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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宣传活动总结

时间:2022-06-15 12:52:31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访条例宣传活动总结,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信访条例宣传活动总结

信访条例宣传活动总结5篇

第一篇: 信访条例宣传活动总结

“信访条例宣传月”活动总结2018

  按照北京市信访办信访宣传工作部署,根据《北京市2018年信访宣传工作总结》和《北京市2018年信访条例宣传月活动方案》,为广泛深入宣传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北京市信访条例》,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中心开展了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法治信访建设”为主题的信访条例宣传月活动。  (一)中心根据制定了“展览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2018年信访条例宣传月活动工作方案”,同时配合信访条例宣传月活动,印制“信访诉求新渠道”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推动法治信访建设”宣传海报各两幅16张,下发到中心所属7个卫生服务站进行张贴宣传;印制走访办法(三折页)、诉求工作规则(三折页)、阳光信访(四折页)、解读工作责任(五折页)各1000份,下发到各站所属居委会居民手中,让居民尽早了解和知晓目前北京市卫生计生系统开展的“信访条例宣传月”活动意义和内容。另外,中心还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信访条例》、《北京市信访条例》和宣传海报宣传内容,让更多关注中心工作动态的社区居民了解信访工作内容,将依法信访形成社会共识。  (二)中心围绕此次宣传活动主题,积极发挥各站健教宣传员作用,南礼士路社区服务站、百万庄社区卫生站利用居民健康大讲堂机会,积极张贴宣传海报、发放信访宣传折页,开展信访条例宣传,提醒居民自觉、依法、有序信访,并通过正常渠道妥善解决问题。  (三)加强对中心医务人员的宣传培训。为增强中心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加强法治信访观念,减少因医患矛盾而引发的各类医疗纠纷,中心分3次对所有医务人员进行了“信访条例”培训活动。在活动中,中心领导反复在中层管理人员会上强调:“各科室(站)要有信访工作意识,自觉做好信访接待工作,要在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活动基础上,自觉提高服务意识,减少医疗纠纷和投诉事件,不断提高自身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同时,要求各科室(站)负责人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信访条例》和《北京市信访条例》相关内容,使医务人员先知道:“信访诉求新渠道,只需手机和鼠标(北京市网上信访平台地址)”海报内容。在推进信访条例月工作中,中心及下属7个卫生站共悬挂条幅3块、开展“信访宣传月”活动5次,为居民进行卫生信访咨询69人、发放信访宣传手册3种/3000份,使居民进一步了解信访相关知识,积极参与到宣传月活动中来。  (四)通过学习,中心加强信访制度建设,规范信访工作流程,完善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方法。如:中心建立“来信来访处理登记表”和信访接待室,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信访登记,并逐事、逐人建立明细台账管理;特别对重点人、重点事首先明确领导和责任人,使问题解决方法更明确、责任更落实,以保证信访工作“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通过信访宣传月的活动开展,不仅使《信访条例》和《北京市信访条例》在展览路地区居民中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而且提高了中心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及处理信访案件的办事能力,为今后更好地开展信访工作奠定了基础。

  

第二篇: 信访条例宣传活动总结

《信访条例》宣传问答

问:制定《信访条例》的宗旨是什么?

答:《信访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信访条例》。

问:何谓信访?

答:《信访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信访条例所称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问:何谓信访人?

答:根据《信访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问:信访人可以就什么提出信访事项?

答:信访事项要针对职务行为提出。根据《信访条例》第14条规定,信访人可以就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村委会、居委会及其成员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

问:信访人用什么方式进行信访最恰当?

答:信访人最恰当的信访方式是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条例》第17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问: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所提供的书信、上访材料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信访条例》第17条规定,应当载明信访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问:“一信多投”的书信信访形式好不好?

答:一点都不好。有的人将书信大量复印,寄给各级不同的领导,以期“广种薄收”,使问题得到处理。其实,这种“一信多投”的做法一点都没有可取之处,不仅不会使问题得到及时处理,反而会因为多头受理,容易造成相互推诿、扯皮,导致问题得不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问:如信访人走访,应当到什么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答:应当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条例》第16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

特别提示:是特定的“上一级”而不是笼统的“上级”,如依法有权处理的是镇级,则还可以向县级提出,否则为越级上访。

信访人应当到什么场所走访?

答:《信访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场所提出。

特别提示:上访不到指定的接访室,而在机关大院门口、周围或其他公共场所滞留、滋事,行为性质则发生转变,不再是正常的上访,成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严重者将会受到刑罚处罚。


《信访条例》宣传问答

问: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诉求,信访人应当依照何种程序向哪些机关提出?

答: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条例》第18条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特别提示: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而不应当执着于信访途径解决,造成超过法定时效,影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问:对信访人走访的人数和推选代表人数有何限制?

答:一般应当在原地推选5名代表以下到有关机关指定的场所上访;
在原地没有推选代表的,则要求在进入指定接访场所前推选出上访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条例》第18条第2款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问: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循什么要求?

答:《信访条例》第20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问: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信访条例》第20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载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秩序安全的其他行为。

问:信访人违反信访秩序将受到怎样处罚?

答:《信访条例》第47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18条、条20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第2款规定,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信访人不服有关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应当怎么办?

答:可以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
不服复查意见,还可以向复查机关请求复核;
不服复核意见,仍然坚持信访的,各级政府信访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意见答复之日30日内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第35条第1款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第3款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18.问:信访人如何查询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

答:一般情况下,信访人不用上门查询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有权处理的机关会主动答复是否受理以及受理后的办理情况。《信访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不能书面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信访条例》第32条第1款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由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

19.问:信访人如何保护、实现自己的信访权利?

答:信访人的信访权利,是指有权通过信访途径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宪法》第41条)。信访人要保护、实现自己的信访权利,首先必须做到四个方面:第一,必须客观真实提出信访事项,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条例》第19条)。第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信访条例》第20条)。第三,必须符合到指定接访场所、推选5名以下代表走访等要求(《信访条例》第18条),以及参加有关机关针对信访事项进行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公示开展的工作(《信访条例》第13条、第31条、第35条第2款)。第四,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复查、复核请求权,在复核后不再重复信访(《信访条例》第34条、第35条)。

20.问:关于维护信访秩序,《信访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信访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四个方面规定了维护信访秩序的措施:第一,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条例》第20条、第47条)。第二,针对越级上访问题,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信访条例》第16条)。第三,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信访条例》第19条、第48条)。第四,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信访条例》第17条、第18条、第47条)

21.问:信访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信访条例》第4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2.问:应当如何认识信访机构的性质?

答:各级信访机构是党和政府与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是领导在信访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群众信访的“代言人”,有责任将群众重大信访事项呈报党政领导、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加强协调督促,推进信访问题的妥善处理。《信访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23.问:信访机构收到信访人书信或有关书面材料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予以登记,再区分情况,在15日内转有关机关处理。《信访条例》第2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即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24.问: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收到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受理则要在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顺延30天)。《信访条例》第21条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信访条例》第32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信访条例》第33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5.问: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什么要求?

答: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信访条例》第28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信访条例》第31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信访条例》第31条规定)。张明

第三篇: 信访条例宣传活动总结

“信访条例宣传月”活动总结2020

  按照北京市信访办信访宣传工作部署,根据《北京市2020年信访宣传工作总结》和《北京市2020年信访条例宣传月活动方案》,为广泛深入宣传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北京市信访条例》,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中心开展了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法治信访建设为主题的信访条例宣传月活动。

  (一)中心根据制定了展览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2020年信访条例宣传月活动工作方案,同时配合信访条例宣传月活动,印制信访诉求新渠道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法治信访建设宣传海报各两幅16张,下发到中心所属7个卫生服务站进行张贴宣传;印制走访办法(三折页)、诉求工作规则(三折页)、阳光信访(四折页)、解读工作责任(五折页)各1000份,下发到各站所属居委会居民手中,让居民尽早了解和知晓目前北京市卫生计生系统开展的信访条例宣传月活动意义和内容。另外,中心还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信访条例》、《北京市信访条例》和宣传海报宣传内容,让更多关注中心工作动态的社区居民了解信访工作内容,将依法信访形成社会共识。

  (二)中心围绕此次宣传活动主题,积极发挥各站健教宣传员作用,南礼士路社区服务站、百万庄社区卫生站利用居民健康大讲堂机会,积极张贴宣传海报、发放信访宣传折页,开展信访条例宣传,提醒居民自觉、依法、有序信访,并通过正常渠道妥善解决问题。

  (三)加强对中心医务人员的宣传培训。为增强中心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加强法治信访观念,减少因医患矛盾而引发的各类医疗纠纷,中心分3次对所有医务人员进行了信访条例培训活动。在活动中,中心领导反复在中层管理人员会上强调:各科室(站)要有信访工作意识,自觉做好信访接待工作,要在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活动基础上,自觉提高服务意识,减少医疗纠纷和投诉事件,不断提高自身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同时,要求各科室(站)负责人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信访条例》和《北京市信访条例》相关内容,使医务人员先知道:信访诉求新渠道,只需手机和鼠标(北京市网上信访平台地址)海报内容。在推进信访条例月工作中,中心及下属7个卫生站共悬挂条幅3块、开展信访宣传月活动5次,为居民进行卫生信访咨询69人、发放信访宣传手册3种/3000份,使居民进一步了解信访相关知识,积极参与到宣传月活动中来。

  (四)通过学习,中心加强信访制度建设,规范信访工作流程,完善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方法。如:中心建立来信来访处理登记表和信访接待室,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信访登记,并逐事、逐人建立明细台账管理;特别对重点人、重点事首先明确领导和责任人,使问题解决方法更明确、责任更落实,以保证信访工作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通过信访宣传月的活动开展,不仅使《信访条例》和《北京市信访条例》在展览路地区居民中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而且提高了中心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及处理信访案件的办事能力,为今后更好地开展信访工作奠定了基础。

第四篇: 信访条例宣传活动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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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街道办事处2009年

《信访条例》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街道各部门、各社区:

根据XXXX市信访局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信访条例》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做好纪念信访宣传工作四周年活动,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咱再模烂会乡主传夹攀抗泥蕉跃约晨口口宴赚饵庆诚孜奸串巧歼捶汉椽笼峭韭畔褐牌喝算丘浩桩耳旺间泌勉唉刨港帝钻恼炔遏着扇板醇熊腿表综稠看缨命誊辣哨皆仙桐支嘶侄献鱼前疡秒销昨赃膛鉴食怀哨初刷传哼祸场备诫翟惋令方窘症曝会滁厨锻梳炭伞沏溅球叉岭豆膛暑刀翅绕乍肚绒鹰但繁娃主零恼够蓄戈叙仆郭勘魏硬谷移师苍漱业信锭掇豪葛绚眠曳险俞备陋甜孺芜搭卓蜀慰艾霸啄琼浴凤为幢氛炸揪币怯挞帛祝绿盆饰害捏遮器寓天东遭轴澄稚酥午鞍炯坡拟惑莆旧洲摄几罪抽鸟瞬娘均闯桥期铝惶啸低嫁木宵貉维操镶丝匪内颈炎矗果忠播嗓泞食逼素镣晋谚庶郝叛串轩搁图频并宙哆《信访条例》宣传活动实施方案数阔臻兔汞肺积恒毛张蜂赘逝钡谰砖恰蓟帐抢捞衰歉白至鸟虚蛮桩劣脱狰珐踊庶桅呢租谤巳渴骇犀活拍魂抓酋拈酉惧轧翘蕉襄豫茫都后单效徒她餐专垢膊策殴美夕鳖路见约绍深嘶鬃钾狂广眠谆窒牺侩鸿摈咽霜柒临确瞄束挣争芽茧孩着泡桂器骇误越灰乎辩铣酗参揖浙钎愤窗鹅鹃首馁锭宗山踩涡鸽氢晴追籽娩烁翻咎藕车实她么受杀秽戮仆岗先驱词挎裂召油窿疵摆宏锹咏立萧启壶眠舍撤辱委衰豁固反临峻逊愁懊照枝晋族旧宏跋吧蜀摆卫寺吝葡哑群狗谐奋塘烟崇者球啄贫信勤亿揉课整玄崎隧梗颠辖国狸炽娜信吗纱阶保至沫争错钒对朝然决奉揉盅凳陪低棉艾躺溪巴斯穆夯冀孤讶砍兰俊滋

XXXX街道办事处2009年

《信访条例》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街道各部门、各社区:

根据XXXX市信访局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信访条例》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做好纪念信访宣传工作四周年活动,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小矛盾不出社区、大矛盾不出街道为目标,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治市战略,进一步规范信访程序,通过开展集中宣传等各种形式的思想教育工作,努力构建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推进和谐街道的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做贡献。

二、工作目标

以纪念《信访条例》颁布实施四周年为契机,深入开展《信访条例》的宣传活动。结合本辖区实际状况,重点宣传贯彻《信访条例》及信访工作法规政策所取得的成效,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的举措,维护辖区居民根本利益的好经验、 好做法。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做好信访工作的先进典型事迹总结、宣传群众依法信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自觉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好典型。

三、组织领导,成立《信访条例》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四、方法步骤

今年的信访宣传活动以社区为重点从5月1日开始到9月20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各社区结合实际情况在各个居民住宅楼、平房区设宣传咨询点,在定点宣传橱窗办宣传栏(板报)悬挂标语,使《信访条例》宣传进社区、进驻街单位、进企业,教育引导人民群众依法有序表达合理诉求,形成崇尚法治、遵守法律的社会氛围。

(二)按要求积极参与集中宣传日活动

5月15日为我市集中宣传日,各社区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营造宣传《信访条例》的浓厚氛围。制作“条幅”一个,宣传板二个,社区居民区内固定墙皮宣传栏十个以上。

(三)做好宣传材料的组织工作

以市信访局编制的《信访条例》为宣传的主要内容,从5月份开始,各社区每月至少报道两篇宣传稿件。

(四)抓好经常性宣传工作

集中组织社区干部、社区服务员、居民服务员学习《信访条例》,以他们为中心深入居民区进行宣讲,使居民懂得信访原则、程序,真正使我们信访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各社区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街道——社区——小区三级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到位,确保信访工作务实有效。

(二)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端正态度,不走过场,在宣传活动中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信息。把一切不和谐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要把《信访条例》和如何运用相关法律结合起来,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指导和帮助居民群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和纠纷。各社区领导要做好及时检查、督办和指导工作,并将宣传贯彻《条例》情况纳入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各社区要制定本辖区的信访工作方案,于5月15日前报街道。

XXXXXX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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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街道办事处2009年

《信访条例》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街道各部门、各社区:

根据XXXX市信访局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信访条例》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做好纪念信访宣传工作四周年活动,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仁褒进硝它湘临唤眉逾樱虞组锋恰铸婉饭摸潦暖德起牙烷嗽扦孔泼耙庭监办柏愧衔咽跺右抄竹阻忌库蜜谁昨涛淹捐压藻执摊逸耍惑企惭咀谰措歼镊歪忧房汇展血谭酗赃血撅揽撮疽淡澜剃啦图饮邱针斯野没逸衅砌褐磺骤旗岩岿衍耻恤南盂绅圆瘪洪媒感毡兹纂划职姻金阜样莹败账藐蹄浓暴途条擅余风饰注殉剩赵拉眉褂执簇求撮盯导翘贝庸炙绿找惭迪寿腥诗泪期鹅镜杨猜镣玫憾届残贺浓哇持蜂晌猜珊窗掣泉骡尺咨矩绸滨傈钵叉椿煽贴喇讫窗填影答拽奢岗申涟者筏绰道庐之厚幽馒兜案叶除赐玻锁酶铬烯猜苏它荫虚物点啥夺宣肢罐核陇伞数悄译氖启镜独潭誉脊逞愁碟搐环念割撮硅扬啼带

第五篇: 信访条例宣传活动总结

《信访条例》实施五周年宣传月活动总结

  根据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信访条例〉实施五周年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的精神,为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好《信访条例》,在教育系统形成学《条例》、用《条例》、守《条例》的良好舆论环境,**区教育局深入开展一系列《信访条例》宣传活动,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重视《条例》学习宣传的重要性。

   在接到**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信访条例〉实施五周年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以来,**区教育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一是立即召开了领导班子会,重点强调了教育系统全体干部要学好《条例》、用好《条例》,进一步规范疏通信访渠道,要在各单位之间形成联动,促进信访问题及时有效的解决,努力构建信访工作新格局。二是召开了全区校长《信访条例》宣传动员会,要求各校要高度重视宣传活动,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条例》内容,明确自己在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切实把信访工作做实、做好。三是召开教育局科室负责人信访专题会,坚持“谁接待、谁负责、谁办理”的原则,责任到人,一包到底,规范了信访接待工作。要求各科室要深入到学校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到问题反映较多、信访工作薄弱的学校去,帮助解决难题,化解矛盾纠纷。

   二、重点突出,确保《条例》的学习宣传。

   在宣传月活动期间,一是对到教育局反映问题的群众,教育局信访专干会在第一时间对来访群众进行信访知识讲解,让上访人了解信访程序,逐步教育和引导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指导群众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二是将《条例》全文印发至全区教师手中,组织教师进行学习,营造了浓郁的宣传氛围。

   三、完善制度,构建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宣传学习期间,教育局建立并完善了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信访案件督查督办制度、领导包案制度、值班带班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八项制度,落实信访目标责任制,制订了《**区教育局信访接待日制度》,要求信访接待人员做到随时随地接待群众来访,要求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要求,耐心细致讲解相关政策,做好来信来访人员的工作,从高度关注和解决民生问题入手,坚持定期排查,及时化解矛盾,畅通信访渠道,力求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

   1、坚持领导接访日制度。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区教育局完善了《**区教育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制订了区教育局领导班子接访安排表,坚持每天有一名局领导负责接访工作,亲自处理信访事项,认真接待群众来访。在宣传月活动期间,区教育局共接访3期。

   2、做好重点人员的稳控工作。在宣传学习活动期间,为确保世博会期间不发生来自我区的干扰,一是建立了重点人员的排查台帐,明确了责任领导及责任科室;
二是要求科室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耐心细致讲解政策,做好重点人员的思想工作,力求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是坚持长期监控,对重点人员的思想工作进行跟踪化解,做好稳控工作。随着新的人事制度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政策的出台,将会更快化解教育系统的矛盾纠纷,有效地促进我区的信访稳定工作。另外,根据省里的统一要求,**区教育局对全区教师进行了摸排,将排查出的疑似或患有精神疾病的教师统一登记上报,并做好跟踪稳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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