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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耕地减少

时间:2022-06-25 15:2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遏制耕地减少,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遏制耕地减少

遏制耕地减少4篇

第一篇: 遏制耕地减少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在减少存量、遏制增量上积极作为

作者:刘连生[1,2,3];;;

作者机构:[1]广州市委;[2]广州市纪委;[3]广州市监委;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

ISSN:1001-2109

年:2018

卷:000

期:013

页码:P.17-17

页数:1

中图分类:D8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稳中求进;增量;基调;纪检监察机关;反腐败斗争;中央纪委;全覆盖;零容忍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中央纪委明确要求,减少存量、遏制增量任重道远,一定要持续抓出成效、形成震慑。当前,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深化对减存遏增工作依然任重道远的认识,积极作为、久久为功。

第二篇: 遏制耕地减少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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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

正方:反腐倡廉重在预防

反方:反腐倡廉重在惩治

正:对方在立论中谈到朱元璋的整治吏治,他从登基到“驾崩”,尽管“杀尽贪官”运动始终没有减弱,但贪官现象始终没有根除。他晚年只能发出“为何贪官如此之多,早晨杀了,晚上又生一拨”的哀叹。这样治标不治本的惩治永远没有结局,这不也正说明我方观点反腐倡廉重在预防吗?

反:我方并不认为惩治能够解决所有的腐败问题,但在反腐形势依然严峻的今天,必须把惩治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同时辅以其他预防措施以达到反腐倡廉的目的。

正:今天的辩论赛场很干净啊,当一个人准备把垃圾扔在地上的时候,我们是提醒他不要扔垃圾有意义,还是等他扔了垃圾罚5元钱有意义啊?

Q反:我方多次强调,惩治具有双重功能,既可以让腐败分子付出代价,又可以警示他人。当前社会的腐败现象还比较严重,就好像是一棵树长了不少虫子,这个时候需不需要想办法把虫子除掉呢?

正:虫子当然要除掉,但是更重要的是吸取教训,给其他的树做好预防工作。我们与其等成片的树木生虫再花大力气治虫,还不如之前就花几元钱给树刷上石灰防虫,这才是最合理的做法。

C反:防虫并不等于杀虫啊,虫子没死,照样会祸害树木。遏制腐败现象,要讲时效、算成本。腐败现象多存在一天,群众的利益就多损失一天,对方辩友对此还视而不见吗?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所产生的社会价值难道不比有限的金钱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吗?

正:依照对方辩友逻辑,为更多的社会价值,我们反而要倡导腐败了。况且清廉官员产生的社会价值不比惩治腐败来的更好吗?

P反:老百姓在崇敬清廉的同时,更多还是担心腐败的孳生呀!香港廉政公署有一种穷追不舍的反腐精神:“只要你贪污,就算死了也要把钱追回来。而且还要把钱生的钱也追回来”,惩处做到这样彻底,还有多少人敢腐败呢?

正:没有反腐倡廉的预防机制,反腐精神从何而来,实行反腐精神的人从何而来?

C反:对方辩友不要一篙子打死一船人喽。不贪心的人靠自律也能反腐,贪心的人即使整个世界放在他面前,他也不会满足。腐败分子停止腐败行为,到底是受到了廉政短信、廉政影片的启发,还是受到了严肃惩治、加强追究这把反腐利剑的威慑呢?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对155名受贿人员的调查显示,89.5%的受贿人员认为廉政教育收效甚微。

正:河南省交通厅从曾锦成腐败被惩治,接着一任又腐败又被惩,第三任还腐败还被惩,按照对方观点,还不重预防可能还会有第4任第5任甚至第N任前腐后继,这样恶性循环,在惩治取得一个又一个成果的同时,我们党培养的干部却因为不重反腐倡廉预防工作而倒下了一个又一个,对方辩友不觉得这是一种悲哀吗?

P反:重在惩治并不代表不去预防。三任腐败的交通厅长都被绳之以法,正好说明了惩治的威力,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啊。从曾锦成写血书“绝不收一分钱”,到张昆桐、石发亮发表廉政宣言,预防不可谓不到位,但他们却前腐后继,连连落马,请问对方辩友:预防对他们产生了多少作用呢?

正:只有人防,物防,技防都全方位发挥效能,形成严密的监督预防网,让有想法的人没机会腐败,这才能说是预防到位呀,对方辩友岂能说”发表廉政宣言”就是预防到位呢?要是重预防、预防工作到位了,对方辩友你们恐怕上台说“惩治”的机会都没有了!同时我们要看到现在不贪的人是大部分,对方辩友这样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措施能起到作用吗?

T反:原来对方辩友也承认发表廉政宣言没有多大效果啊。良医治病讲究对症下药,面对当前的腐败顽疾,我们也只有实施惩治这剂猛药。政治清明的新加坡正是严格按照《反贪污法》严厉惩罚,所以政府官员才不敢腐败啊

正:预防的手段和作用更多,不仅是在反腐方面遏制腐败的滋生,更在倡廉方面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周恩来一生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经常反省预防,便成就了一个举世敬仰的廉洁典范。

P反:周总理是我最敬佩的人。1959年底,工作人员趁他出差,对西花厅进行了装饰。总理回来后立即对此严肃批评,并撤掉了所有新添置的物品。如果没对此事进行及时惩处,能保证类似事情不再发生吗?孟德斯鸠说:有权力的人滥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会停止。这个界限在哪里?在被预防还是被惩治?

正:那我们更应该在滥用权力之前用预防体系去约束他,教育他,做到真正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啊!对方辩友,我县是国家级文明县城,外地朋友都说石门环境好,我想这还是预防工作做得好的成效吧!

Q反:卫生创建的时候,一只蟑螂可值500呢!这难道不是惩治的作用吗?无惩治的威慑,预防又能有多大成效呢?再者,对卫生做的不好的单位在电视台进行曝光并责令整改,难道不是惩治吗?

正:对方辩友今天惩治的范围可真是广啊,曝光只是警告了小部分,却是预防了大多数,这不还是预防在起主要作用吗?我想问对方辩友是做好预防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环境得民心,还是惩治贪官让人看到腐败众多得民心啦?

C反:创卫活动中这些大多数是如何被预防住的呢?还不是害怕自己也被曝光嘛。这正是惩治具有预防功能的体现。严肃查处贪官既得党心民心,更得老百姓对反腐败的信心!

正:一个小区没有案发而另一个小区发了一件案子但是破了,哪一个小区让人民更有安全感更满意呢?

Q反:正是案子被侦破所造成的威慑力,想犯案的人才不敢去犯.积极破案和发了案却只一个劲地喊防贼,哪一种更让百姓有安全感呢?《士兵突击》中有个许三多,我们身边也有个三多:政策多,口号多,规定多。许三多办事雷厉风行,这个三多却是挂在嘴上说完就行。对方辩友怎样看待后者?

正:政策、口号、规定多绝不等同于全方位的预防,更不等同于预防到位,对方辩友所说的三多现象正说明预防工作还没真正发挥作用,按照胡主席的说法反腐倡廉建设还应“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另外对方辩友大谈特谈惩治腐败,可见对方辩友对腐败现象是深恶痛绝,那我倒想请问对方辩友,你是希望腐败发生后以满足你们的惩治之快,还是希望腐败现象根本就不发生呢?

C反:我们正是因为希望腐败不发生,所以才要发挥惩治的威慑力,让人不愿贪,更不敢贪。请对方辩友注意,胡总书记提出的三个更加注重的前面还有一句话,那就是坚决惩治腐败。没有哪个腐败分子是第一次就贪污成百上千万的,如果他们在一开始腐败的时候就受到了相应的惩治,他们会在腐败的路上走得越来越远吗?

正:对方辩友请看这幅漫画,你方为何非要等干部腐败了再去惩治,而不建立完善的反腐预防机制,隔断贪与人的联系,来保护我们的党员干部不受腐败之害呢?

Q反:靠预防能杜绝腐败发生吗?高尚的道德也只能减少冲动啊。郴州市委书记李大伦、纪委书记曾锦春、副市长雷渊利等158名官员卷入腐败案,难道是这些腐败分子都没有受到过廉政教育吗?难道是他们的单位都没有制定过预防腐败的制度吗?

正:对方辩友他们难道不知道东窗事发的后果吗,但还是贪了。我们预防的大网破了点口,就能说这张网就不重要了吗?重要的是修补漏洞,更全面地预防啊。

T反:没有严肃惩治,预防的约束作用在哪里? “事前轰轰烈烈,事后无声无息”的做秀,只会造成《工作规划》的落空,为腐败者所窃笑!当前各种反腐举措你方唱罢我登场,但这些举措又制止了多少腐败呢?

正:这些举措不正如春雨吗,是润物细无声啊!对方辩友如果你的儿女说:我希望有个廉洁的好爸爸,这对你心灵的震撼要比看到贪官的下场来的更重吧。你方为何一定要重惩治轻预防本末倒置呢?

P反:预防在前面,所以预防就最重要,照这种逻辑,散步的时候我走在您的前面,我就比您更重要了吗?通过查处大案要案,及时发现工作的漏洞,从而有针对性的加强制度建设,这不正发挥了惩处的治本功能吗?

正:制度建设正是一种预防措施啊。

T反:没有惩治,不知道问题的根源在哪里,何谈预防的针对性?据10月份召开的常德市预防和惩治集体腐败工作会议通报,2006年以来,我市共发生了50多起集体腐败的典型案件。集体腐败就像传销一样,如果没有通过惩治来斩断利益的锁链,这种恶性发展能停止下来吗?

正:当预防到位的时候,没有利益的锁链,还需要斩断吗?房间里是给窗户安上窗纱还是不停的打蚊子,哪样效果更好呢

Q反:密网难防漏网之鱼。如同惩治办法多种多样,杀蚊的方法并不仅只有单一的“打蚊子”。再者,蚊子直接被杀死了,没有纱窗的那些人也不会遭受蚊虫之害。


第三篇: 遏制耕地减少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破坏耕地鉴定 [耕地破坏鉴定思考]



  耕地破坏鉴定思考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不可再生的有限资源。而耕地则是土地的精华,它不仅是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来源的基础,并且在较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的稳定性与持续性。

  有效保护耕地,不仅仅要对耕地进行保护,更重要的是对破坏耕地的行为进行有力的处罚和打击。

  根据《20XX年国土资源统计年鉴》显示:自20XX年以来,全国土地违法案件涉及耕地面积一直居高不下,最严重的年份为20XX年,涉及耕地面积36708公顷。由此可见,由于违法用地而导致的耕地损失非常严重。但是《20XX年国土资源统计年鉴》同样收录了以下数据:20XX年,当年关于违法用地破坏耕地的案件立案面积为235公顷,在这些案件中当年结案的涉及破坏耕地的面积仅有138公顷。无论是何原因造成当年案件未结,破坏耕地如何认定、如何量化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加之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驱使,违法案件造成的耕地破坏数量连年递增,对耕地保护造成了严重的冲击,耕地数量保护、质量保护形势日益严峻。

  一、耕地破坏鉴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74条同时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或建坟,以及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情况,破坏种植条件的情况,或者由于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为有效和切实保护耕地资源,1997年的《刑法》规定严重破坏耕地的行为为犯罪,罪名是“非法占用耕地罪”,将耕地纳入到刑法保护的范围内。2000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从数量上对罪与非罪明确了界限。但是破坏耕地行为仍屡禁不止,严重存在破坏耕地以外的土地的现象。因此破坏耕地鉴定工作非常重要,用刑罚加以保护耕地尤为必要。为“惩治毁林开垦以及乱占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20XX年8月,《刑法修正案》认为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指的是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这样,《刑法》第342条被相应地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的土地用途,数量较大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342条规定的罪名相应改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具体包含的罪名为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占用林地罪。据此,破坏农用地的犯罪对象从最初的耕地,扩大到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在内。

  二、当前耕地破坏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土地执法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是这样的:由四种途径(举报、巡查、卫片、媒体曝光)发现土地违法情况。土地执法部门对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后确认违法主体,调查取证后向违法主体发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如果涉及触犯刑法,移送至公安部门并抄备检查机关。移送公安部门时,土地部门需提交移送书及移送函。移送函中描述违法事实,发挥的就是耕地破坏鉴定的作用。目前的移送函中对耕地破坏的认定都是局限于对面积的认定,目的都是为了对违法主体进行追责提供证据。这也恰恰体现了目前部分省市即便开展了耕地破坏鉴定这项工作,仍旧存在着一些制约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耕地破坏鉴定的主体不统一,鉴定书盖章有国土部门、农业部门、环保部门甚至有水利部门。多头管理不利于耕地破坏鉴定工作的开展,使该工作的权威性大大下降。二是耕地破坏鉴定的标准缺失,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定量或者定性的衡量耕地被破坏的程度是个很棘手的问题。三是关于耕地破坏鉴定的程序,由谁申请,由谁组织,由谁出具鉴定报告,最终由谁为鉴定报告负责,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四是当前进行的耕地破坏鉴定的目的过于单一,就是单纯的为了给司法部门提供证据,对违法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耕地破坏鉴定主体不统一

  我国《刑法》中第342条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作出如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规,非法占用了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了耕地和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三条就“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作出如下解释:第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了5亩以上基本农田或者非法占用10亩以上除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第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指的是犯罪行为人非法占用了耕地并用于建窑、建坟或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5亩以上的基本农田或者10亩以上的除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该解释对非法占用农用地分别在数量(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10亩以上)和质量(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上做出具体规定。

  但是《刑法》和该解释都未对耕地破坏鉴定的部门做出规定,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中也未规定本部门具有耕地破坏鉴定的职权。在实际施行中,司法机关一般要求对国土或农业、环保部门对耕地破坏进行鉴定,确定是否“数量较大”和造成“耕地大量毁坏”。鉴定主体无法统一,根据不同耕地破坏类型,需要不同的职能部门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一般来说,国土部门对地类、破坏面积进行认定,农业部门对种植条件是否遭到“严重破坏”进行认定,环保部门对是否造成土壤“严重污染”进行认定,有时还需水务部门参与,对水土流失等进行鉴定。单独委托国土或农业、环保部门进行鉴定已不符合耕地破坏鉴定的要求,以何者的鉴定结果为准也尚待定论。在实际工作中常现这种情况,农业部门称其没有出具土壤严重污染证明的职权,出具的证明没有法律依据,国土部门称无法对种植条件遭到破坏做出证明,导致公安部门见不到土地严重破坏的鉴定证明,无法立案,使耕地破坏者不能及时受到惩处。同时,多头管理过于混乱,更容易造成推诿扯皮。所以,现阶段急需一个统一的耕地破坏鉴定机构,以出具权威的鉴定报告。

  (二)耕地破坏鉴定标准缺失

  在土地违法案件中耕地破坏的程度有轻有重,当前却缺乏对耕地破坏程度统一的分级标准。其他行业,比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中对于地质灾害有明确的分级标准,根据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等其中的各种指标进行分级。然而,在耕地破坏鉴定的操作中,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作出了解释,但什么是“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未进一步定义,一些说法还需细化、分级,如种植条件毁坏的程度、土壤污染的程度等。

  国土资源部统计的执法监察典型案例中,曾有投机钻营的非法占用耕地的违法者,未经批准,擅自在租赁的土地上占用超过10亩的耕地进行违法建设,地表被硬化、土壤耕作层严重破坏,无法恢复耕作种植条件,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违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属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进行初步调查以后,该违法者将违法建设进行拆除,拆除仅限于容积率极低的库房,并且是部分拆除。测绘部门入场测绘时发现:违法建设面积刚好在10亩以下,由于占地属于一般耕地。使得违法者免于刑事处罚,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该违法者视而不见,性质恶劣,在当地造成了较坏的影响,对于加强基层民众对保护耕地意识的宣传造成了很不利的影响。

  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目前缺失对种植条件造成严重破坏的具体认定标准。

  (三)耕地破坏鉴定程序缺失

  当前北京市并未有专门的行政法规对耕地破坏鉴定的组织实施进行规范,如耕地破坏鉴定的申请、组织,鉴定工作时限,鉴定经费来源,鉴定工作监察,鉴定报告的有效期等。有的省市将土地违法当事人定为鉴定申请人,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实质就是违法者出钱请人鉴定以对自己进行处罚,如果是处罚前收取,违法当事人缺少积极性,如果是处罚后收取,鉴定费用并未及时得到保障。同时,耕地破坏鉴定缺少成熟的体系框架支撑,例如我国的地价体系,以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核心,在此基础上进行一定的核准或者评估。同样是主体申请,地价评估对于申请者来说具有目的性,申请者具备积极性。

  (四)耕地破坏鉴定目的单一

  当前开展耕地破坏鉴定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量刑定罪而用。这一单一性的目的根源在于耕地破坏鉴定标准的过于量化。针对一些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土地违法行为开展耕地破坏鉴定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追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针对一些占用基本农田不足5亩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足10亩、但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土地违法行为开展耕地破坏鉴定工作却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造成了部分土地违法者钻法律的空子,比如占用基本农田4.9亩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9.9亩,大肆破坏耕种植条件,致使耕地遭到严重破坏,难以恢复。而其它违法者一旦纷纷效仿,辖区内的耕地破坏总面积将不断上升。这种标准的过于量化存在严重的不合理性,可以相当于打架,出手次数小于等于10是一个级别的刑罚,大于10是另一个级别的刑罚,这种不合理显而易见。单纯从数字量化来量刑定罪,合理公平的鉴定标准应该综合考虑对耕地破坏之后进行修复的难度。延伸一些,那就是不能仅仅为了量刑定罪。

  三、亟需耕地破坏鉴定办法

  因此,开展耕地破坏鉴定不能单纯为了追究刑事责任,更是为了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震慑促进犯罪嫌疑人采取行动拆除复耕。在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作出后,犯罪嫌疑人为减轻刑事量刑程度,积极改正违法犯罪行为,自投资金进行复耕。需要我们进一步细化行政处罚标准,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等,以做好耕地保护工作、有效打击土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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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遏制耕地减少

保护耕地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作者:曹卫星;
作者机构:国土资源部;来源:中国房地产业年:2018卷:000期:009页码:P.10-11页数:2
中图分类:F323.211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耕地保护工作;保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中共中央;占补平衡;目标考核;保护责任;省级政府
摘要: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201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党的十九大强调,要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严格保护耕地,进一步明确了耕地保护工作的新任务、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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