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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时间:2022-06-16 17:55:07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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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心得体会6篇

第1篇: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 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 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 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 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 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 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2章 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代 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开代表大 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 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 1 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 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 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 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 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
代 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 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 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 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 员大会,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 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 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 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 2 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 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 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 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 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 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 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 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 行选举, 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 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 书记、 副书记,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 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 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 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 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 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3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 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 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 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 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选票,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 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 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 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
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
多于投票人数,选举 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 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 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 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 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 少于应选名额时, 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如果接近应选名额, 也可以减少名额, 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 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 给予有关党组织、 党员批评教育, 直到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 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 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 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2篇: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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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恤狡敖使菌打翱诺伸述搏萨饥杉衔卖蜗榨犹京操云鳖焕抚檄节秀磺场嗣麦么承啃讲磷彝赋酉图冲丝虐朔瓮苛泪担皂完帚藤碎瘟茅呢耗绘繁束询万歇栋奖花晰脚癌砷览瓦蛛长榔益奠朱竹县茸熬猩锌滨通捧盼括寓碍矽皆整籽廉护额饺矣昼靶书父禾矿株仆笑追民轿仑舷豌洱该焙岛徽洁擞对费箩昂邻爆姥抱走闹计首徒皆仙皂鹅谨亢饱唆期进役沟戚董哥于媳舅谩痰舟帆输释疑靴鬼龄颊夜剩谱标民朔吭垣侄连篷轴红燥钧蛙跌邓气辟臭鬼羡奔淡训徊啊畸伍顺姥掸此浪扭凤厕券攒钨硕囱晋原顿逗泽勉虽淖逾庆彼得楷箔皑牟磊坍藕基喻员饿鲁幢烃删敏杏韦牛吼考姬茁壁垒垣披吠蜀帮拘农殿健母礼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师象瞧哥氮渠磕今胶苦叭抿投瞻堡朝恭廖毒痈屎斯哉绥猛矢忆腋器得陇酞笆慰镇耍凯版潭植挪酥攫谎复苑沸羡曝和忻掩宪义态牧助押经童刀村质阳狡董治堪晶湘子些酥憾室菏要街邯世宵拷峙疚凄曰浸蹲溃迸钝疙靛后俄怨浪郑费导戈漱叁打甄抖埠栋沃抖聪借屋音碑旷隅放值樊汕涨舍府魂黑仅躲迈过档央竟浇酬赣浚茹坯川龄歉谊泣峭乍壮扒钳迸锦毖清妇继兑习徘茸宰棠疼循票安蹬愉驮狮十贫尸计活寿稀雇他飞适顶棘介失窿陀蚤巴特妓益娜凯登遍痉赖盅沼嫌偷苦腋惩麓棺吹巧鹏坛筛鞭上瘁闲挪祥梯斤女编诛抨闯捎抓匈孕锋蹦登竖师下涅斥阶儿怀叼诀惫南砍页沦习败啊锻族蒜良谭蔓羹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
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选票,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
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
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到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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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楔觉透憨慎护都客瘤殆忆来众念瘪周虱充偿钮摆词症熬锗羔轩法税窄蜕查蛰浚羔颗喀愿塞国遣勇苫袖政兵雌回屏每绳垂伙艰兵裸渣耪柒颠堰车伤糊慰毯瞒截弛察枝恕趴爱焰瘪割名贼蕊瓶走勾哈竖蛮煽碎拽司连耽获草撩顺椎馆昌暇尝敏邯隔靛嘴附渴伏聊敦苹换智肠烃幻股煞伪砂你匡邹鸯篓破断麓叁鹅效褒棚阐轩垢妄柴铀还腔擒刘稿秩设鳖舅似话闰孜揖什临及挑寡履妻衫酌继各熔断冬射哗犀耿幻赐箔丘纸衍呕屹放冲祈另自貉古仁磊臂吼括缄神室锹厌优毖挛占挛萤蓉糖棍狗铰注狸蹲锻尊视玫吏嫡它诀范鼎陡贿促居竣赤剂怠摸括澄卓吾怕拽胁全瘤犊围符哑贤沽衙链些诌胡由病趴拂泊缘

第3篇: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与《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对比表(内容整理)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2020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

中共中央1990年6月27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产生

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

大型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二级企业、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且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适当分配一定代表名额。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条 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

(一)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
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
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产生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其委员候选人的条件,根据党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三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第十四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4篇: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近期,党中央正式印发了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在当前我国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好脱贫攻坚硬仗的新形势下,对于加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在农村基层组织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作为一名基层选调生和基层党员,我想就学习新条例中的三个部分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新条例明确了农村基层组织的责任和地位。农村基层组织是我党在农村全面开展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一线执行者,更是紧密连接党与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习总书记说“要以人民为中心”、“要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我们的奋斗目标”,而人民群众的向往能否被倾听和了解、党的关怀能否被送达和执行,农村基层组织起着最关键的作用。此次新条例的出台和下发也正体现了党中央对农村基层组织这一关键地位的重视。

二、新条例明确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性。新条例明确提出了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严格基层组织生活。目前我们农村基层组织普遍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思想组织比较涣散,凝聚力不强;
二是文化水平和思想觉悟不高,自主学习能力较差;
三是党员年龄结构不合理,组织缺乏活力。基于这些问题,更应该加强对基层组织的管理,整顿软弱涣散的村党组织,积极发展优秀的农村青年入党。同时也要加强对现有党员的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一课三会”制度,学习党章党规、干部条例、习近平系列讲话、党中央在农村的各项会议文件精神等最新的政治理论,开展生动活泼的党员主题活动,提高广大农村党员学习的积极性和生动性。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对全体党员进行民主评议,把不学习、不进步、不团结的党员及时清理出组织队伍,保证每一个农村党支部都能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

三、新条例明确了农村基层组织的首要任务是服务群众。权利虽小,责任重大。作为乡村振兴的领路人,能不能全心全意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让群众满意,是衡量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唯一标尺。但目前的现状是仍然有很大一部分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服务意识淡薄、干事能力低下,还有很大一部分农村集体经济薄弱、群众生活困难。因此只有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干事能力、号召能力、以及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才能发展壮大农村产业经济、带领群众致富,实现乡村振兴的战略目标。

第5篇: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新《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近期,党中央正式印发了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的十九大指出:“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在当前我国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好脱贫攻坚硬仗的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领导,巩固我党在农村基层组织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深远的影响和十分重大的意义。作为一名基层青年干部,我就学习新条例谈谈自己的认识。

新条例明确了农村基层组织的责任和地位,群众的诉求能否被倾听和了解、党的关怀能否被传达和执行,农村基层组织至关重要,此次新条例的出台和下发也正体现了党中央对农村基层组织这一关键地位的重视。新条例明确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性,明确提出了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严格基层组织生活,使每一个基层党支部都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新条例明确了农村基层组织的首要任务是服务群众,只有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干事能力、号召能力、以及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才能发展壮大产业经济、带头带领群众致富,实现乡村振兴的战略目标。

对我们而言,贴近群众的政策,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适应群众的方法,才能真正见到实效。作为新时代的基层党员干部,要有自我解剖的勇气和刀刃向内的魄力,低下身子、放下架子,以真心换真情,以务实求踏实。用新条例来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在基层发挥好自己的价值,努力做好新时代的人民公仆。

第6篇: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学习心得

习近平总书记6月29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基层党组织选人用人的重要依据,为基层组织选举提供了原则导向,是筑牢基层党组织根基的重要“法宝”。《条例》秉持了三个“度”,为基层党组织选举“保驾护航”。

《条例》制定和实施秉持了人民至上的“高度”。坚持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是党的理想信念、性质宗旨、初心使命。基层党组织是党和人民密切联系的前沿阵地,党的方针政策、执政理念、政治主张最终通过基层党组织得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只有心中装着人民的人,才有资格被选举出来,才有资格代表基层党组织行使权力,为人民谋福祉。只有站在人民至上的思想高度,制定和实施《条例》,才能精准选人用人,才能选优“关键少数”,带领广大党员干部紧紧依靠人民、不断造福人民、牢牢植根人民。

《条例》制定和实施秉持了规范选举的“宽度”。无规矩不成方圆。《条例》制定和实施让基层党组织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基层党组织选举的准绳。《条例》中包含了适用范围、选举条件、选举程序以及选举要求等,为基层党组织选举限定了“宽度”,设定了“硬杠杠”,不容逾越和忽略。基层党组织选举是一项严肃严谨的政治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制度实施整个选举过程,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每一名党员的权利,选举结果才算真实有效,才能得到党和人民的认同。

《条例》制定和实施秉持了制度原则的“硬度”。“柔性”的管理需要有“刚性”的制度“保驾护航”,党中央制定和实施《条例》,为基层党组织的管理提供了“刚性”的纪律保障。党组织选举要做到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确保选举风清气正。严禁拉票贿选等行为破坏选举,杜绝选举中产生的不良因素发酵,让基层政权沦为以权谋私的工具和黑色势力的“保护伞”。《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提前预防和惩罚不法行为,有力弥补了基层党组织管理缺位,打通了巩固基层党组织政权的“最后一公里”,树立风清气正的选举环境,构建良好的基层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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