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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约谈工作方案

时间:2023-11-20 11:10:07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约谈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约谈工作方案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两个责任”约谈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保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约谈的目的意义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围绕各级党组织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组织全面落实监督责任,着眼于抓早抓小,立足于抓常抓长,注重于源头预防,就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事项和问题,对有关党员干部,以正式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核实问题、督促整改、提醒纠错或告诫警示,使约谈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约谈的方式

约谈分为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告诫约谈和适时约谈。约谈时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集体约谈或个人约谈。

(一)工作约谈。根据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阶段性工作安排、临时性工作任务、专项工作检查考核等,适时组织进行。

1.重要工作部署需要当面传达的;

2.重点工作需要加大力度推进的;

3.重要问题需要当面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建议的;

4.重要工作需要督促指导的;

5.上级交办以及领导批示的事项需要督办完成的。

(二)提醒约谈。需要提醒注意、整改落实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约谈。

1.落实中央和省市区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

2.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措施不具体,工作一般化的;

3.纪律作风、工作效能、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4.审计、专项治理和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

5.干部职工和社会舆论有反映,以及民主测评、干部考察中了解到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有不良反映的;

6.廉政风险较高岗位牵头开展重大工作前,需要对履职有关事项进行明确的。

(三)告诫约谈。针对存在问题,需要批评教育、改正错误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告诫约谈,及时督促整改。

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及其他纪律不够严格的;

2.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够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领导班子不团结、有矛盾的;

3.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不及时、不准确、不完备的;

4.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委具体规定精神不到位,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未有效制止的;

5.未严格落实“两个为主”要求,重要线索报告处理不及时的;

6.管辖范围内多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查纠不力、执纪不严的;

7.履职缺位、错位、越位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8.工作任务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或完成质量不高、效果不好,影响全区工作进展的;

9.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个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问题突出的;

10.其它需要告诫约谈的情形。

(四)适时约谈。除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外,需要加强指导、明确任务的,要对相关领导班子或有关领导干部进行适时约谈。

1.中央和省市区委对重大工作安排有具体要求时;

2.年度中央和省市区纪委全会后;

3.工作岗位调整后;

4.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和组织考核时;

5.其它必要时段。

三、约谈的组织实施

(一)约谈内容。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和问题;
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原因;
约谈人提出相关建议和整改要求;
约谈对象表明态度,并签订承诺书。

(二)约谈程序。约谈工作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工作约谈和提醒约谈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具体问题适时进行,告诫约谈按照一事一约谈的要求,及时进行。约谈工作一般按照提出约谈意见(计划)—确定约谈对象和内容—领导审核—通知被约谈人—实施约谈—被约谈人签订《承诺书》—汇总谈话情况—报告备案—督办整改落实等九个步骤工作流程进行。

1.区委书记作为全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责约谈区委常委,区人大、区政协主要负责人和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约谈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半年普遍开展一次,也可随时进行约谈。

2.区长负责约谈区政府组成人员和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半年普遍开展一次,也可随时进行约谈。

3.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负责约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内设机构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约谈区人大代表。每半年普遍开展一次,也可随时进行约谈。

4.区政协主席负责约谈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内设机构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约谈区政协委员。每半年普遍开展一次,也可随时进行约谈。

5.区委、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相关人员的约谈工作。每半年普遍开展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约谈。根据工作需要,区人大主任、区政协主席也可委托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政协副主席进行约谈。

6.区纪委主要负责区管领导干部的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采取定期约谈与随机约谈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形确定约谈方式,严密组织实施,特别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的提醒约谈。区管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区纪委书记约谈,也可委托区纪委副书记约谈;
区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约谈,也可委托区纪委常委、区监察局副局长约谈;
区纪委常委、区监察局副局长根据需要约谈其他领导干部。

7.各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抓好管辖范围内的约谈工作,每半年普遍开展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约谈。同时,对管辖范围内的约谈工作要建立台账、严格组织实施。各乡(局)级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要切实发挥监督执纪作用,每半年普遍开展一次约谈,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约谈。

(三)约谈实施。

1.区级“四大班子”组织进行的约谈,分别由各自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约谈提纲,按约谈流程组织实施约谈,填写《约谈工作登记表》。

2.由区纪委组织实施的工作约谈,由区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根据市纪委、区委区政府要求以及有关领导的批示,制定具体约谈方案,确定主约谈人,按程序审核后组织实施。

3.由区纪委组织实施的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由区纪委相关室组织实施。根据上级要求、领导批示或审计、专项治理、监督检查发现以及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的问题,提出约谈建议,填写《约谈审核表》,按程序审核后在指定的场所进行。

4.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领导干部的约谈,由区纪委办公室负责,按《实施方案》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5.区直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自行组织内部约谈。

(四)约谈中涉及个人问题的处理。

1.约谈对象如实说明情况,证据材料充分,证实反映问题失实或问题属实但已主动纠正的,予以了结。

2.约谈对象没有说明情况的,责令其作出进一步说明,并提供证据资料,直至把问题讲清楚;
对于隐瞒错误,拒不说明情况的,经查实后依据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3.问题属实,但情节较轻,不需要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的,指出错误,提出要求,限期整改。

4.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工作纪律。约谈人应恪守工作职责,严格按照约谈内容和程序组织实施;
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不应告知的情况;
不得包庇、袒护约谈对象;
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
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
约谈人要对约谈对象需要整改的有关问题进行跟踪督办,一抓到底。约谈对象必须遵守组织确定的约谈时间、地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约谈;
必须实事求是地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拒不服从约谈安排或谈话中态度不端正,敷衍应付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问责处理;
对约谈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和要求以及需要整改、提醒、告诫的问题,必须表明态度,严肃认真地抓好落实,并于约谈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二)严格规范管理。约谈工作必须一次一登记,填写《约谈工作登记表》,一月一汇总,填写《约谈工作月统计表》。约谈情况要建立台账和档案,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台账和档案管理,及时登记汇总相关记录,并于每月5日前将本部门单位上月组织约谈情况报送至区纪委党风室备案。实施约谈每次不得少于2人,工作约谈和提醒约谈要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告诫约谈要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必要时要有相应的音像资料。涉及个人问题的谈话记录须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严密组织实施约谈,并加强约谈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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