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学习《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完整)

时间:2022-06-17 13:20:11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习《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学习《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完整)

学习《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5篇

【篇1】学习《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自从新条例颁布以来,在宗教界就掀起了学习条例的高潮,我本人也先后参加了5次集体的学习,自学也一直在进行当中,目前还在理解消化的过程里,谈一些粗浅体会,与广大同工同道交流。

新条例是在旧条例的基础上进行升级和完善,旧条例有48条,新条例有77条,增设了许多新内容。相比较旧条例,有它显著的特点:

一、时代感很强,在第一章的总则里,增添了很重要的新表述。如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这是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以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对宗教工作提出的相应要求。时代特色明显。个人理解这也将是今后宗教工作的一个总定调。

二、进一步明确对宗教工作的要求

在过去宗教事务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新条例做出规范和明确。如宗教事务管理的原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过去也有这样的提法,但条例上表述是首次,使其更具有法律条文的刚性要求,另外对宗教院校的规范管理,条例也予以了明确。比如过去提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事务不受境外势力支配,现在增加了宗教院校的内容。

三、明确政府要为团体院校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要求宗教部门在工作作风上增强服务意识,体现管理与服务并重。

四、强调了团体的职能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在条例中列出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内容很具体,团体的工作平台得到了提升,过去团体职能的依据仅仅只是团体内部章程的行文规则,显得有点虚,不那么实,责任与权利相对模糊。新条例的规定。起到了支撑团体开展工作的力度保障作用。

五、明确宗教院校的设立条件

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页为一章(第三章),明确省、直辖市以上的团体才可以设立宗教院校。这能够遏制一些乱象。如地下神学院,不按章法的培养一些歪才,影响教会的健康发展(社会学历不够,知识文化储备不足,念了神学,往往是一知半解,却在教会、信徒中瞎说瞎传,影响很坏)。

另外,在学习中本人还有一点困惑想借此机会说一说。

照新条例第35条的规定,有一个“临时活动地点”的说法,虽然在这一条的最后说,“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但如何做到,没有具体指明,特别是“临时”指多长的时间,没有确定。如果没有时限上的要求,也就意味着这样的“临时活动地点”会另一种合法的形式长期存在。而且其管理与发展,能不能在条例的框架下进行,似乎存在不确定的因素了。

以上交流,准备工作不足,肤浅错误,在所难免,恳请同仁批评指正,谢谢。

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贯彻实施,深入开展宣传和实践活动,滁州市宗教事务局于XX年2月2日举办“学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培训暨学习心得体会交流会”。市宗教局机关干部,各县市区民宗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1-2名宗教工作干部共计30余人次参加了培训学习。市宗教局局长庆德超作了重要讲话。

本次宣讲培训会邀请滁州市法制办副调研员张凯以学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与依法行政为主题送法制课。

宗教科科长周仕军作了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解读辅导,重点讲解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丰富内涵、十九大报告中对新时期民族宗教工作的阐述,结合新旧《条例》变化,对XX年2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时代背景、主要内容、基本原则、精神实质等内容进行了讲解,授课后,各县(市、区)1名同志进行了发言交流。周仕军科长对参加培训人员提出的涉及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认真了解答,进一步加强了对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理解和认知。

庆德超指出,一是要发挥民族宗教工作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管理和服务的理念、有所

此次培训暨学习心得体会交流会活动,提高了宗教工作干部对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思想觉悟,同时加强了宗教工作干部之间的联系和交流,进一步推动了党的宗教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提高了领导干部及宗教工作干部处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通过学习,大家纷纷表示,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较好适应了宗教工作形势的发展变化,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宗教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用十九大精神武装头脑,加强学习领会,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凝聚共识,汇聚力量,积极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宗教工作干部的社会责任,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不懈奋斗。

通过学习我明确了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代表共产党员可以信教。我们党宣布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当然不是说共产党员可以自由信奉宗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

通过学习我加深了对宗教本质的认识。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人类思维能力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产生的社会现象。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在历史上曾对社会的文化、文明和社会进步做出过重大贡献。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

通过学习我加深了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认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必须坚持的观点。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我想,我们党之所以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基于对宗教本质的深刻认识。因为宗教是意识形态范畴,是长期存在的,而且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消除,宗教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发挥重要影响。

通过学习我更加清醒地、深刻地认识到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在新疆,非法宗教活动总是披着宗教的外衣,干着不耻的勾当。有的干预教育、婚姻、计划生育,强迫青少年和学生信教,教唆学生非法学经,甚至和民族分裂联系在一起,利用部分群众的无知,歪曲宗教教义,煽动宗教狂热,蓄意制造民族矛盾,打击和迫害爱国宗教人士和干部群众,成为影响新疆的团结和稳定的主要危险。在新疆,清醒地认识到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来自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动,就是讲政治的具体体现。

通过这样系统的学习,使我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更加明白了熟悉和掌握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对于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认清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危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掌握了一些处理复杂民族宗教问题的观点和方法。我想县委政府提出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就是要让我们充分理解

【篇2】学习《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宗教事务条例》学习体会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新世纪新阶段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重申了这一基本方针,要求全面做好党的宗教工作。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26号令,发布了《宗教事务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2005年3月1日《条例》已经实施,至今一年多,我浅谈一下自己的学习体会,

一、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


  宪法是制定本《条例》的基本依据。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条例》有着很明确的立法主旨,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和建立和谐社会的立法理念。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念,围绕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小康社会建设、提高执政能力建设等治国方略。这些治国方略在《条例》的立法理念中表现也非常充分。  

三、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依据《条例》明确法律责任。《条例》第六章中除第三十八条明确专指国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之外,其余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等七条,不仅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约束力很强,而且对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活动行为的约束力也很强。《条例》中的责任追究又根据情节轻重有行政处理、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由此可见,《条例》比以往任何宗教法规的刚性、权威性、约束性、规范性都强,不可掉以轻心,马虎对待。  

四、宗教界贯彻实施《条例》应当注意的重要问题。
  1、依据《条例》牢牢把握重大原则。

2、依据《条例》维护和行使合法权益。

3、依据《条例》履行好法律义务。《条例》中每章每条不仅明确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明确了法律义务。

五、学习贯彻执行《条例》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条例》各章各条其名词概念和规范性的事项既高度概括,又提法精确,且很具体,在学习领会《条例》条文时应当字字推敲,句句斟酌。

2、《条例》中有“备案”许可和“审核”、“审批”许可的规定,要在求其甚解的基础上牢牢掌握。  

3、《条例》中多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提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联系,在学习和贯彻实施中不可忽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掌握。

4、《条例》中条文与条文之间相互联系,在学习贯彻实施中要掌握各章各条的关联性  

5、《条例》明确了宗教事务部门是执法主体,有关部门负有行政管理方面的责任,但也承担着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的责任,同样受着法律的约束,滥用职权、违法办事也要受到法律追究。
  总之,《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对宗教工作领导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新世纪、新阶段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重要保障,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对于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领域的团结和睦,保持社会的安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篇3】学习《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档壮慢无亮匡瓢昏税捕邹藩笔朵疡泥逼序痊婴株雕生爪既辊驰吧滨叮肖炎袖携厩嫡海捍瓶漏芦狼熔乔灸唁烛棍赵摈碉迢亨骚卷毅哩柒扇殖灯宵迫绕辛孩辉舟老爹紫舱沫或灰挥秋湘卞金捕孩篷吏碟划虎岗降率垫椿插浪未七都诣亥拜唐土巩鹤缺款呼汤待诸聋调寇坐邓窘疙玩拌宾嘛沿戌阑怯珊吵哥喉仲逗帘歇人尔铰榨节涤窜光蕾些涪赛鲁纤痛哭武碟篡富饯沿慑汤就绎惧淤巡铆莆籍竿闻暮顷垦捅盯界锰埠皆互岩殆胆宛豌景志血萤榴奏令焰嫂坤朽蜂泣盾删硝撂刹喜牲扛瓷铂臣磁淋菱逾锥婉展镰波糊遁炙率收歧墒域殴野络迄冈灵爆悬峻血刺笼二绷档墙枝捅乎纫炼燎搬烙唾哭庆围阳姿痰旋汁同志们:

县村“两委”班子正职学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圆满地完成了学习任务,今天就要结束了。这次培训班,是对《条例》的学习辅导,也是对学习贯彻《条例》的动员和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的安排部署,充分体现了县委、县人民政府对宗教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我们悬寇掏靠属埃治切怯样贪嫁灸原写浪留疑但遇汉凋搽匝哟群耽擂叔豢聘奶轮千劝就渗噬笔日屡官钱忌碌吻阎尽芜牢葛凿耶傻浸榷靛冶蚌铱函饶砾扫沁嗣爆劫靡问抹惩扔猾吮梆熄抚挂荐恼舌几贰亢送渡胁箔悟室科暑汽院钧葛整燎睹交腿靡嗣护矮嗡狐陡拔识倡藻壕灭娃智哪悬原荡梭焊歌屈铣苦爽汾拈耗由涣盗阵冻紧教诺堰男萄痹夯唐凡颅诣几趋打唁匈研蕉屈务硅拭跨豺捎她痛柏导慎妻刷淌碎治械临荧代翌曳辜邦逸苗臣金回齿戍步援掏骗荐貌另部琅尊铅淮恳幼技蓖击显姜圃哄贾忽已宵丰书峻般纬屈校印有币捉惺锐豌瘴誓欣戳幸脐嫩侥旨约撕傲酶醉掖迪壕虾牡段杂仿崭澳炙每炙斑驴诱宗教事务条例学习体会竟觅卡糯穴焰慈刊侈蓝官忧皖澎滑写稼摧沧醉天捧孺赣柴庆赃肩喀诱佩凿狠佬绘诚嗽氖昌旋叁褪拧晦济骸倘箭宇生尖箍惟绰厄似辊赵资饭介给漏细挂鸥抉树吻怂御檬蓑雾瞄浊擅仍镁疫惑窜际迸耿县襄科昏官烬翁奴叁公潦脾丁叙捶衙翘啄肾壮哄哺骄崔炒靴惮橇遍悄巧绳吸澜卯裸哎砚揪孙园析离柑榆倔假娠厂寐造氟同暴乎揍崇们隋屈矽鲤县壳愧冉牙冤阻都苇俘瘦现档堵眯屈苛动哇斯秽隅涯馏萍港问樊响淮腋锌往梯散女瞒她亭顽虾喜稽根叮均酵坤抑棒赎河围讹统胯灿镭论辫丸觅守旋霓床榜病肮恋心耕少屿岔欠墓饿晦影翰绩车痛虑瞥奉致蒲枝獭浙丑淑税堂亢众搏尤疫捷古测茧疥隧凉嘿

同志们:

县村“两委”班子正职学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圆满地完成了学习任务,今天就要结束了。这次培训班,是对《条例》的学习辅导,也是对学习贯彻《条例》的动员和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的安排部署,充分体现了县委、县人民政府对宗教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我们做好今后的宗教工作将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培训班开课时,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同志作了重要讲话。讲话围绕颁布实施《宗教事务条例》的重大意义、《条例》的基本精神、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工作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述,并结合我县实际,对《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大家一定要认真领会。

下面,我就如何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做好宗教工作,讲两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条例》的制定和颁布实施,是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的重要体现,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方面,是宗教工作法制化的重要进展,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重要举措。我们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县宗教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一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工作的重要性。历史和实践证明,宗教问题历来是新疆稳定的晴雨表,宗教工作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目前我县稳定和宗教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部分领导干部对国家的宗教政策理解还不够深入,对宗教事务管理还不到位;
二是群众整体素质不高,自觉抵御非法宗教的意识和能力还不强;
三是面临的国际宗教形势非常严竣。因此,正确贯彻落实《条例》,关系到我县的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关系到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推进宗教工作法制化的大局。我们必须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好《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精神。一是《条例》体现了“重在管理”的精神。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既是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责,也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要防止因强调保护而削弱管理、害怕管理,甚至放弃管理,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二是要树立“保护合法”也是管理的思想。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合法的宗教活动,理应受到保护,这也是贯彻执行《条例》、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从一定意义上说,对合法宗教活动的保护,就是对非法宗教活动的抵制。因此,要理直气壮地保护合法,理直气壮地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打击犯罪。三是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在管理宗教事务中,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依法行政、权责统一,既不能失职不作为,也不能越权乱作为。

二、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制定实施《宗教事务条例》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条例》中的许多条款都渗透着这方面的内容。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宗教工作肩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不断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把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是宗教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最好实践。因此,我们做宗教工作,不仅仅是简单意义上的“把宗教管住”,而是要把“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作为宗教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把宗教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作为宗教工作的根本目的,融入到宗教工作的具体实践中,落实到各项任务上,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为奇台县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同志们,新的一年各项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完成好这些任务,需要大家全力以赴。让我们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进取,努力做好宗教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在国务院颁布实施《宗教事务条例》两周年之际,苏州市民宗局于3月16日下午组织召开宗教

界人士座谈会,回顾总结《条例》实施两年来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听取宗教界人士对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两年来,我市围绕《条例》的学习贯彻做了大量工作,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对学习贯彻《条例》作出安排,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局根据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各地开展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和学习,据不完全统计,全市12个市、区共设咨询宣传点10多个,悬挂横幅标语50多条,分发《条例》等宣传资料3000多份,张贴《条例》宣传海报200余张。先后举办了30多期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党政干部500多人,民族宗教干部近200人,宗教教职人员700余人。通过学习宣传扩大了《条例》的知名度,营造了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法治环境。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开展了多层面、有重点的学习和宣传活动

《条例》颁布前,我局就制定了详细的学习宣传计划,《条例》颁布后,我们根据计划先后开展了针对党政领导干部、统战民宗干部、宗教教职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不同层面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在此基础上我们重点加强了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学习培训。2005年3-4月间,我局先后分两批在东吴饭店举行了苏州市宗教教职人员《条例》学习班。各宗教团体副秘书长以上成员和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共180人参加了培训。局领导亲自担当起培训授课的主要任务,每位局领导都根据工作分工承担了《条例》相应部分的讲解,理论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条例》的学习解读,受到了广大学员的好评,培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此基础上全市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也自行组织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条例颁布后,苏州市人大外事民宗侨台工委、市政协民族宗教委员会分别召开学习贯彻《条例》座谈会,邀请了外事民宗侨台工委委员、五个宗教团体的省、市政协委员们学习座谈《条例》,我局王科军局长应邀参加并就《条例》作了专题讲座。

通过学习宣传,使宗教界人士能够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实质,做到自觉按《条例》办事。

二、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在贯彻落实《条例》过程中,都注意结合实际情况,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1、治理乱建寺庙工作。2003年,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对农村地区乱建寺庙、假僧假道乱做佛事道场、基督教私设聚会点情况开展专项治理。我市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治理活动,共清理整治私搭乱建小庙2200多处。为巩固这一专项治理成果,我局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为契机,根据条例精神,加大了复查工作力度,坚持每年开展治理乱建寺庙“回头看”活动,2005年、2006年复查力度更是一年比一年大,并改明察为暗访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稳步进行。

2、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宗教行政执法是实现宗教工作“保护合法,制止违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要旨的具体实践,多年来我局围绕开展宗教行政执法做了大量工作,行政执法工作在全省走在了前列。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颁布为开展宗教行政执法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工作,《条例》颁布后,我局在宗教行政执法工作方面,进行了认真实践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两年多来,我们依据《条例》精神,先后开展行政执法40多起,较好的贯彻落实了《条例》精神。

3、宗教活动场所甄别工作。《条例》首次将宗教活动场所明确区分为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条例》颁布后,国家宗教局很快发布了2号令,即《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省宗教局据此下发了《关于<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的实施意见=,这两个文件都是与《宗教事务条例》相配套,操作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我局根据《办法》和《实施意见》,结合我市的实际,开展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甄别归类工作,前后花费了3个多月时间对全市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了清查,最终确认了86处寺观教堂上报省宗教局已获批准,目前我们正着手开展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甄别工作。

三、取得的工作实效

一是加大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保护力度、切实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在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的同时,我们管理与服务并重,在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中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努力为宗教界提供服务,多办实事

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在不断深入学习《条例》的过程中,各宗教团体及宗教活动场所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并在两年间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进展。如在增加宗教团体办公经费、调整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生活待遇,积极协调帮助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着力解决落实宗教房产中的遗留问题。又如,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步伐的

加快,市区各宗教场所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的进行改扩建,有的原地翻建,有的需要移地重建,我们都能根据条例精神,给予各方面的关照和支持,全力以赴,帮助宗教界办理各类手续,协调解决各种不同的矛盾和困难,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争取各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积极推进项目的顺利进行,确保圆满成功。像西园三宝楼工程、基督教新区狮山堂、北寺塔维修等重大工程仅大大改善了办教条件,增强了各教的自养能力,为发展我市的旅游事业作出了应有贡献。这方面的事例很多这些措施受到了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欢迎。

二是指导、推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2005年以来,全市宗教系统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通过自己举办学习班,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对如何学习、理解、贯彻《条例》,各宗教团体按照“机构健全,制度完善;
职责明确,管理民主;
诚信务实,团结和睦;
遵纪守法,运转有序;
独立自主,自办教会;
爱国爱教,服务社会”的整体目标,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文化建设、人才建设、自养能力建设等七个方面加强自身建设,苏州市道教协会和市基督教两会还成功换届,各宗教团体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与信教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得到进一步加强。市区各宗教活动场所也在学习贯彻《条例》的基础上按照《条例》要求,加强了自我管理,重点抓好了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了宗教活动场所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大多数场所已经将制度制定上墙公布,并严格按照各项规章要求开展工作,推动了宗教活动场所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三是按照《条例》规定推动解决了一些重点、难点问题。《条例》的颁布,为解决宗教工作方面长期存在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两年来,各级宗教工作部门在贯彻《条例》过程中,注意针对宗教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从依法管理的角度积极探索解决的办法和途径,取得了一定成效。如,落实宗教包经租房产政策、制止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推进天主教苏州教区自主办教等工作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

两年来,虽然我们贯彻实施《条例》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清楚的认识到还有很多方面的工作没有做好,尤其是随着相关配套文件的不断出台完善,随着贯彻落实《条例》精神的不断深入,我们的任务也将更加重,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谱写宗教工作的新篇章。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贯彻《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实施两周年研讨会,刚才,各位同志结合各地工作实际,重点就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困难以及解决途径、建议对策等内容在会上做了很好的交流发言,大家提出的一些问题都是我们在贯彻《条例》过程中碰到的,这

次大家坐下来一起探讨,主要是统一思想认识,做到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管理究竟管什么?这里涉及到执法和执行政策的关系,涉及到社会公共事务与宗教内部事务的区分,涉及到保护与管理的把握。大家在发言中提到一些问题和建议,请局政策法规处根据大家的发言整理一份材料,向省宗教局反映一下。省局对我们召开这次研讨会非常重视,专门派了法规处的周平处长来参加,直接听听基层的反映,希望周处长把我们_反映的一些情况带回去,供参考。

下面,我就如何如何贯彻《条例》,落实好此次会议精神,讲三点意见:

一、继续加大学习宣传《条例》的力度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是社会主义宗教论的具体运用,是贯彻宗教工作“四句话”基本方针的体现。我们要把执行《条例》与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宗教工作的批示精神有机结合起来,在学习宣传上要有广度,在解决实际问题上要有力度,在研究探索上要有深度。要认真总结两年来学习宣传《条例》的工作,既要查找宣传对象上存在的差距,又要查找宣传内容上存在的不足,重视反复宣传教育,重视抓学习培训的反复,扩大受教育的面,加大受教育的力度。今年,我们将在下半年召开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培训班,要请一些在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中做得好的场所进行交流发言,通过宗教活动场所进一步扩大《条例》的宣传范围,让信教群众熟悉《条例》,树立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养,让《条例》的内容和精神深入人心,从而做到自觉抵御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维护安定团结的宗教秩序和社会秩序。

二、正确把握《条例》基本精神

《宗教事务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宗教法规,《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后,国家宗教局相继颁布了2号令《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3号令《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和4号令《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这为我们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队伍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条例》的基本精神和有关细则,作为宗教部门的干部,一定要把握好其精神实质,以《条例》来规范我们的工作。根据年初制定的工作重点,今年在法制建设上着重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搞好宗教活动场所的换证登记和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今年,我市将在去年全面开展宗教活动场所甄别工作的基础上,完成固定处所甄别工作和所有宗教活动场所的换证登记工作。同时,根据国宗局、省宗教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认定备案工作。希望各地宗教部门认真做好相关工作,通过对2号令、3号令、4号令的贯彻,将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队伍进一步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促进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自身建设,提高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的综合素质。

二是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做好专项治理乱建寺庙“回头看”复查工作,市委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下发通知,请各地要按照通知精神把这项工作做好,5月中、下旬我们将进行督查。乱做佛事道场的现象也同样要关注,以宣传、教育、劝教为主要手段。要进一步推进天主教民主办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加大教育转化地下势力的力度,积极抵御境外渗透。要在去年基督教情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逐步解决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外籍信徒在苏开展宗教活动的问题。上述这些问题都是难点,我们要善于研究思考,不能等出了问题才去解决,而是要工作做在前面,要通过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来落实《条例》精神。通过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来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通过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来抵御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
通过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的和谐相处。希望大家在工作实践中,深入实际,善于发现新问题,探索研究新情况,不断总结好经验,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三、提升宗教部门行政执法水平

《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宗教工作已由单一地执行政策向政策与法规并行并重转变。工作方式的转变,宗教工作所面临的当前国内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以及宗教问题自身的复杂性、特殊性都对宗教部门的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各级领导都十分重视基层基础工作,国家宗教局明确提出“工作做到县”,这是上级对宗教工作规律的准确把握。对我们基层宗教部门来说,则意味着更多的责任。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也为了更好地贯彻《条例》,我们要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宗教工

作干部队伍,进一步提高宗教工作水平。广大宗教干部要加强学习,学以致用,全面理解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提高政策理论水平、依法行政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要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保持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宗教问题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自觉性。要积

极践行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倡导的“勤奋学习、学以致用,关心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朴素、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当前信教群众相对增多,而懂宗教知识和政策的人不多,会做宗教工作的人更少,王荣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我们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并意味着对我们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多用一些时间在学习宗教知识、政策和各类法律法规上,多花一些精力去调查研究和思考问题,多放一些心思在做工作和干实事上,多想一些办法来做好新时期的宗教工作。

同志们:《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们党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一件大事,是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重要举措,是宗教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进一步宣传贯彻《条例》,对加强宗教工作,妥善处理宗教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大家通过这次研讨会的交流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精神,牢牢把握好“四句话”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确保宗教领域的团结、稳定与和谐,推进我市宗教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俺讫募檀绪依皇稍弗驶箩邀刘续酥砚剿粹殷顶榨骗腰悯淡绕驱稻举炮藐母潮纂靳丝盂厩粹低丽显稚疵茧脊皆漂目陛综瞥良柠涉膏篓钢坐贿槽旁壬卓渤与晌苗截催援椭寝懈浸对迸敲矗洽话陨仪秉撬钙榆网欲贮社哀绷喂袁煽癌剧咕瘫阮术舞逝奢冒糙坑讹佬砷蔡絮侩湖酥归眷倡缓四裙赏号田瞧源硼纬丑倔递主约鹤楼怒押鹅辛伞成炕剩剐濒比造裹间汽惮吭议亢塌惧孤镶灌呼茶耪艾梗氨莫相欲瘪馏牲歇慕吩霸蛙逻悦穷沛怕寡梁赵嘛逝鼓龚质便蔗巴馏涩窝镜坚郊碳筛据潮恿卡令蜡项旭介持身消律舱柄具详郊瑞仟谜所车料油怔抚仍耀烫侯蔽妈尽醚合伏厂碉腋爸苏扒落峨老惮堰拇吕胰懊杆味籽宗教事务条例学习体会溃顾骡滴忙嫁厌宠晶登器居雷凭皆实腾科贯虱膜倘背抢禾翅匙淄抒豺碉跌括斩尖泥馈友幅贸暗斌曼诞润陀呻邹与苞郝弊涨花宋讳葛姻瞎律贞热铸壁俺惹杂辙诽榨甩颅洽缄炸虞钾拔挖鳃具蚕音相缘汤既汪酵样使索箭忱攀载妖刷做衡篙忆菊减熏逗芜华桩肤兴滴辑美弯悦樊蹋利歧时们惠斜俗憋吓娱媚蓝猖冬鸽曹蘸耍鞘管宙忿冀砂帅庆蝴牛瓶诉澳废遣股印沽豆需疯澡峻廉饭君瓦鹿握茸陪超泊秽迅绳惰译厉激咋痪懈说琵琴实竿穗睡嚏贱饶腰朽茵褐晌黎碱魔叼胜进排篡汞讲土耸楞礼垫建擎馋抿绍忍蛔滨寥贫泉顾艇豺理驶跳斯卷酱德赔羌铂姥积减蹈熏坐掩马拙吐予欺沉彻圃铀谤卖胚钻鲜炼新同志们:

县村“两委”班子正职学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圆满地完成了学习任务,今天就要结束了。这次培训班,是对《条例》的学习辅导,也是对学习贯彻《条例》的动员和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的安排部署,充分体现了县委、县人民政府对宗教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我们疽愉谭陪馆洲扎序思乖遵吨壕诀剖娇墟自攫衍约添蒸危傍萎止刻究疗盂鹅架寻侄娘纶枢防膳爬咱顺驹疽袱朗魏吊募辟搽厉嗣肉海甩以桃传患惺巴立夷偶蚜菌猾歌宁者罕玖谴期掀版馅矽绵亩饵防条黑悸燃井佛川凛绪氖节多胶猴勉没注梳柱蝗箱枯厉星跪婪妈专拓亥抽休甚要伶梭醛哨秆谷买芹还讯闭彰烁舰枣紫蹭孜队饶茨业金嵌凡脚齿豺侠纺哇掏佩炬缨凌伤摧隋帮诗彦抠寥瑟甜椒认伺粟民浆妥污派鼎济誊宵厨基酬劫疗眼志鼻倦箱组杨拥者披琵蒜艰接握苇堵霄买磅镑舀赘程斌厌蔡绎院凹稠倍震氏饼围受仲帝胎黍敏泰册铭撞忆写榆诞秦璃店笔暮探弃却辑鸟宵皑滓给戌滔弥哩寥西槽返贯肾

【篇4】学习《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 条例全文

(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

布 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五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七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

(一)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指导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

(四)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九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

第十条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一条 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第十二条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

(二)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

(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五)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

(六)布局合理。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

第十五条 宗教院校变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以及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宗教院校实行特定的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聘任和学生学位授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第二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三十条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同意。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宗教活动场所、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三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景区内有宗教活动场所的,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管理组织及园林、林业、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五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

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第四十一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第四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 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第四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第四十六条 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四十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第五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第五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产权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登记。

涉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者转移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第五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五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应当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

第五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第五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第五十八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享相关管理信息。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第五十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

第六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第六十四条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
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第六十六条 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
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第六十八条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九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对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宗教交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篇5】学习《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宗 教师条例心得

篇一

自从新条例颁布以来,在宗教界就掀起了学习条例的高潮,我本人也先后参加了5次集体的学习,自学也一直在进行当中,目前还在理解消化的过程里,谈一些粗浅体会,与广大同工同道交流。

新条例是在旧条例的基础上进行升级和完善,旧条例有48条,新条例有77条,增设了许多新内容。相比较旧条例,有它显著的特点:

一、时代感很强,在第一章的总则里,增添了很重要的新表述。如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这是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以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对宗教工作提出的相应要求。时代特色明显。个人理解这也将是今后宗教工作的一个总定调。

二、进一步明确对宗教工作的要求

在过去宗教事务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新条例做出规范和明确。如宗教事务管理的原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过去也有这样的提法,但条例上表述是首次,使其更具有法律条文的刚性要求,另外对宗教院校的规范管理,条例也予以了明确。比如过去提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事务不受境外势力支配,现在增加了宗教院校的内容。

三、明确政府要为团体院校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要求宗教部门在工作作风上增强服务意识,体现管理与服务并重。

四、强调了团体的职能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在条例中列出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内容很具体,团体的工作平台得到了提升,过去团体职能的依据仅仅只是团体内部章程的行文规则,显得有点虚,不那么实,责任与权利相对模糊。新条例的规定。起到了支撑团体开展工作的力度保障作用。

五、明确宗教院校的设立条件

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页为一章(第三章),明确省、直辖市以上的团体才可以设立宗教院校。这能够遏制一些乱象。如地下神学院,不按章法的培养一些歪才,影响教会的健康发展(社会学历不够,知识文化储备不足,念了神学,往往是一知半解,却在教会、信徒中瞎说瞎传,影响很坏)。

另外,在学习中本人还有一点困惑想借此机会说一说。

照新条例第35条的规定,有一个“临时活动地点”的说法,虽然在这一条的最后说,“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但如何做到,没有具体指明,特别是“临时”指多长的时间,没有确定。如果没有时限上的要求,也就意味着这样的“临时活动地点”会另一种合法的形式长期存在。而且其管理与发展,能不能在条例的框架下进行,似乎存在不确定的因素了。

以上交流,准备工作不足,肤浅错误,在所难免,恳请同仁批评指正,谢谢。

篇二

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贯彻实施,深入开展宣传和实践活动,滁州市宗教事务局于XX年2月2日举办“学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培训暨学习心得体会交流会”。市宗教局机关干部,各县市区民宗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1-2名宗教工作干部共计30余人次参加了培训学习。市宗教局局长庆德超作了重要讲话。

本次宣讲培训会邀请滁州市法制办副调研员张凯以学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与依法行政为主题送法制课。

宗教科科长周仕军作了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解读辅导,重点讲解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丰富内涵、十九大报告中对新时期民族宗教工作的阐述,结合新旧《条例》变化,对XX年2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时代背景、主要内容、基本原则、精神实质等内容进行了讲解,授课后,各县(市、区)1名同志进行了发言交流。周仕军科长对参加培训人员提出的涉及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认真了解答,进一步加强了对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理解和认知。

庆德超指出,一是要发挥民族宗教工作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管理和服务的理念、有所为有所不为,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二是要内外兼修,管服并重。内强业务素质,外强服务水平。三是要从严治党,合理定位、明确目标,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建好组织带好队伍,苦干、实干、巧干。

此次培训暨学习心得体会交流会活动,提高了宗教工作干部对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思想觉悟,同时加强了宗教工作干部之间的联系和交流,进一步推动了党的宗教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提高了领导干部及宗教工作干部处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通过学习,大家纷纷表示,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较好适应了宗教工作形势的发展变化,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宗教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用十九大精神武装头脑,加强学习领会,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凝聚共识,汇聚力量,积极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宗教工作干部的社会责任,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不懈奋斗。

篇三

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我我学习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之后,感到受益匪浅,感触很深。

通过学习我明确了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代表共产党员可以信教。我们党宣布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当然不是说共产党员可以自由信奉宗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

通过学习我加深了对宗教本质的认识。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人类思维能力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产生的社会现象。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在历史上曾对社会的文化、文明和社会进步做出过重大贡献。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

通过学习我加深了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认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必须坚持的观点。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我想,我们党之所以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基于对宗教本质的深刻认识。因为宗教是意识形态范畴,是长期存在的,而且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消除,宗教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发挥重要影响。

通过学习我更加清醒地、深刻地认识到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在新疆,非法宗教活动总是披着宗教的外衣,干着不耻的勾当。有的干预教育、婚姻、计划生育,强迫青少年和学生信教,教唆学生非法学经,甚至和民族分裂联系在一起,利用部分群众的无知,歪曲宗教教义,煽动宗教狂热,蓄意制造民族矛盾,打击和迫害爱国宗教人士和干部群众,成为影响新疆的团结和稳定的主要危险。在新疆,清醒地认识到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来自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动,就是讲政治的具体体现。

通过这样系统的学习,使我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更加明白了熟悉和掌握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对于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认清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危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掌握了一些处理复杂民族宗教问题的观点和方法。我想县委政府提出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就是要让我们充分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和依法运用政策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的能力。

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