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2023年度专项顾问合同6篇

时间:2023-07-08 09:2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专项顾问合同第1篇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甲方因工作及业务之需要,为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有关规定,聘请乙方指派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甲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专项顾问合同6篇,供大家参考。

专项顾问合同6篇

专项顾问合同 第1篇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因工作及业务之需要,为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有关规定,聘请乙方指派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法律顾问的指派

乙方指派 律师出任甲方的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乙方的指派。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顾问服务:

1.就甲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2.审查或起草甲方针对专门事项的声明、承诺、保证或公告等文书;

3.负责审查甲方与他方的意向书、合同、纪要及其他法律文书;

4.对甲方的格式合同和其他标准格式的文件进行必要的审订、修改,使之更加完善和适用;

5.以拟发律师函的方式,协助甲方主张权利或回应他方的权利请求;

6.就甲方重大决策提供必要的法律论证,协助甲方构建符合中国和本地法律条件与法制环境的经营模式与运作方式;

7.在需要时,就具体服务事项提供中、英文两种版本的法律文书;

8.在需要时参与甲方和他方间的重大商业谈判;

9.根据甲方经营、管理情况,在需要时,就普及性法律知识或针对甲方所涉及的具体问题,以专题讲座、座谈等恰当形式,对甲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

10.以非诉讼、非仲裁的方式帮助甲方处理与聘用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11.协助或代理甲方以非诉讼、非仲裁的方式处理甲方与他方的争议。为保证乙方不过度介入甲方的企业活动,乙方提供上述服务均以甲方提出具体需要为前提。

第三条 法律顾问服务外的其他法律服务及收费方法

甲方要求乙方指派律师作为具体参与有关仲裁、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以及承担公司并购、合资、股权转让、企业股份制改造并上市、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重大专项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另行与乙方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并按照乙方的优惠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指派律师的工作只限于与甲方以独立法人名义发生的活动相关,乙方指派律师无义务为甲方职工、甲方参与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合组织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若甲方职工、甲方参与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合组织需要乙方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可以按照律师收费办法优惠 20% 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四条 律师服务方式

1.除非特殊需要,法律顾问在乙方所在地办公场所办公;

2.双方提倡以电话、传真及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进行联络,并尽量以快捷、简便的方式处理日常法律事务,但对重大、复杂等关系企业重大权益的法律事务乙方应以书面方式完成服务;

3.法律顾问在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第9项服务时应在甲方所在地或者甲方安排的其他合适场所进行。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律师服务费为甲方应向乙方缴纳的法律顾问费。本合同项下律师服务费为人民币 元。

2.差旅费

(1)在重庆市区(仅指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下同)内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按律师服务费的10%收取差旅费。本合同项下市区差旅费为人民币 元,实行包干制。

(2)承办律师如需到市区以外出差,差旅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3.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在进行与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查档材料复印费、阅卷材料复印费、特快专递费、国际电话费、专家论证会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4.费用的支付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律师服务费和市内差旅费。其他费用的支付以不影响承办律师办理法律事务为原则,可以在费用发生后立即凭据支付,也可以预付,在结案时结算。

(2)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承办律师直接支付任何费用或接受承办律师报销任何费用,甲方也无须向承办律师支付额外的报酬、补贴、津贴或者馈赠。

5.乙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乙方户名: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

乙方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重庆分行上清寺支行 ; 乙方银行账号:
2321 。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律师介绍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情况,提供与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或计费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顾问服务费。

3.甲方应当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的,或不适合服务于甲方的律师,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 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6.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依法忠实地维护甲方的一切合法权益。

2.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法律顾问服务工作。

3.乙方应当按时地为甲方提供相关的法律顾问服务。

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除本合同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外,乙方指派的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6.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律师服务费。

7.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及差旅费,乙方及其指派律师有权暂缓履行法律顾问工作。

8.签订本合同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不予退还;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且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权继续追讨。

9.乙方同意并保证,如果乙方指派的律师没有履行或者不能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乙方应另行指派律师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事务。

第八条 保密事项

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均为双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泄漏,但双方为履行各自的义务或者在涉讼时需作为证据使用时除外。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1.甲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1)甲方要求更换未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办律师,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

(2)承办律师违反保密义务,已经或者必然给甲方带来合法利益损失,乙方拒绝采取救济措施。

2.乙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1)甲方向承办律师陈述虚假案件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经承办律师指出而拒绝改正的;

(2)甲方要求承办律师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经承办律师指出而坚持要求的;

(3)甲方拒绝履行支付义务的。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的违约责任相当于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所享有的全部受支付利益;

(2)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支付义务,应承担继续支付责任和迟延支付责任,迟延支付责任以同期银行商业贷款利率2倍计算。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承担的违约责任相当于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全部支付义务;

(2)在乙方承担前款违约责任的情况下,甲方根据合同应当履行的支付义务尚未履行的,无须继续履行;已经履行的,乙方应予退还,但已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应予扣除。

第十一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及其效力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就合同条款进行的修改,均需形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签署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并经双方签署后生效。修改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有效期限和续展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一方提出续展意见,另一方同意的,本合同

有效期自动续展一年;根据需要,双方也可以另行订立新的法律顾问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 纠纷的解决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 通知和联系

1.甲方通讯地址及联系方法

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方法是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向甲方

履行通知义务的唯一通讯地址及联系方法: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2.乙方通讯地址及联系方法

乙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方法是甲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向乙方

履行通知义务的唯一通讯地址及联系方法: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溉大道2号重庆科技大厦8楼

邮政编码:401147 电话:023-6762 1818

传真:023-6762 1028 联系人:

3.通知义务的履行

甲、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对方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双方向

对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如果甲方需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需提前7日通知乙方。

第十五条 文本及收执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生效方式

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或者双方委托的签约代表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十七条 特别约定

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阐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另行特别约定:

甲 方:
乙 方:

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签约时间:20__年 月 日

签约地址:重庆市

专项顾问合同 第2篇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政编码:

E-mail:

乙方:xx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政编码:

E-mail:

鉴于甲方建设____________项目。为确保该工程依法、高效、顺利地实施,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甲方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甲方该项目工程的专项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服务内容为就该项目工程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过程中的招标、结算、进度、安全、质量、竣工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具体包括:

(一)建章立制及人员培训

1、审查修订或协助甲方制订合约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签证管理、造价管理等规章制度。

2、协助组建或完善专门的合约管理部门

3、参与或协助相关人员的建筑法、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二)项目招投标及签约

1、参与或协助项目各阶段招投标中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建设工程合同及相关文书的起草、审核、修订和谈判协商

2、参与招投标过程并协助监督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3、 参与和协助项目招标之后各类合同的起草、签订、审核,重点就有关工程款的支付、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农民工权益保障、进度、质量、安全及竣工结算等条款严格把关

(三)完善履约管理

1、协助甲方进行履约之前的合同分析、论证,进行合同交底。

2、协助甲方依法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进行招标发包,并就有关招标所及法律问题提供专业建议或意见。

3、为甲方提供有关勘察、设计费和有关勘察、设计文件的补充、修改等事项的法律咨询意见。

4、就建设监理的内容与程序、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应注意事项及监理服务收费等问题向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5、协助或督促甲方对各阶段履约过程作真实、详细、相应的书面记录。

6、协助或督促甲方对有关监理、设计、总承包人、分包商及相关单位的补充协议、签证、会议纪要、技术资料、图纸、函件、请示、报告、回复、通知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与保管。

7、协助或督促甲方对设计、施工中的任何变更及变化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及书面形式予以固定。

8、协助甲方进行造价管理,严格履行合同文本规定的结算程序。

9、全面介入履约过程,参与有关争议的协商与谈判,必要时以发送律师函的方式为甲方主张权利。

10、协助甲方处理与履约有关的各方事务及突发事件,帮助甲方避免和减少损失及不稳定因素。

11、就建设工程所及工程造价、预算、保险、签证等关键性、敏感性或技术性较强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与建议。

12、基于维护甲方合法权益的其他非诉讼、非仲裁法律服务。

(四)服务方式

1、日常咨询类工作采取电话、传真、电邮、在线咨询等方式进行。

2、乙方根据工作需要,应定期或不定期前往甲方处提供服务。

3、乙方根据甲方要求,随时安排人员前往甲方处提供服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委派_____________律师作为甲方该项目工程的专项法律顾问,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专项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乙方根据甲方工作的需要,应及时增加相关专业人员。

(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或律师助理协助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

(三)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四)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五)乙方律师在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六)乙方律师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为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就本案件或本次交易提供法律意见或代理。

(七)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需要乙方律师提供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服务范围的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律师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

(三)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方应给予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

(五)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负责转达甲方的批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接收乙方向甲方送达的通知、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六)甲方有权利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商业秘密考虑或者未接受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法律顾问费 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

(二)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或事后报销: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因工作而发生的外出广州市区的差旅费及其他超出正常开支的费用。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三)甲方委托乙方律师办理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法律事务无须付费但如需代理其诉讼、仲裁或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以外的事务的,则双方需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按委托合同的规定支付律师服务费,乙方应优先办理甲方委托事务并按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的70%优惠收费。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专项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五)至(七)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4、由于甲方的不当行为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服务的。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视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二条(五)至(七)项规定的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九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壹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

合同期满前30天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合同期满又未续签合同,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须延续进行的,视同续签合同。

第十条 其他特别约定

甲方:
乙方:

有权代表:
有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专项顾问合同 第3篇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规,甲方委托乙方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经友好协商,双方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刘强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二、乙方担任法律顾问期限自20__年3月1日至20__年2月28日。

三、乙方的工作范围包括:

1、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书。

2、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协助草拟甲方不能独立完成的法律文书。

3、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4、根据甲方要求,协助甲方有关部门对干部职工提供法律实务培训。

四、乙方义务:

1、乙方指派的律师应尽职尽责、优质及时地处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如遇到甲方有紧急法律事务需要处理,而乙方指派的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乙方应委派有相当水平的其他律师代为处理。

2、乙方律师在处理甲方法律事务时应遵循审慎严密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的权益。乙方应就所办业务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或建议,由于乙方合法性论证和重大法律风险预测不到位,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律师对在提供法律服务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以及其它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

4、乙方在为甲方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的利益冲突方和甲方公司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和法律服务。

五、甲方义务:

1、甲方应尽可能提前预约乙方律师的工作时间,合同的审查或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事务,一般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顾问律师,以便顾问律师充分审查和论证。

2、甲方在委托乙方律师办理有关法律事务时,应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甲方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甲方向乙方提供了虚假或不合法的资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3、对于乙方所做的合法性论证或重大法律风险预测意见及建议,甲方未予采纳的,因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六、服务费用:

1、甲方支付乙方年顾问费人民币?万元。顾问费分两期支付,每期各?万元。首期款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尾款在合同到期后支付。

2、乙方律师接受甲方委托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由甲方承担。

3、诉讼、仲裁等其它另行收费事项及具体收费办法按照__省司法厅、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4、甲方付费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2、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因乙方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义务之一而使甲方蒙受损失的,乙方应当以

合同期内甲方已支付或应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差旅费及仲裁、诉讼费)为限,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因乙方与第三方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纠纷处理方式

双方若有意见分歧应通过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日期: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专项顾问合同 第4篇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因工作及业务之需要,为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有关规定,聘请乙方指派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法律顾问的指派

乙方指派 律师出任甲方的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乙方的指派。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顾问服务:

1.就甲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2.审查或起草甲方针对专门事项的声明、承诺、保证或公告等文书;

3.负责审查甲方与他方的意向书、合同、纪要及其他法律文书;

4.对甲方的格式合同和其他标准格式的文件进行必要的审订、修改,使之更加完善和适用;

5.以拟发律师函的方式,协助甲方主张权利或回应他方的权利请求;

6.就甲方重大决策提供必要的法律论证,协助甲方构建符合中国和本地法律条件与法制环境的经营模式与运作方式;

7.在需要时,就具体服务事项提供中、英文两种版本的法律文书;

8.在需要时参与甲方和他方间的重大商业谈判;

9.根据甲方经营、管理情况,在需要时,就普及性法律知识或针对甲方所涉及的具体问题,以专题讲座、座谈等恰当形式,对甲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

10.以非诉讼、非仲裁的方式帮助甲方处理与聘用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11.协助或代理甲方以非诉讼、非仲裁的方式处理甲方与他方的争议。为保证乙方不过度介入甲方的企业活动,乙方提供上述服务均以甲方提出具体需要为前提。

第三条 法律顾问服务外的其他法律服务及收费方法

甲方要求乙方指派律师作为具体参与有关仲裁、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以及承担公司并购、合资、股权转让、企业股份制改造并上市、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重大专项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另行与乙方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并按照乙方的优惠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指派律师的工作只限于与甲方以独立法人名义发生的活动相关,乙方指派律师无义务为甲方职工、甲方参与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合组织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若甲方职工、甲方参与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合组织需要乙方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可以按照律师收费办法优惠 20% 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四条 律师服务方式

1.除非特殊需要,法律顾问在乙方所在地办公场所办公;

2.双方提倡以电话、传真及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进行联络,并尽量以快捷、简便的方式处理日常法律事务,但对重大、复杂等关系企业重大权益的法律事务乙方应以书面方式完成服务;

3.法律顾问在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第9项服务时应在甲方所在地或者甲方安排的其他合适场所进行。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律师服务费为甲方应向乙方缴纳的法律顾问费。本合同项下律师服务费为人民币 元。

2.差旅费

(1)在重庆市区(仅指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下同)内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按律师服务费的10%收取差旅费。本合同项下市区差旅费为人民币 元,实行包干制。

(2)承办律师如需到市区以外出差,差旅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3.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在进行与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查档材料复印费、阅卷材料复印费、特快专递费、国际电话费、专家论证会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4.费用的支付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律师服务费和市内差旅费。其他费用的支付以不影响承办律师办理法律事务为原则,可以在费用发生后立即凭据支付,也可以预付,在结案时结算。

(2)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承办律师直接支付任何费用或接受承办律师报销任何费用,甲方也无须向承办律师支付额外的报酬、补贴、津贴或者馈赠。

5.乙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乙方户名: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

乙方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重庆分行上清寺支行 ; 乙方银行账号:
2321 。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律师介绍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情况,提供与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或计费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顾问服务费。

3.甲方应当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的,或不适合服务于甲方的律师,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 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6.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依法忠实地维护甲方的一切合法权益。

2.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法律顾问服务工作。

3.乙方应当按时地为甲方提供相关的法律顾问服务。

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除本合同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外,乙方指派的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6.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律师服务费。

7.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及差旅费,乙方及其指派律师有权暂缓履行法律顾问工作。

8.签订本合同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不予退还;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且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权继续追讨。

9.乙方同意并保证,如果乙方指派的律师没有履行或者不能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乙方应另行指派律师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事务。

第八条 保密事项

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均为双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泄漏,但双方为履行各自的义务或者在涉讼时需作为证据使用时除外。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1.甲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1)甲方要求更换未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办律师,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

(2)承办律师违反保密义务,已经或者必然给甲方带来合法利益损失,乙方拒绝采取救济措施。

2.乙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1)甲方向承办律师陈述虚假案件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经承办律师指出而拒绝改正的;

(2)甲方要求承办律师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经承办律师指出而坚持要求的;

(3)甲方拒绝履行支付义务的。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的违约责任相当于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所享有的全部受支付利益;

(2)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支付义务,应承担继续支付责任和迟延支付责任,迟延支付责任以同期银行商业贷款利率2倍计算。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承担的违约责任相当于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全部支付义务;

(2)在乙方承担前款违约责任的情况下,甲方根据合同应当履行的支付义务尚未履行的,无须继续履行;已经履行的,乙方应予退还,但已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应予扣除。

第十一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及其效力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就合同条款进行的修改,均需形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签署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并经双方签署后生效。修改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有效期限和续展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一方提出续展意见,另一方同意的,本合同

有效期自动续展一年;根据需要,双方也可以另行订立新的法律顾问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 纠纷的解决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 通知和联系

1.甲方通讯地址及联系方法

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方法是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向甲方

履行通知义务的唯一通讯地址及联系方法: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2.乙方通讯地址及联系方法

乙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方法是甲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向乙方

履行通知义务的唯一通讯地址及联系方法: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溉大道2号重庆科技大厦8楼

邮政编码:401147 电话:023-6762 1818

传真:023-6762 1028 联系人:

3.通知义务的履行

甲、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对方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双方向

对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如果甲方需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需提前7日通知乙方。

第十五条 文本及收执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生效方式

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或者双方委托的签约代表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十七条 特别约定

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阐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另行特别约定:

甲 方:
乙 方:

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签约时间:20__年 月 日

签约地址:重庆市

专项顾问合同 第5篇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因工作及业务之需要,为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有关规定,聘请乙方指派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法律顾问的指派

乙方指派 律师出任甲方的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乙方的指派。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顾问服务:

1.就甲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2.审查或起草甲方针对专门事项的声明、承诺、保证或公告等文书;

3.负责审查甲方与他方的意向书、合同、纪要及其他法律文书;

4.对甲方的格式合同和其他标准格式的文件进行必要的审订、修改,使之更加完善和适用;

5.以拟发律师函的方式,协助甲方主张权利或回应他方的权利请求;

6.就甲方重大决策提供必要的法律论证,协助甲方构建符合中国和本地法律条件与法制环境的经营模式与运作方式;

7.在需要时,就具体服务事项提供中、英文两种版本的法律文书;

8.在需要时参与甲方和他方间的重大商业谈判;

9.根据甲方经营、管理情况,在需要时,就普及性法律知识或针对甲方所涉及的具体问题,以专题讲座、座谈等恰当形式,对甲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

10.以非诉讼、非仲裁的方式帮助甲方处理与聘用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11.协助或代理甲方以非诉讼、非仲裁的方式处理甲方与他方的争议。为保证乙方不过度介入甲方的企业活动,乙方提供上述服务均以甲方提出具体需要为前提。

第三条 法律顾问服务外的其他法律服务及收费方法

甲方要求乙方指派律师作为具体参与有关仲裁、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以及承担公司并购、合资、股权转让、企业股份制改造并上市、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重大专项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另行与乙方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并按照乙方的优惠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指派律师的工作只限于与甲方以独立法人名义发生的活动相关,乙方指派律师无义务为甲方职工、甲方参与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合组织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若甲方职工、甲方参与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合组织需要乙方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可以按照律师收费办法优惠 20% 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四条 律师服务方式

1.除非特殊需要,法律顾问在乙方所在地办公场所办公;

2.双方提倡以电话、传真及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进行联络,并尽量以快捷、简便的方式处理日常法律事务,但对重大、复杂等关系企业重大权益的法律事务乙方应以书面方式完成服务;

3.法律顾问在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第9项服务时应在甲方所在地或者甲方安排的其他合适场所进行。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律师服务费为甲方应向乙方缴纳的法律顾问费。本合同项下律师服务费为人民币 元。

2.差旅费

(1)在重庆市区(仅指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下同)内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按律师服务费的10%收取差旅费。本合同项下市区差旅费为人民币 元,实行包干制。

(2)承办律师如需到市区以外出差,差旅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3.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在进行与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查档材料复印费、阅卷材料复印费、特快专递费、国际电话费、专家论证会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4.费用的支付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律师服务费和市内差旅费。其他费用的支付以不影响承办律师办理法律事务为原则,可以在费用发生后立即凭据支付,也可以预付,在结案时结算。

(2)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承办律师直接支付任何费用或接受承办律师报销任何费用,甲方也无须向承办律师支付额外的报酬、补贴、津贴或者馈赠。

5.乙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乙方户名: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

乙方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重庆分行上清寺支行 ; 乙方银行账号:
2321 。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律师介绍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情况,提供与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或计费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顾问服务费。

3.甲方应当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的,或不适合服务于甲方的律师,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 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6.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依法忠实地维护甲方的一切合法权益。

2.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法律顾问服务工作。

3.乙方应当按时地为甲方提供相关的法律顾问服务。

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除本合同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外,乙方指派的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6.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律师服务费。

7.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及差旅费,乙方及其指派律师有权暂缓履行法律顾问工作。

8.签订本合同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不予退还;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且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权继续追讨。

9.乙方同意并保证,如果乙方指派的律师没有履行或者不能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乙方应另行指派律师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事务。

第八条 保密事项

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均为双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泄漏,但双方为履行各自的义务或者在涉讼时需作为证据使用时除外。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1.甲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1)甲方要求更换未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办律师,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

(2)承办律师违反保密义务,已经或者必然给甲方带来合法利益损失,乙方拒绝采取救济措施。

2.乙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1)甲方向承办律师陈述虚假案件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经承办律师指出而拒绝改正的;

(2)甲方要求承办律师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经承办律师指出而坚持要求的;

(3)甲方拒绝履行支付义务的。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的违约责任相当于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所享有的全部受支付利益;

(2)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支付义务,应承担继续支付责任和迟延支付责任,迟延支付责任以同期银行商业贷款利率2倍计算。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承担的`违约责任相当于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全部支付义务;

(2)在乙方承担前款违约责任的情况下,甲方根据合同应当履行的支付义务尚未履行的,无须继续履行;已经履行的,乙方应予退还,但已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应予扣除。

第十一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及其效力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就合同条款进行的修改,均需形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签署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并经双方签署后生效。修改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有效期限和续展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一方提出续展意见,另一方同意的,本合同

有效期自动续展一年;根据需要,双方也可以另行订立新的法律顾问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 纠纷的解决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 通知和联系

1.甲方通讯地址及联系方法

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方法是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向甲方

履行通知义务的唯一通讯地址及联系方法: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2.乙方通讯地址及联系方法

乙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方法是甲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向乙方

履行通知义务的唯一通讯地址及联系方法: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溉大道2号重庆科技大厦8楼

邮政编码:401147 电话:023-6762 1818

传真:023-6762 1028 联系人:

3.通知义务的履行

甲、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对方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双方向

对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如果甲方需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需提前7日通知乙方。

第十五条 文本及收执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生效方式

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或者双方委托的签约代表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十七条 特别约定

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阐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另行特别约定:

甲 方:
乙 方:

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签约时间:20__年 月 日

签约地址:重庆市

专项顾问合同 第6篇

甲方:
乙方:

甲方因申请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股份(简称“新三板”)之目的,聘请乙方作为甲方本次在新三板挂牌交易之专项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工作范围

乙方的工作范围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关于公司申请股份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相关规定,就甲方完成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包括:

1、就甲方本次申请挂牌交易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等问题接受咨询,提供律师咨询意见。

2、对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之所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提出法律问题和解决意见。

3、与公司及公司委托的主办券商、会计师共同讨论确定公司本次申请到新三板挂牌交易方案、股份公司设立方案以及其他重大财务、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4、起草、修订甲方实施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所需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草相关协议、决议以及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法律文件。

5、根据新三板的要求对公司进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规范运作的辅导工作,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并促使公司的规范运作。

6、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关于公司本次申请到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其他相关工作。

7、协助公司、主办券商完成公司申请到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周海鸣、胡昌林律师作为甲方专项法律顾问,未完成本合同同项下工作,乙方将根据需要随时增派其他律师配合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应为的法律事务。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提供书面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及时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3、承担为完成本协议项下工作而发生包括差旅费在内的工作费用。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及支付条件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法律顾问费为 万元人民币并按以下条件支付:

1、本合同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 万元(其中律师费万元)。

2、甲方股份公司完成后,一方为甲方出具关于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交易之法律意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 万元。

3、甲方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 万元。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非因双方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工作调整,或者甲方自动终止本次股份挂牌交易活动,双方应根据乙方律师实际工作量协商确定需支付的律师费。

3、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完成新三板挂牌交易,乙方应退还所受的所有费用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5、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并加盖公章,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完成日止。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推荐访问:专项 顾问 合同 专项顾问合同6篇 专项顾问合同(集合6篇) 专项顾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