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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诈骗案感想(完整文档)

时间:2022-06-22 13:40:1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诈骗案感想(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大学生诈骗案感想(完整文档)

大学生诈骗案感想5篇

第一篇: 大学生诈骗案感想

银行诈骗

最新诈骗案例:短信通知,亲切指导

  这是迄今为止杀伤力较大的一种“武器”。一般如下:“xx银行通知:你的储蓄卡于某商户刷卡消费xxx元成功,此笔消费将从你账上扣除,如有疑问请拨打xxxxxxx银行联合管理局。”你没刷过这笔款,当然有疑问,打电话过去问,也会有人“亲切”指导你到atm上操作,不知不觉地就让你把款转给他了。

最新诈骗案例:张贴“公告”,诱导转账

  在atm取款时,发现上面张贴了一张“通告:因银行系统故障,取款时须在输入密码后选择‘转账’,输入‘统一账号’,再按所需的金额—如果不按以上流程操作,后果自负。其实仔细一看,这样的操作流程,和取款毫无关系。这种诈骗方式在前两年较多,银行和公安机关加强监控后,一些诈骗分子就开始选择更隐蔽的短信方式。

最新诈骗案例:明里请教,实则调包

  在atm机,你完成操作,卡还没退出来时,旁边有人向你请教:请问这张卡能不能在这里用,怎么用?就在此时,旁边迅速闪过另一个身影,在柜员机上操作些什么。等你回过头,卡已退出来了。不过,退出来的卡可能已是一张被调包的卡。这是事先谋划好的一个“配合”:趁着你转头说话的间隙,旁边的人已经把你的卡调包。

最新诈骗案例:邮包涉毒诈骗

  犯罪嫌疑人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受害人电话号码后,以邮政局、快递公司、禁毒部门等名义,假称你的邮包藏有毒品涉嫌犯罪,连环设置恐吓受害人,以弄清真相、证明清白、保护银行卡升级为由,欺骗受害人在ATM机上将卡内存款转入对方所谓“安全账户”。

最新诈骗案例:交友诈骗

  不少人喜欢在网上交友、聊天。一些骗子经过精心包装,在网上粉墨登场。这些人在网上专门盯着那些菜鸟下手,他们会利用自己的才学、风趣,把菜鸟玩弄于掌握之中。等到时机成熟,他会在网上聊天的时候,向菜鸟大吐苦水“如今生意难做,自己的资金最近周转不灵了”。菜鸟就是菜鸟,人空随便说一说他就上当了,主动提出借钱给别人,帮他周转。等钱汇出去了,这位网络老大哥也跟着消失了,不久以后又以新的名字,继续出现在网上。


网络购物诈骗  

案例一:远程协助——骗!

  案例介绍:今年6月14日,陈某在一家淘宝网店购买一台42寸标价2003元的电视机,但因操作失误多付了2003元。因退款心切,在客服的要求下,陈某加了对方QQ,让对方远程操控自己的电脑“帮助退款”,结果被对方分7次转走6万余元。

  提示:千万不要让陌生人远程操作你的电脑。因为一旦启动远程操控,任何人都可以在异地通过网络控制你的电脑。另外,淘宝交易需要加QQ沟通的,往往是诈骗。

  案例二:钓鱼链接——骗!

  案例介绍:今年4月15日,小邵在一家淘宝网店看中一辆摩托车,与店家一番讨价还价后,双方决定以4000元的价格达成交易。小邵拍下宝贝后,店家称淘宝上无法修改交易价格,另发了一个支付链接。小邵通过该链接打款后,店家就失去了联系,小邵这才发现被骗。

  提示:小心别中钓鱼链接的招。网络购物,尤其付款时,务必仔细核对网址,认清购物网站的域名,不要轻易点击对方发来的链接。

  案例三:诱取信息——骗!

  案例介绍:今年4月29日,小益在淘宝店买了一件衣服。隔天,一个自称淘宝客服的人加小益QQ,以订单异常为由,发了一个链接让小益登陆办理退款。小益点击链接并按要求输入了账号、姓名、密码、验证码等信息,随后账户里的2000多元就不翼而飞了。

  提示:务必保护好账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当对方试图索取密码、手机校验码等信息时,十有八九是骗子,一定要提高警惕,千万不要透露。

  案例四:低价陷阱——骗!

  案例介绍:今年1月,徐某无意中进入一个买卖二手车的网址,发现其中一辆本田CRV车只要13000元。徐某心动不已,随即联系网站客服,按照对方要求填写信息并通过网银转账500元订金。2天后,对方告知押车员已将车子运送至天台县,要求徐某支付余款12500元。徐某打款后兴冲冲等着去提车,结果对方又找各种理由要求他再付16870元,徐某这才恍然大悟自己是被骗了。

  提示:网上购物请选择正规网站,不要轻信虚假网站、QQ、论坛等发布的所谓超低价促销信息。此外,要求通过银行等直接汇款的9成以上为诈骗,务必警惕。

  卖家篇

  案例五:“支付宝”发邮件称需升级?——骗!

  案例介绍:小美在淘宝开了一家汽车用品店。今年2月底,一个“买家”来店里拍了一套汽车坐垫后发了一张截图,显示“本次支付失败”,并提示“由于卖家账号异常,已发邮件给卖家”。小美打开邮箱,果然有一封主题为“来自支付宝的安全提醒”的未读邮件。小美没有多想就点击邮件里的链接,按提示一步步进行了“升级”,期间几次输入支付宝账号和密码。隔天,小美发现账户里的8000多元余额被人以支付红包的形式盗空。

  提示:要警惕收到的陌生邮件、文档、链接,不要轻易点击,防止木马病毒。如遇疑难问题,一定要找官方客服了解咨询,或拨打110求助。

  案例六:交了“保证金”才能付款?——骗!

  案例介绍:今年7月,小于注册了一家淘宝店,在网上卖汽车用品。没多久,小店迎来了第一个“买家”,但拍下宝贝后,却称无法付款。随后一个自称“淘宝客服”的就找上门了,告诉小于需要签署保障协议,买家才能进行付款。小于按着“客服”教的办法,交了3000元“保证金”,开通了各种“淘宝服务”,结果钱交完了,“买家”和“客服”都不见了。

  提示:淘宝交易流程不存在没有保证金便无法付款的情况。此外,卖家可上淘宝论坛学习如何识别真假网址及客服。


其他类型诈骗

1、 兼职诈骗   

利用兼职类信息实时诈骗是极为常见的手段。手机端被骗用户举报的所有案件中,虚假兼职以23.0%排在首位。

此前,网友小娟经朋友介绍联系了一QQ兼职,对方告知只需去网站刷单即可,业务系统会自动返还本金和佣金。小娟在分三笔支付了共计4200元金额后,却被告知因操作不当账号冻结。

360手机安全专家分析,兼职类诈骗信息往往以能够轻松获取高额利润为诱饵,一旦网友进行兼职任务后不法分子会以系统失效、操作失误等为由,要求网友支付各种费用。实际上,网友支付的钱财早已被骗子收入囊中了。

2、贵金属诈骗  

随着互联网理财的发展,金融类诈骗信息也随之而来。360手机先赔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手机用户共举报金融诈骗案件占比4.1%。

今年7月,网友接到短信称自己银行卡已完成一笔6.3万元交易,如交易有误请致电XXXX。随后便收到了银行的消费短信提示,网友银行卡分三次共被转走6.3万元。察觉到事情不对,网友马上联系对方要求退款,情急之中按照对方要求在ATM机上操作,最终不仅没有收到退款反而被骗取了1万元。

360手机安全专家提示,其实骗子只是通过不发手段将网友的6.3万元购买了贵金属产品,于是这6.3万元便被赚到了网友的贵金属账户中。只需联系银行工作人员撤销该操作即可。一旦网友轻信骗子,按照骗子的指示操作才是真的中了圈套。


案例

案例1

  扫二维码领退款 却被转走近千元

  2015年4月27日,邵先生在微信上搜索手机游戏“太极熊猫”时,偶然看到一个名为“太极熊猫限量礼包”的公众号,于是就关注了该微信公众号。其后邵先生看到一个充值兑换的优惠活动信息,但充值只有通过微信公众账号进行才有效,在游戏内进行充值是无效的。而且活动采用的是AA付款的方式进行收费。最终邵先生在活动界面上购买了近千元套餐产品。其后客服对邵先生说,付款有问题,扫二维码支付可退款。邵先生用支付宝扫描了一下“客服”发来的二维码,又被转走了近千元。

  点评:任何时候都不要扫描陌生人发来的二维码,不论是QQ、微信、旺旺还是其他的聊天工具。发送二维码的目的常常是为绕过聊天软件的网址安全检测机制。

  案例2

  网购领优惠券 却泄露支付宝信息

  2015年双十一期间,猎网平台拦截了假冒天猫商城领取红包的钓鱼网站。从网站的页面来看,完全就是一个正常的天猫页面,该页面提示用户是否领取inmix眼睛旗舰店20元优惠券。用户若点击领取按钮,会进去一个支付宝页面,需要填写“支付宝账号、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后方可领取红包。一旦用户填写了这些信息,那么网站后台就会自动记录,并传给骗子,这时用户的支付宝就会完全被骗子掌控,从而损失账户中的金钱。

  点评:疯狂抢购时需要谨慎,因为案件中的域名明显不是天猫的官方域名。

  案例3

  账户资金异动 提供验证码被骗

  2015年9月9日,何先生收到银行短信称,其个人账户4600元由活期存款转为定期存款。在收到短信提醒后不久,何先生即接到电话,对方询问何先生是否是其本人在他们的游戏平台进行了充值。何先生立即回答说“不是”,于是该“客服人员”称可以将钱退回,如果不相信存在该笔交易,可以到附近的ATM机查看。

  何先生平时并不经常使用网银,于是就按照“客服”的建议去ATM机查看银行卡余额,果然少了4600元。这时“客服人员”说仅需要提供一个验证码就可以退款。过了几秒钟,何先生便收到了一个转账交易4600元的验证码短信。何先生向骗子提供了手机收到的验证码,结果银行卡的钱被盗。

  点评:骗子首先窃取了受害者的网银登陆账号和密码,并登陆。其后骗子利用网银账号内部交易不需要验证码和U盾的特点,在受害者网银账号内部通过购买贵金属、活期转定期等操作,制造银行卡上有资金流出的假象。最终目的是为了套取用户的验证码短信,将资金转走。

  案例4

  充值卡页面 竟是钓鱼网站

  2015年11月30日,杨先生在某二手物品交易网站看见有人低价出售iphone6手机,售价为2600元,于是通过QQ与对方联系,对方给杨先生一个该二手物品交易网站的链接。支付完成后杨先生就像以往淘宝购物一样等待对方发货。

  第二天,骗子主动联系杨先生,告知没有找到耳机,决定退100元充值卡。杨先生答应对方的要求。很快,对方发给杨先生一个链接,页面显示充值卡的卡号和密码,但使用充值卡之前需要用支付宝账号登录该网站。杨先生输入账号密码,但一直无法获取到该充值卡。3个小时候后,杨先生登录淘宝查询,交易订单显示卖家已发货,接着显示确认收货。此时杨先生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点评:骗子提供的充值卡页面链接是一个钓鱼网站,当受害者输入账号、密码、支付密码等信息时,骗子通过后台得手这些信息,迅速的登录了该用户的淘宝,点击了确认收货,从而将受害者的钱骗到手。

  案例5

  想用花呗套现 结果损失2900元

  2015年8月13日,小罗因急需用钱,想将支付宝花呗账户中的额度套现3000元。小罗在网上找到一个昵称为“花呗套现”的商户。通过沟通,双方最后约定以套现金额6%的比例给卖家提成,套现方式是:在淘宝交易,买卖宝贝;
卖家承诺在确认收货后两三分钟内给打款。于是小罗按照对方提供的店铺,购买了29张100元的电影票,最终损失2900元。

  点评:一方面,花呗套现是非法行为。另一方面,给陌生人打款,对方无论给出什么承诺,你都会有被骗的风险,需要谨慎小心。

  案例6

  参加公众号活动 先缴税后领奖实为诈骗

  2015年5月,小张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条赢取iPhone6的活动信息。小张按照信息提示,关注了公众号“盈通数码”,并按照该账号的要求操作,把一张活动图片截图并发给了该公众账号,同时留下了自己的收货地址、姓名及手机号码。不久,小张收到了该公众号发来的iPhone6中奖通知,但对方要求先缴纳发票税36.5元再提供奖品。当小张按对方要求打款后,该公众号却无任何回复。此时小张才发现自己被骗。

  点评:这种诈骗涉及金额微小,使得绝大多数受害者都会放弃举报而选择自认倒霉,这就使得骗子们可以持续进行更长时间、更大范围的诈骗。

  案例7

  收到网购退款通知 填资料导致盗刷

  2015年4月29日,徐女士在淘宝购物后,收到一条看似淘宝系统发出的短信。短信内容称:徐女士的订单未生效,可以进行快捷退款。徐女士点开短信中的链接后看到一个退款界面,要求填写姓名、身份证号、储蓄卡卡号及银行预留手机等信息。徐女士在填写相关信息不久后,收到银行发来的扣款短信,短信显示自己的银行卡被扣款3000元。

  点评:“支付宝支付异常系统”、“交易异常处理中心”,“快捷退款页面”等都是骗子伪造出来的,是原本根本就不存在的钓鱼网站。用户在这些网页上填写自己的银行卡账号、密码和验证码,甚至是身份证信息之后,骗子就可以利用这些信息盗刷用户的银行卡。

第二篇: 大学生诈骗案感想

医保诈骗案例

借卡买药骗保

“太震撼了,自己都不相信会掉入这样的深渊。”年近六旬的老太沈莉娥,因充当医保诈骗团伙的中间人进入看守所后自我感叹说。

2008年底,到上海长海医院看病的沈莉娥结识了从事拉卡收药生意的安徽人胡德银。胡主动帮忙配药,每次都能比正常病人配得更多。沈莉娥尝了几次甜头,逐渐入了道,开始为胡德银等人介绍参保人,从中分成。胡德银背后是一张家族贩药网络,以及医保基金大量流失、冗余的弊政。

沈莉娥即是其中最活跃的一员。她向参保人吹嘘可以帮忙赚钱,起先租借亲戚朋友的医保卡,后又通过亲友介绍了更多的参保人。平均每租借一张卡,余家群等人给付350元左右,沈再分给参保人300元,从中赚取差价50元左右。

而沈莉娥的“上家”则赚得更多。他们以原价30% 代配药 ,或是以原价50%收购品牌较好的进口处方药品,扣除支付的挂号费、自付费用,付给医保卡持卡人的款项,再按药品全价的60%-65%卖给药贩子赚取差价,一个月可赚1万元左右。

至案发时止,沈莉娥一共租借医保卡约50余张,骗取药品近100万元,因犯罪情节严重以诈骗罪被追诉。

药店刷卡骗保

苏州吴中越溪派出所最近破获的案件更加严重:犯罪团伙直接以开药店之名诈骗医保基金250余万元,致使医疗保险基金损失20余万元。

该诈骗团伙的“大老板”周某名下拥有鑫欣、老来康等5家药店,为了在激烈的医药行业竞争中攫取利益,他指使手下员工干起了利用医保卡套取医保补充基金的不法勾当。

目前市民所使用的医保卡主要由账户余额、自费段及医保补充基金三部分组成。当卡账户余额不足,市民就必须自费购药,但当超过600元的自费段,国家医保补充基金就会给予使用者额度为2500元支持,个人仅需承担其中的40%,退休人员承担30%。通常,动用到补充基金的人较少而这部分钱也不可提现,于是周某钻了政策的空子,通过支付一定“好处费”的方式将他人的医保卡暂时收集过来,利用自己名下的药店虚假购药,刷医保卡骗取国家承担部分的补充基金,即每个账户1500元。

  周某鼓励手下员工积极发展“会员”,而所谓的发展“会员”就是指将不特定人群的医保卡收集起来,供药房的工作人员套取卡内医保补充基金。员工每发展一名“会员”就能相应得到一笔提成,金钱驱使下,他们通过张贴小广告、黑中介等手段广泛吸引“会员”。

  一旦成为他们的“会员”不仅能将卡内余额折现还能额外拿到几百元的“好处费”,因此短时间内他们手上就收集到了200余张医保卡。为了蒙蔽社保局在药店内安装的监控,他们更“别出心裁”的想出了雇用“群众演员”刷卡购药的应对方法。以30元一天的报酬招募“群众演员”,要求其假扮购药者轮流到5家药房刷卡,之后再将药品统一收回。当载着“群众演员”的面包车游走在各家门店时,店内的收银员早已准备好已经打包了的药品,就等着“患者”上门购药。表面正当营业,实则背地里干着诈骗的勾当。

日前,参与诈骗的七名主要成员均已被逮捕。至此,这个通过虚假购药骗取医保补充基金的团伙彻底覆灭。

医院内部腐败骗保

  北京朝阳区医保监察大队查处了一起某二级医院口腔科违规案件。该口腔科医师李某将2012年35名患者所做的镶牙、烤瓷冠等医保范围外门诊项目分解、替换成牙周炎、牙髓炎等医保范围内治疗项目,造成基金损失4.7万元。

除了以上这种最常见的替换诊疗项目,即将医保报销范围外的项目替换成可报销项目。有的医院还会通过空挂诊疗住院信息,来骗取医保。比如住院记录显示两名病人分别住院28天和26天,可是再核实其单位考勤记录后又发现,两名患者在“住院期间”居然分别有23天和11天都在单位上班。这说明,他们根本没有住院治疗,而医院却私自为其办理住院,还申报了医疗费,骗取大量医保基金。

面对这样的医保诈骗,好易保友情提醒:

1、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医保的诈骗

2、不要将自己的医保卡借给他人使用

2、不要将自己的医保信息透露给他人

3、不要钻医保基金的漏洞,一旦发现得不偿失

4、去正规的医院和药店诊疗和配药

第三篇: 大学生诈骗案感想

地产诈骗案例

【篇一:地产诈骗案例】

【案例1】房屋面积差异的处理

王某2012年购买了一处商品房,面积89.5平方米,王某按89.5平方米交了房款,2013年9月交房后,王某找专业人士进行测绘发现房屋面积只有80.5平方米,现在王某应该怎么样主张他的权利?

答:盈科()夏辉律师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处理原则,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介个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于支持。买受人决定不退房的话,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为此,本案中,面积误差比已超过3%,并且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王某可以主张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王某如果不想退房,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上述规定返还购房款。

【案例2】代人买卖房,合同有无效?

2008年4月,李某通过中介购房,并与徐某签订定金合同,交了10000元定金,后以徐某非产权人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并返还定金。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徐某以自己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违反《》第403条“关于 隐名代理”之规定,无论徐某对相对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具体情况在实施该代理行为前后,均不影响其委托代理关系成立。即若受托人徐某因委托人原因对第三人张某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张某可直接选定委托人主张其相应的合同权利。为此,本案李某认为徐某故意隐瞒争议房屋权属状况,且在未披露其与房屋产权人就该套房屋存在代理关系情况下即以自己作为出卖方与张某订约,该行为已对李某构成欺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案涉合同应认定有效。李某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所付定金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应支持。

【案例3】精神病人的卖房效力?

夫亡,其妻李某患精神分裂症。夫兄赵某持李某身份证件,以抵债为由,将李某名下公房以7万元低价售予张某。李某能否要回房子?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赵某未取得李某法定代理人书面授权,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受李某法定代理人口头授权,故应认定赵某无权代理李某处分案涉房屋。即便张某与李某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赵某亦无权以李某名义将房屋处分给张某用以抵债,故合同无效。张某明知房屋产权人系李某,仅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有充分理由相信赵某取得处分该房代理权,况张某实际并未支付合理对价,故不能认定张某善意。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故张某应将案涉房屋归还李某。

【案例4】定金条款表述与适用

2007年3月,王某与李某约定,前者以37.6万元购买后者房屋,并交付定金的6000元,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定金收条一张。后因李某反悔拒绝订约并将案涉房屋另售他人,王某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其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收条虽载明了房屋产权证号及房屋总价款,但未对房屋面积、四至界址、房屋价款及房屋交付时间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时间等主要条款形成书面约定。故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李某已订立房屋买卖协议。李某收取的6000元不是合同履行定金,而是订约定金。王某可选择订立合同或放弃定金,李某也可选择订立合同或双倍返还定金。李某在收受王某定金后拒绝与王某订立合同,而与案外人订立买卖合同并收受全部购房款,构成缔约违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案中,因王某未提出支付的诉讼请求,故对王某提出的依法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继履行的诉讼请求,法院很有可能会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5】2010年4月,项某通过房产中介购买邹某房屋,先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成交确认书,约定买方拟贷款140万元, 贷款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获银行批准的,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款,以现金支付给出卖人 ,居间服务费7.05万元.2010年5月,邹某与项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产中介依据项某主张居间服务费.争议焦点:1.房产中介居间义务是否履行?2.应否交纳居间费用?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首先,要看居间是否完成?房产中介为买方提供了房源信息服务,促成买方与卖方就涉案房屋签订了购房合同,房产中介已履行了居间成交确认书中约定的义务,故有权收取相关居间费用.

2.居间费用.买方在其与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拟贷款140万元,贷款因买方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管理中心批准的,买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卖方.买方并不在限购之列,只是贷款手续更加严格.买方虽未能顺利获得贷款,但买方承诺其自行筹集房款支付给卖方,且买方在居间成交确认书中确认,买方应向房产中介支付全部居间弓间报酬.此后,买方又为房产中介出具欠条,称其拖欠房产中介居间服务费.买方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买方与卖方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免除其向房产中介支付居间费的义务.

【案例6】土地出让金,该哪万补交?

2008年10月,鲍某将划拨土地上的房产证(黄证)以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给陈某,约定 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双方各自承担法定税收费用 ,合同 特别告知 中载明 非居住房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划拨土地上房地产买卖,买受人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办理过户时,因对何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存在争议致诉.争议焦点:1.买受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2.土地出让金由哪方负担?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案涉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双方各自承担法定税收费用.签约时,陈某作为买受人已阅看过该商铺产权证,而该类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利凭证与出让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利凭证在颜色上即有明明显区另氏故,陈某应预见到该类 黄证 商铺需缴纳的税费可能与 绿证 商铺需缴纳的税费有区别,且该份合同又作了特别告知.

从系争商铺买卖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双方已就系争商铺完成了实物交付,陈某已获取了该商铺的使用收益权能,现为最终取得该商铺的完全产权,而要求鲍某协助办理该商铺产权之过户登记手续,在有明确约定情况下,故由作为买受人的陈某承担并无不当.

【案例7】购房尾款的支付时间----全款须到位,还是先交房?

2009年12月,王某以总价款60万元购买茅某二手房一套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关于尾款支付约定 全款到位交房,交房时支付尾款1万元、关于交房约定 茅某于2010年2月5日前腾出系争房屋并通知王某进行验收交接,王某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三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茅某将房屋钥匙交付给王某作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 .签约后,王某支付茅某房款59万元,茅某于2010年3月19日要求王某支付尾款1万元未果,遂诉至法院追索.王某主张以茅某逾期炙房应付违约金、未结清抗辩.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合同明确约定 全款到位交房,交房时王某支付给茅某购房尾款1万元 ,现双方确认已于2010年3月19日交房,而王某未能按约定支付尾款,故茅某1诉请应予支持.

王某称茅某存在逾期交房等诸多违约行为及收取约定交房日以后租金的情况,即使属实,与本案亦非同一法律关系,故不能成为王某拒绝向茅某支付购房尾款之理由.

【案例8】售房广告的法律效力

一虚假做广告,损失怎补偿?

案情:开发公司在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尤诺拥有 首创私家游艇码头,浪漫情缘后花园 等内容,并在售楼处公开悬挂商品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开展示建设用地规划范围,但实际上所建游艇码头和后花园系租赁他人土地而建.工商局对此广告行为认定为虚假并给予罚款处罚.购房人杨某得知后,起诉要求赔偿.争议焦点:1.虚假广告如何认定?2.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开发公司在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允诺的内容,并在售房时建好的游艇码头和后花园,系租赁他人土地而建,开发公司对此事实予以隐瞒.工商局对开发公司的虚假广告行为均作出了认定并给予罚款处罚.据此,开发公司的行为对杨某购房的选择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一定的影响,开发公司应对给杨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案例9】无证预售房合同效力

—无证预售房,合同有无效?

案情:2006年4月,刘某与没有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先后支付了房款124万余元.嗣后开发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但不久又因占地不合法被撤销.争议焦点:1.合同效力如何?2.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刘某与开发公司订立买卖合同时,明知后者并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虽后来开发公司取得了该证,但嗣后又被撤销.、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涉案房屋不具备买卖1的条件,故案涉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就合同的履约条款主张违约责任,故刘某要求开发公司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10】转按揭二手房屋纠纷

—转手按揭房,贷款如何偿?

案情:2008年4月,童某将按揭房屋作价21万元售与刘某,约定余下10方元按揭款由刘某承担, 如刘某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造成童某信用受损,则刘某应按贷款额度的5%.每月赔偿给童某 , 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3万元 .2010年5月,刘某将该房作价23万元售予吴某.2010年6月起,刘某连续3个月停止支付贷款.争议焦点:1.刘某是否根本违约?2.能否解除合同?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本案刘某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且有继续履行意愿,其3个月未按期支付银行按揭贷款并未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构成根本违约.另考虑到刘某已与第三人就该房屋签订买卖合同,解除本案合同将给吴某利益造成影响,故本案合同应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既约定了概括性赔偿违约金3万元,又约定了具体性赔偿违约金即当刘某未按期归还房贷应按贷款额度的5%.每月赔偿给卖方,故童某依法可选择适用,但赔偿违约金的支付应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相当,鉴于刘某违约行为系非根本性违约,实际造成童某的损失亦较轻,故对刘某提出要求减少违约金的怠见予以采纳.

【案例11】无可归责于双方情形

—合同未签成,责任应在谁?

案情:2008年5月,朱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张某房产,约定房价款131.5万元,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后,朱某依约交纳5万元定金.1个月后,双方未依约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对未签约原因,朱某主张因对方提出作低房价而不能协商一致,张某与中介公司称系朱某无法借到购房款、要与爱人商量为由拒签.争议焦点:l.合同未签之原因是什么?2.定金是否返还?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三方签订的房地产居间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对最终未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朱某主张其因不愿作低房价,要求以131.5万元合同价成交,但张某不同意.张某主张其同意以该合同价签约,虽该主张有中介公司陈述印证,但考虑到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实际代理张某与朱某洽谈买卖房屋事宜,故张某的上述主张本院难以采信.因双方就合同价格最终未能协商一致,而导致未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且属于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原因所致,故张某所收取的定金5万1元依法应返还朱某.

【案例12】开发商在网站上进行售楼宣传的法律性质

----宣传虚假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案情:开发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发布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在宣传资料中宣传园区内有篮球场,购房者杨某就是爱打篮球才选择购买该房屋的,但在实际交房时,杨某发现园区内并没有篮球场,杨某感觉自己被欺骗了,杨某该如何主张权利?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开发公司在网站上发布的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法律上的性质为要约邀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要约邀请对于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开发商在要约邀请中承诺的内容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应当履行,如果不履行,则将对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

为此,购房者杨某可以通过诉讼主张开发商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篇二:地产诈骗案例】

亲戚有套住房要卖,这一两个月来,带客户来看住房的中介不少,但成功率几乎为零。理由是房价高,八楼,顶楼,住所偏僻,两房装修后变成一房。这样的房子,说实话要出售真有点困难,适合的人群一般限制在单身白领和过度期的新婚夫妻,所以我一直不大相信,在房价如此高时,亲戚能把该房卖出。

今天下午,亲戚突然打电话给我,非常着急兴奋,说上午有中介带人来看房,对方下午就想签合同了,让我务必一起去签合同。中午回家,忙着吃饭休息,下午起来上网查了一下该房产中介的信誉度,结果发现很多负面新闻。本来房产中介有负面新闻很正常,但我认为如果超过一些原则,则需极度谨慎,而且在谈判时对这些方面要特别留意。有些买卖客户甚至在网上诅咒该房产公司要倒闭,所以我告诉亲戚,最好对该公司持怀疑的态度,不要轻信。

亲戚想着对方约定下午3点半见面,所以催促我赶紧出发。而我认为,我对该中介情况不了解,虽然在本地和外地都买卖过房子,经验比较丰富,但有3年没接触这一块,而且如今出了新政策,也必须温习一下买卖流程和注意事项,掌握一些新情况,好对付那些狡猾,没信用的房产中介。尤其亲戚太老实,年纪又大,是中介最好的诈骗对象。

亲戚是个非常守信用的人,认为必须要准点到。没办法,我只好跟她出门了。在的士上,我让她把今天上午和中介及买房见面的情况详细地跟我说明一下。听说今天一大早,中介说有个买方非要买顶层的楼房,一定要看,也一定要买,亲戚就高兴地跑去了。然后,亲戚说买方30岁左右,买房子是为了结婚,但是带了一个男伴来,看完后很满意,就说下午签合同。

听到这里,我的第一反应就是,这个买方是中介的托,于是告诉亲戚,保持警惕性,不要急于卖房子而上当受骗。亲戚心不在焉地点点头,还在想象房子顺利出售的情景。她很难相信,自己会上当受骗。

在我们出发的路上,还不到3点半,可是中介不断打电话来催促,保证买方确实已经到了。等我们到了该中介公司,两个陪同看房的男女将我们领进一间签合同的会议室,然后关门出去。过了一会,他们的部门经理出现了,说要看看房产证。

我问,买方在哪。他们说在另外一个房间。

我请他们把买方叫来。他们坚持要先看房产证。我提醒亲戚,只能给复印件。中介很不高兴,说只是检查,不会拿走,看完后就出门,又把门关上了。

过了一会,中介经理带着那两个卖房小姐先生进来,又要求看别的证件,又询问是否了解要缴纳的费用。亲戚回答都了解。该经理问,都有哪些,你说说看。我马上阻止亲戚,请经理把买方叫来,三方对面谈,不必这样分开谈判,还要转达,而且这时已经4点了。中介说稍后,因为买方有事要办理,所以稍候过来。于是我们就开始等买方出现。

过了一会,中介经理拿来一份合同范本给我。我事先准备好了一份曾经签订过的工商局认可的有效且成功的三方合同,于是拿出来对应一下,发现该中介的合同存在许多问题,翻到封面一看,竟然不是工商局的标准合同,于是要求他们给出标准合同。他们说标准合同不够细,所以用自己的。我明确说明,必须以标准合同签订,不足部分可以补充协议。他们没招了,就请来了更高级的经理来解释。

这时,时间已经4点半了。我提醒他们,如果买方没诚意,我们只好改天再来签约,因为这样拖延时间,今天就无法在银行营业时间内从银行收到买方支付的定金了。没想到,中介说买方已经提了四五万现金来了,正在点钱,而且定金和房产证要押在中介。我忍不住觉得好笑,知道这是个骗局了,如今哪有年轻人提着四五万现金当面点呢,去银行检验和存储就行了。总不能,他提四五万来点半天,我们再这么带走吧。我于是抛出了两个问题,第一,由于当天签完合同,房产证原件要押在中介,所以买方的定金必须给我们,不能押给中介;
第二房子的首付款只能冻结在买卖双方共同的账户内,中介无权代收或抵押中介费外的任何资金,包括无权要求开设三方账户。如果不能满足这两条,房子不交给他们出售,也不和他们签合同。

高级经理见我对此态度坚决强硬,不容商量妥协,便和其他人一起要求亲戚做主。因为买卖多套房子,深知中介的狡猾和没信用,我宁愿多疑也不轻信,告诉亲戚,如果不能这样执行,我没有胆量和信心帮她继续签合同。亲戚说一切听我的。高级经理说,他不能对此做主,只能看买方的。我对亲戚再次强调,如果该中介和买方不是骗子,为了保证下午能够收到定金,必须要求5点前见到买方。而且合同签订需要的时间比较长,没有三四个小时都无法结束。亲戚同意我的看法,催促买方出现。该中介有些紧张,说买方就在公司。我们要求过去看他,他们说暂时不行。我告诉亲戚,没必要再等了,可以回家了。

我们来到电梯间时,中介的大部分人都出来,请我们不要着急,再等等。我请对方叫买方出来,他们说买方刚刚走,但就在附近,再稍等。为了使亲戚确信,这是骗局,我让中介当面打电话给买方。中介看了看经理,犹豫了一会打电话给所谓的买方,支支吾吾说不出话来,后来把电话给我。我请他马上出现,没想到,从中介公司里走出一个一脸无知的小伙子,懵懂地看着我们。中介人员不断对他使眼色。我请他掏身份证给我看,结果一看,真是好笑,是假的身份证。我把身份证给亲戚看,亲戚恍然大悟,这个人不是早上那个买方。小伙子急了,说自己不是买方。中介人员也马上纠正说不是,买方是小伙子的朋友,就在附近,马上就来。而所谓的四五万现金,根本不见踪影。

我告诉亲戚,真的不要再怀疑了,这是诈骗无疑。

提示:这起诈骗的目的是把房产证骗到手,甚至以假买方身份来购买该房子,但卖方什么也得不到。

我们回家路上,中介依然不停打电话来。亲戚下定决心再不相信这家诈骗公司了,虽然受了欺骗的伤害,但是也算一次教训,以后和中介打交道要更加小心谨慎!亲戚气愤不已,中介想解释什么,又说得乱七八糟,无法自圆其说。

许是很早就参与了商业买卖活动,对人性总有点悲观失望,对经营买卖总是持多疑谨慎的态度,在这起诈骗案的开始,我就不断地询问亲戚各种细节,先怀疑这是否诈骗,然后环环相扣地看是否有漏洞和破绽。因为如此,这些年我才能小心驶得万年船,躲过了多次的买卖陷阱。下面是之前我经历的另外两起房产陷阱案例。

第一陷阱

2007年,当时买卖房屋,我不在当地,所以没有参与,让家人参与。由于家人性格温和宽厚,所以没有计较,而且急于卖了房子离开当地。在中介的欺骗中,和气地按照买方的要求签订了不公平的合同。合同漏洞百出,全部不利于我们卖方。买方甚至可以在收房后,如发现房子有问题,可以扣除房款的最后尾款。这对于卖方来说,是绝不能接受的,因为这条款太粗了,没有细节具体化,这样买方可以随意以任何借口要求扣除房款。但家人太善良了,相信上了年纪的买方不会欺诈自己,想宽以待人,和气生财。

结果,更名到买方的房产证出来后,买方不支付第二笔房款了,假称不在当地,过一阵子回来,却偷偷地让中介帮他把房产证通过关系弄出来。因为这时,房产证是买方的名字,而取房产证的房产中心的通知条在中介手中,所以只要中介愿意,他们就可以摆脱卖方取得房产证。

我们当心卖方和中介使诈,也委托关系去查,果然,中介正在帮买方耍手段。我们立即制止了,要求他们马上来支付第二笔货款,而且必须更改合同,因为我终于找到了合同中一些破绽,可以有效地制止他们的行为,并请求房产中心的朋友和他们领导来抵制这种欺诈行为。

更改了合同后,我们明确了许多细节,不给买方以任何借口扣押房款的理由,也留了个心眼。没想到,我离开当地后,中介还是偷偷帮买方把房产证提前取出,虽然尾款也付了,但属于违约啊,没办法,家人也只好不计较,交房给买方。但问题是交房后,没有任何问题,买方却要扣押维修基金一万元,补充说房子有问题,但具体什么问题又无法说明。这时候怎么办呢,他们忽略了我在合同中做的手脚,告诉他们如果不支付,我们许诺给他的家具电器可以全部拿回。他们没有这样咬文嚼字的水平,所以没想到有这样的条约不利他们。其实这套房子是当地最好路段最好最新的楼盘,新房都没住满一年,装修很高档,没有受到任何破坏,所以当时很气愤这个买方如此贪心不知足。买方见有把柄在我们手上,而且我们有房产中心的关系可以处理中介,还可以告他们违约,支付违约金,买方只好老实地把最后一笔款项付给我们了。

提示:这起案例中,买方联合中介,给了中介很高的佣金,想不在卖方的监督下,偷偷提前取得房产证,这是严重违约行为,导致的结果是,买方取得房产证后可以拖延或不支付卖方尾款,也可以因此提出任何不合理条件损害卖方利益。

第二案例

卖了上面的外地房子后,我独自在福州买了第一套住房,当时已经一个多月没出门过了,兴匆匆地早上去看了房子,有点稀里糊涂地相信了漂亮又和善的中介小姐,在她的催促下,中午就回家取定金,然后又赶去中介公司签订合同,然后才发现自己身陷囹圄,进退两难。

卖方虽然是真实要出售房屋,但中介方和卖方显然是一伙的。当时只是怀疑,事后他们亲口确定,他们是老乡,所以老乡托老乡出售房屋,房款差价归中介。可是狡猾的卖方,故意说他们提出的价格很低,想让我仇恨中介,让我和中介先发生纠纷。中介便私下和我商量,不要和买方私下沟通。这一切都太复杂了。他们看着我一个貌似小女孩的样子,怀疑我有能力购房,同时庆幸遇到的是一个好欺负的善主。

结果,他们没想到,从中午开始,我可以不吃饭,与他们在合同问题上字字计较、句句斟酌了4个多小时。本来他们想以一个团队加一个卖方,拖垮我一个独立作战的小女子,以最有利于于中介和卖方的利益签订不平等合同,结果我却是不怕这样的场合,他们不知道我曾经签订了多少对外贸易的复杂合同,涉及的金额都是几十万的美金,早已适应了这样的场合,不会慌张不会害怕,所以陪着他们战斗了4个多小时,终于先把他们的精力全部都拖垮了,最后不得不在重要条款上让步妥协,不再集体欺负我。因为他们还不了解,我不仅会做生意,还是个爱咬文嚼字的人。当合同签订好后,交付定金后,卖方对我充满了敬佩,提出要开车送我回家,想打听我从事什么工作,学过什么知识,说很佩服我。

这时候,一般女性都会以为卖方真的欣赏自己。其实这卖方并非好心与你认识或诚意打交道。他打听这一切,都为了知己知彼,为继续作战未雨绸缪。在之后的买卖环节中,卖方联合中介继续想方设法欺骗我,只要我稍微不留心,就在支付某些费用时被他们所扣押,或应该由他们支付的费用却由我来支付。因为签订合同当时,我因为信任那个中介女孩,仓促上阵,所以那份合同签订的自己并非太满意,所以事后才多了点麻烦。

虽然最终我顺利地拿到了房产证和土地证,但是他们不想给我房子钥匙,也不去缴纳拖欠了一年多的水电费和物业费,想让我自己去想办法把房门拆下来,让我去替他们垫付。幸好,合约规定必须同时交付,所以以这条,我要求他们如果不交给我房子钥匙,不缴清拖欠的费用,我也不付尾款。最后,他们妥协了,终于按照合同规定来做。但毕竟我有精疲力尽,心力交瘁的感觉。因为基本整个过程全部自己一个人下来,除了要应付贷款等自己方面的问题,最可怕的是要小心地防止被诈骗和欺负,勾心斗角好累好累啊!

提示:这起案例,卖方和中介是老乡,同样是联合一起欺负买方,伺机把各种费用摊派给买方。这些费用多的话可以上万,而且可以在收到尾款后,联合中介拒不交房,却可以告我违约,让我付违约金,幸好合同的句子,我有办法合理辩证,他们只好妥协公平交易,他们交房,我付尾款。

由于买卖房屋的经验比较丰富,所以我在路上又支招给亲戚,提醒她注意一些细节。她忐忑不安地,对刚刚发生的事情还没回过神来,不相信自己真的差点被骗了,一脸的茫然,不过总投来信任和感激,骄傲的眼神,对的士司机赞扬我聪明能干!我也为帮她逃离这次诈骗感到庆幸。

请大家注意本文中,我以红色加大字体说明了中介欺骗客户的环节。这可对大家买卖二手房有所参考借鉴。说实话,买卖二手房的整个过程下来,太累!我真不喜欢。

第四篇: 大学生诈骗案感想


案例

1、案例

H,男,来自鹤壁市某村,家里条件较差,为人老实忠厚,喜欢乐于助人,学习成绩较好,在入学第一次奖助学金评定是入选。在2010年11月中下旬的一天,他接到家人的电话,说让有位自称是河南省管发放奖助学金的人,让他向某行进行汇款800元,还留有地址和电话。该生得到消息后便拨打了该电话,便与对方交谈,在交谈中对方便让学生进行了汇款。之后,学生感觉不对便查询了该电话,发现是外地的电话,在打过去后便无人接听。当我得知消息后,第一时间便与派出所的民警进行了联系。

2、解决方案

针对本案例的发生原因,我提出了一下解决方案:

1、事情发生后,我立即找来了这位同学了解了详细情况,并及时与龙子湖派出所取得联系,时刻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

2、对这位同学进行了安全教育,在谈话过程中,我了解到这位同学的家里父母文化水平较低,本人没有一点社会成长的经验,思想及其单纯,这也是事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案例分析

本案例属于大学生上当受骗,这看似偶然的事件,实际上有它的必然性,为什么大学生群体容易上当受骗,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在高校社会化的进程中,不法分子将诈骗的黑手频频伸进校园里,这是大学被骗的主要原因,诈骗分子惯用的伎俩是假冒身份,直接骗钱。此外,他们常常投其所好,引诱上钩;
以交友为名,骗钱骗色;
以招聘为名,设置骗局;
等等。

2、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这是骗局发生重要原因。调查表明:有人只要以一副老乡的面孔出现,就能向陌生的大学生“借”来现金;
有人只要以一个请家教的借口,就能在校园里将一名女大学生骗走。这些国家未来的栋梁之材,有的思想单纯,防范意识不强;
有的贪图虚荣,遇事不够理智;
有的交友不慎,警惕性不高。

3、此外,高校在对学生的个体防范教育上是一个薄弱环节,随着学生数量的不断增加,学生工人员的工作量越来越大,安全教育只是在开班会的时候强调一下,缺乏生动案例的现身说法,多数高校都很难开展防范技能的专门教育,同时学生对安全教育不够重视,只有事情发生了,才意识到严重性。

4、经验与启示

新时期的大学生普遍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忽视自卫技能的学习和训练,是他们成为不法分子侵害对象和灾害事故伤害对象的根本原因。安全防范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保护神,大学生只要有效地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能力,就可以防止案件的发生,避免灾害的出现,就能够为自己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作为学生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和改进当代大学生的安全教育模式,便笼统说教为具体案例讲解,以学生身边的鲜活实例为例使学生对身边时的安全隐患和诈骗行为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和了解,同时,在学校层面生可以开着一门安全防范课程,让学生更加重视安全教育。

之后,我对于整个班集体进行了一次安全教育,为他们敲响警钟,并用QQ、飞信、电话等方式加强与班委、寝室长沟通,了解学生平时的一点一滴,并安排他们为安全防范第一管理员。

第五篇: 大学生诈骗案感想

买卖诈骗案例

【篇一:买卖诈骗案例】

篇一:银川市屡发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案例(1080字)

近期,银川市屡屡发生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案,甚至个别不法分子公然冒充他人、伪造他人身份证件,进行诈骗活动。警方提醒广大市民:买卖房屋时,一定要慎之又慎!昨天上午,记者从银川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又了解到这样一起利用房屋买卖合同诈骗钱物的案件。

买来二手房没过户,侄子骗去做抵押被变卖

1999年年底,张某某(女)由于要出国定居,便将银川市兴庆区德胜小区的一套住房以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中宁来银的李某(女),完成交易后,张某某匆忙出国,而李某虽然持有这套住房的房产证,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今年2月,李某的侄子崔某得知此事后,提出他能托人办理过户手续,便将李某的房产证拿走。几天前,一位姓马的小伙子突然来到李某的家里,称房子已被他买下,并且持有这套德胜小区住房的合法房产证。李某顿时被弄得晕头转向,立即找来侄子询问究竟。这一问,侄子崔某才道出了事情原由,崔某欠王某2万元钱,迟迟无法偿还,对方提出如果没钱,拿值钱的东西抵押也行。为了堵住这个窟窿,崔某骗来李某的房产证,交给了王某。

银川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报案后,经过缜密调查,查明王某拿到房产证后,为了获取不法之财,竟策划了一个恶毒的阴谋。王某先找人伪造了房产证上原房主张某某的身份证等一系列证件,又找来一个女子冒充张某某,然后找到银川一家公证处,办理了房主“张某某”委托自己全权办理德胜小区这套住房买卖事宜的委托书及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并进行了公证。凭借这些,王某将这套住房以13.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急于购房结婚的马某,并成功地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伪造房主证件、办理相关手续者构成诈骗罪

随后,记者采访了天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党建国律师。他认为,在此案中,张某某与李某买卖房屋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但是交易程序并没有办彻底,李某虽然在事实上得到了这套房屋,但并没有成为合法的房屋所有人。在这种情况下,王某通过非法途径得到了房产证,但他在既不是房屋所有人又未经房屋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伪造房主证件、办理相关手续的方式,将房屋卖给马某,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犯罪。与此同时,马某的买房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取得的房产证不合法,因为他并不是从具有该房屋处置权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委托人的手中购买房产,其蒙受的损失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对王某追赃进行补偿,同时,公证处也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

针对此类房屋交易诈骗案件,民警和律师提醒广大市民,房产证务必要妥善保管,一旦遗失应立即到有关部门挂失。在买二手房前,一定要到房管部门察看准备要买的房屋是否对外设置了抵押。交易过程中,签订买卖合同的同时,应尽快办理过户手续,将买卖程序办彻底。

篇二: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案例(1204字)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繁荣与一些旧城的扩大改建,房地产交易、房屋、店面出租等活动越来越频繁,由于房地产价格大幅上扬,投资经营各类商品房和商业店面的热情高涨,为了急于买到合适的商品房和店面,对相应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权属问题等不加甄别就进行所谓的产权和经营权的转让,由此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诱发合同诈骗活动。今年年刚过,我市就立案侦查了2起此类合同诈骗。

3月28日,报案人李某到三元经侦大队报称:其于2005年10月通过中介公司,与嫌疑人张某签定《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张某称三明市华厦房地产公司抵押给他一套住房,现将此住房卖给李某。张某在收到李某的35000元房屋买卖预付款后逃匿。后2007年3月28日,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决此房由三明市华厦房地产公司收回,李某限期搬出。此案中,中介公司仅凭犯罪嫌疑人张某一句话说“此住房系房地产公司拖其欠款而抵押给他的”,就轻易相信了张某。而没有查看其房产证、土地证等任何手续,或到此房地产公司了解、查看此房的产权人。此案中中介公司承担着难以逃咎的责任。

2007年3月5日,明溪个体工商户杨春艳到泰宁县局报案称:2007年3月4日,其被人以虚假广告诱骗签定了一份店铺转让合同,并被对方骗走转让金21280元。这起案件的主要特点:一是虚构事实,低价引诱。犯罪分子或者虚构自已拥有某个店面所有权,或者利用他们与原经营者签订的已失效的店面经营权转让合同找到欲租赁经营的受害者,同时开出较低于当前市场成交价的一个转让价位,受害者看到该转让合同或实地看过犯罪分子指引的店面后就信以为真,认为有利可图,急于成交,遂未做深入的调查、核实即与犯罪分子签订转让合同,并交付相当数量的定金或转让金。二是案发时间较长、隐蔽性强。由于店面经营权转让后受害人大多很少再去过问核实,只有等到要装修开业时见到店面的所有人或真正的经营者时,才知道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此类案件隐蔽性强,短时间内不易被察觉,待受害人发现报案后,犯罪分子早已逃匿,即使事后抓获,其所得赃款也已挥霍一空。

此类犯罪的防范措施:

1、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房屋交易市场的管理,特别是对房屋中介所的法律意识教育,加强分辨真伪的能力。要规范中介行业的活动,做到有章可循。中介公司要承担起责任,严格审查产权人的资格,以防此类诈骗案件的发生。

2、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辨别真伪的能力。提醒广大市民不要轻易预付定金或购房款,应及时到相关部门核对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及时发现问题,以防被骗。对于委托中介人买卖房屋的,最好与房东见面或通话,确定委托真实性。

3、加大打击力度,保护群众利益。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应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广辟案源、及时受理有关房地产交易、租赁店面、转让经营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活动,尽快破案,追缴赃款,挽回受害者的经济损失,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同时应加大此类诈骗案件的防范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篇三:房屋租售合同诈骗案例分析(1112字)

7日上午,海口市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民警纷纷走上街头,在明珠广场等6个活动点,向群众开展“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宣传活动。

据了解,海口市公安局经侦部门从9月22日开始至10月21日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宣传月”活动。经侦支队郭德强支队长介绍,今年1至8月份海口市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115起,立案105起。目前,海口市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有传销、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合同诈骗等。活动现场,房屋租赁、销售合同诈骗案件成为市民关注的热点,经侦民警为市民支了“四招”防骗。

典型手段

经侦部门根据调查分析,房屋租赁、销售合同诈骗手段主要有5种:“利用房屋中介身份实施诈骗、低价出售为名实施诈骗、虚构房产或假冒身份实施诈骗、一房多卖实施诈骗、以讹传讹实施诈骗。”

一些房屋中介公司指使公司员工及他人假扮购房人,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少量定金或部分房款后,将房屋过户至虚假购房人名下,最后将骗取的房屋转卖或抵押,从中非法获利。有的诈骗分子声称其亲戚、朋友是房地产开发商,现因资金紧缺,生意上难于周转,一般以降低于市场价格的售房价引诱他人上当。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或个人在预售、出售房屋时,隐瞒房屋已抵押或已出售的事实,采取一房多卖的方式骗取他人购房款。犯罪分子抓住朋友之间互为信任的人性弱点,大势吹嘘,宣称因为其关系的特殊性,能够极为优惠的价格将房子出售。当信息扩散传播后,就会导致受骗群体愈来愈多。

如何防范

经侦民警为市民支了“四招”防范此类诈骗手段。

第一招就是克服贪小便宜的心理。经侦民警提醒市民,购房要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不要因亲情、友情等关系的诱导,轻易做决定。投资前应向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包括项目的真实性、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与广告宣传是否一致等,切莫为追求高额回报盲目投资。

第二招就是在购房时要审查房产开发商及中介公司的相关证书。按规定,开发商须具备“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而从事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服务的中介公司也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认证。

第三招是要审查房屋产权的真实性。经侦民警提醒,签订购房合同前可到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查询,核实房产证的真伪、卖房人与登记人是否一致、房屋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等情况,以免购买无产权或产权有争议的房屋,切莫怕麻烦、怕走多程序,导致上当受骗。

第四招是提防交易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根据经侦部门的分析,购房者对中介公司和房产公司普遍存在依赖心理,对他们事先拟好的合同很少提出异议,往往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市民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提防其中的免责条款陷阱,以防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篇四:伪造房屋买卖合同案例(1048字)

一、案情:

为了实施诈骗活动被告人刘某租用某小区住宅一套,与房主签订租房期限为两年。刘某伪造以自己为房主的产权证明,购房发票等房屋买卖证明文件,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卖房信息欲以超低价格出售该房屋。被害人张某在看到该卖房信息后与被告人刘某联系,商量买房事宜。被告人刘某向被害人出示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等伪造的文书,向被害人谎称,自己急需用钱,要求被害人自己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主动降低价格,条件是被害人一次性将购房款交付刘某。被害人张某见房价确实便宜,遂信以为真,交付40万元房款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人刘某将伪造的购房合同等交付给被害人张某。事后,被害人发觉上当,文件系伪造的。公安机关将已潜逃的被告人刘某抓获。

二、分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围绕刘某的“骗房”行为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刘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具体而言,就是刘某通过伪造的产权证明等文件,使被害人张某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刘某是房屋的所有人,而基于这种错误认识支付财产。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刘某实施的诈骗行为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应该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分析:

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就本案来说:

1、被告人刘某在签订合同时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刘某明知自已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也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但仍与他人签订合同,一旦房款到手,便大事告成,逃之夭夭,签订合同是假,骗取财物是真,应以诈骗论处。

2、刘某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欺骗行为

从司法实践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骗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全面履行,也只能作合同纠纷处理,不能定诈骗罪。但本案中刘某伪造证件,使用假证件,编造谎言,骗取信任,掩盖其根本无力履行合同的真相,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3、刘某在签订合同后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司法实践表明,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签订合同后,必然设法创造条件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会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无疑,这属合同纠纷。本案中的刘某伪造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在合同签订后,根本无法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这种行动足以证明他根本无意履行合同,完全是出于骗取财物的目的。因此,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因此。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应定诈骗罪。

【篇二:买卖诈骗案例】

【案例1】房屋面积差异的处理

王某2012年购买了一处商品房,面积89.5平方米,王某按89.5平方米交了房款,2013年9月交房后,王某找专业人士进行测绘发现房屋面积只有80.5平方米,现在王某应该怎么样主张他的权利?

答:盈科()夏辉律师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处理原则,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介个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于支持。买受人决定不退房的话,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为此,本案中,面积误差比已超过3%,并且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王某可以主张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王某如果不想退房,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上述规定返还购房款。

【案例2】代人买卖房,合同有无效?

2008年4月,李某通过中介购房,并与徐某签订定金合同,交了10000元定金,后以徐某非产权人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并返还定金。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徐某以自己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违反《》第403条“关于 隐名代理”之规定,无论徐某对相对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具体情况在实施该代理行为前后,均不影响其委托代理关系成立。即若受托人徐某因委托人原因对第三人张某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张某可直接选定委托人主张其相应的合同权利。为此,本案李某认为徐某故意隐瞒争议房屋权属状况,且在未披露其与房屋产权人就该套房屋存在代理关系情况下即以自己作为出卖方与张某订约,该行为已对李某构成欺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案涉合同应认定有效。李某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所付定金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应支持。

【案例3】精神病人的卖房效力?

夫亡,其妻李某患精神分裂症。夫兄赵某持李某身份证件,以抵债为由,将李某名下公房以7万元低价售予张某。李某能否要回房子?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赵某未取得李某法定代理人书面授权,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受李某法定代理人口头授权,故应认定赵某无权代理李某处分案涉房屋。即便张某与李某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赵某亦无权以李某名义将房屋处分给张某用以抵债,故合同无效。张某明知房屋产权人系李某,仅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有充分理由相信赵某取得处分该房代理权,况张某实际并未支付合理对价,故不能认定张某善意。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故张某应将案涉房屋归还李某。

【案例4】定金条款表述与适用

2007年3月,王某与李某约定,前者以37.6万元购买后者房屋,并交付定金的6000元,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定金收条一张。后因李某反悔拒绝订约并将案涉房屋另售他人,王某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其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收条虽载明了房屋产权证号及房屋总价款,但未对房屋面积、四至界址、房屋价款及房屋交付时间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时间等主要条款形成书面约定。故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李某已订立房屋买卖协议。李某收取的6000元不是合同履行定金,而是订约定金。王某可选择订立合同或放弃定金,李某也可选择订立合同或双倍返还定金。李某在收受王某定金后拒绝与王某订立合同,而与案外人订立买卖合同并收受全部购房款,构成缔约违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案中,因王某未提出支付的诉讼请求,故对王某提出的依法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继履行的诉讼请求,法院很有可能会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5】2010年4月,项某通过房产中介购买邹某房屋,先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成交确认书,约定买方拟贷款140万元, 贷款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获银行批准的,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款,以现金支付给出卖人 ,居间服务费7.05万元.2010年5月,邹某与项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产中介依据项某主张居间服务费.争议焦点:1.房产中介居间义务是否履行?2.应否交纳居间费用?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首先,要看居间是否完成?房产中介为买方提供了房源信息服务,促成买方与卖方就涉案房屋签订了购房合同,房产中介已履行了居间成交确认书中约定的义务,故有权收取相关居间费用.

2.居间费用.买方在其与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拟贷款140万元,贷款因买方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管理中心批准的,买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卖方.买方并不在限购之列,只是贷款手续更加严格.买方虽未能顺利获得贷款,但买方承诺其自行筹集房款支付给卖方,且买方在居间成交确认书中确认,买方应向房产中介支付全部居间弓间报酬.此后,买方又为房产中介出具欠条,称其拖欠房产中介居间服务费.买方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买方与卖方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免除其向房产中介支付居间费的义务.

【案例6】土地出让金,该哪万补交?

2008年10月,鲍某将划拨土地上的房产证(黄证)以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给陈某,约定 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双方各自承担法定税收费用 ,合同 特别告知 中载明 非居住房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划拨土地上房地产买卖,买受人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办理过户时,因对何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存在争议致诉.争议焦点:1.买受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2.土地出让金由哪方负担?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案涉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双方各自承担法定税收费用.签约时,陈某作为买受人已阅看过该商铺产权证,而该类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利凭证与出让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利凭证在颜色上即有明明显区另氏故,陈某应预见到该类 黄证 商铺需缴纳的税费可能与 绿证 商铺需缴纳的税费有区别,且该份合同又作了特别告知.

从系争商铺买卖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双方已就系争商铺完成了实物交付,陈某已获取了该商铺的使用收益权能,现为最终取得该商铺的完全产权,而要求鲍某协助办理该商铺产权之过户登记手续,在有明确约定情况下,故由作为买受人的陈某承担并无不当.

【案例7】购房尾款的支付时间----全款须到位,还是先交房?

2009年12月,王某以总价款60万元购买茅某二手房一套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关于尾款支付约定 全款到位交房,交房时支付尾款1万元、关于交房约定 茅某于2010年2月5日前腾出系争房屋并通知王某进行验收交接,王某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三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茅某将房屋钥匙交付给王某作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 .签约后,王某支付茅某房款59万元,茅某于2010年3月19日要求王某支付尾款1万元未果,遂诉至法院追索.王某主张以茅某逾期炙房应付违约金、未结清抗辩.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合同明确约定 全款到位交房,交房时王某支付给茅某购房尾款1万元 ,现双方确认已于2010年3月19日交房,而王某未能按约定支付尾款,故茅某1诉请应予支持.

王某称茅某存在逾期交房等诸多违约行为及收取约定交房日以后租金的情况,即使属实,与本案亦非同一法律关系,故不能成为王某拒绝向茅某支付购房尾款之理由.

【案例8】售房广告的法律效力

一虚假做广告,损失怎补偿?

案情:开发公司在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尤诺拥有 首创私家游艇码头,浪漫情缘后花园 等内容,并在售楼处公开悬挂商品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开展示建设用地规划范围,但实际上所建游艇码头和后花园系租赁他人土地而建.工商局对此广告行为认定为虚假并给予罚款处罚.购房人杨某得知后,起诉要求赔偿.争议焦点:1.虚假广告如何认定?2.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开发公司在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允诺的内容,并在售房时建好的游艇码头和后花园,系租赁他人土地而建,开发公司对此事实予以隐瞒.工商局对开发公司的虚假广告行为均作出了认定并给予罚款处罚.据此,开发公司的行为对杨某购房的选择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一定的影响,开发公司应对给杨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案例9】无证预售房合同效力

—无证预售房,合同有无效?

案情:2006年4月,刘某与没有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先后支付了房款124万余元.嗣后开发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但不久又因占地不合法被撤销.争议焦点:1.合同效力如何?2.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刘某与开发公司订立买卖合同时,明知后者并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虽后来开发公司取得了该证,但嗣后又被撤销.、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涉案房屋不具备买卖1的条件,故案涉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就合同的履约条款主张违约责任,故刘某要求开发公司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10】转按揭二手房屋纠纷

—转手按揭房,贷款如何偿?

案情:2008年4月,童某将按揭房屋作价21万元售与刘某,约定余下10方元按揭款由刘某承担, 如刘某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造成童某信用受损,则刘某应按贷款额度的5%.每月赔偿给童某 , 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3万元 .2010年5月,刘某将该房作价23万元售予吴某.2010年6月起,刘某连续3个月停止支付贷款.争议焦点:1.刘某是否根本违约?2.能否解除合同?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本案刘某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且有继续履行意愿,其3个月未按期支付银行按揭贷款并未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构成根本违约.另考虑到刘某已与第三人就该房屋签订买卖合同,解除本案合同将给吴某利益造成影响,故本案合同应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既约定了概括性赔偿违约金3万元,又约定了具体性赔偿违约金即当刘某未按期归还房贷应按贷款额度的5%.每月赔偿给卖方,故童某依法可选择适用,但赔偿违约金的支付应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相当,鉴于刘某违约行为系非根本性违约,实际造成童某的损失亦较轻,故对刘某提出要求减少违约金的怠见予以采纳.

【案例11】无可归责于双方情形

—合同未签成,责任应在谁?

案情:2008年5月,朱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张某房产,约定房价款131.5万元,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后,朱某依约交纳5万元定金.1个月后,双方未依约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对未签约原因,朱某主张因对方提出作低房价而不能协商一致,张某与中介公司称系朱某无法借到购房款、要与爱人商量为由拒签.争议焦点:l.合同未签之原因是什么?2.定金是否返还?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三方签订的房地产居间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对最终未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朱某主张其因不愿作低房价,要求以131.5万元合同价成交,但张某不同意.张某主张其同意以该合同价签约,虽该主张有中介公司陈述印证,但考虑到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实际代理张某与朱某洽谈买卖房屋事宜,故张某的上述主张本院难以采信.因双方就合同价格最终未能协商一致,而导致未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且属于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原因所致,故张某所收取的定金5万1元依法应返还朱某.

【案例12】开发商在网站上进行售楼宣传的法律性质

----宣传虚假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案情:开发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发布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在宣传资料中宣传园区内有篮球场,购房者杨某就是爱打篮球才选择购买该房屋的,但在实际交房时,杨某发现园区内并没有篮球场,杨某感觉自己被欺骗了,杨某该如何主张权利?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开发公司在网站上发布的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法律上的性质为要约邀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要约邀请对于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开发商在要约邀请中承诺的内容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应当履行,如果不履行,则将对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

为此,购房者杨某可以通过诉讼主张开发商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篇三:买卖诈骗案例】

篇一:支付宝诈骗案例(646字)

2月25日上午,受害人蔡小姐在网上像往常一样买了件衣服,页面显示支付成功。但一小时之后却接到购物网站 客服 的电话,告知其货款没有支付成功,需要重新付款。蔡小姐也没多想,就将手机上刚收到的验证码告诉了对方。但紧接着蔡小姐又收到一条短信:
您的账户支付金额500元的交易,订单尾号390096**,支付验证码为0784**,请勿泄露。

这引起了蔡小姐的警觉,因为她购买的东西才一百多元。

蔡小姐当即联系所谓的 客服人员 , 对方告诉我说是我的网银有点问题,这些短信只是测试,不会从银行账号中扣钱,再次让我把验证码发给他。

听 客服 这么一说,蔡小姐就放松了警惕。接下来,她又陆续收到了14条类似短信并一一将验证码提供给 客服人员 。等蔡小姐回过神来觉得可疑,查了账户余额后才发现少了6400元,于是她马上报警。

接到报警后,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侦大队迅速组织警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根据所谓 客服人员 的手机号码归属地是福建省龙岩市这一线索,办案民警迅速与龙岩市公安局取得了联系,要求协助侦破。在两地警方近一个月的联合侦查排查下,终于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陈某。

经过进一步摸排,27日凌晨4点多,民警实施抓捕,将正在熟睡中的犯罪嫌疑人当场控制,现场查获了一批电脑、电话卡、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陈某乖乖束手就擒。

篇二:支付宝诈骗案例(807字)

本人于10月17日晚在淘宝商城购买了商品,刚支付完毕就接到一外地手机号码打来,冒充淘宝店家的客服,与我核对姓名和详细的收货地址后,借口刚下的单子出现异常,现在需要给我退款,然后重新下单,并承诺给我85折,当时听到可以打折心里沾沾自喜,天上掉馅饼了。就按照他的提示加了所谓淘宝订单客服qq1784206305,他通过qq指导我一定用ie浏览器登录tuikuan.kijokk.ga/index.asp?uid=21 tagid=sads9n7sv1k7,还询问我电脑使用了什么杀毒软件,我输入后网页显示支付宝网站,我按他的要求进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并填写了网银卡号身份证等重要信息,在最后获取短信校验码环节不顺利,总是获取不得,他就假借客服身份帮我在系统上操作,不久真的收到校验码短信,但是输入几次都没反应,他又重复操作几次,分别获取了不同的短信校验码,还是提交退款不成功,我便不耐烦的和他商量明天再操作,他着急的一定要现在操作,我开始怀疑他的身份,他就开始问我是否记得网银用户名和网银支付账号,我借口不记得了明天再找,他仍然不放弃,让我看下手机刚下发的短信验证码,我一看交易金额是5000,可是我要退款只有200,我当时更加质疑,同时通过旺旺询问店家,得知根本没有要退款这回事,现在售后也下班了没理由大晚上处理退款,我质问那个骗子到底怎么回事,他说自己是支付宝的客服,订单超时了一定要处理掉,并很气愤的说网站红色的温馨提示 系统将发出1-99999元随机虚拟交易金额验证码,如有显示金额请放心输入,本次不收取任何费用 支付宝 ,催我输入,我不肯输,他又让我把短信念给他听,奶奶的,你以为本姑娘是吃素的?念出来不等于告诉你验证码了?到这里我已经想挂电话了,他还在坚持他的角色,真是敬业!我要报警他不挂,我说明天让他领导打给我吧,可能他也觉得没戏才闷闷的挂了。

篇三:支付宝诈骗案例(826字)

我被骗了13万,这可怎么办? 12月23日下午5点多,一名中年女子急匆匆走进雕庄派出所报案,称自己遭遇诈骗损失惨重。在民警的安抚下,女子才断断续续说出事情的经过。女子姓束,盐城人,是常州一家纺织集团的员工。22日早上,她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盐城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说束女士在上海办了一张信用卡,已经欠款2万余元。束女士连声喊冤,称自己人在常州,压根没到上海去办信用卡,更何况她也从来没办过信用卡。

既然这样你就向上海市公安局报案吧,如果情况属实,他们会把这笔钱销掉,就不需要你还了。

随即,对方给了束女

士一个电话号码,说是报案电话。

束女士立即拨打电话,对方询问她是否有工商银行的卡,称只要完成银行卡升级保护,束女士这事就算完了。随后,对方要求束女士将银行卡卡号和密码一并告知。束女士一心想早点解决此事,不想一直背着这一笔莫名其妙的债务,就将卡号和密码告诉了对方。对方发现银行卡里没钱,束女士又如实告知,银行卡里的确没钱,但此卡与余额宝绑定,余额宝里面有13万多元。对方随即要求束女士把支付宝的账户和密码告知,并提出要将余额宝里面的13万元转到银行卡,这样才能完成银行卡的升级保护。束女士脑子一热,还是照做了。

在等待转账期间,对方多次打电话催促束女士,让她去银行查看转账是否成功。此时,束女士起了疑心。第二天上班,束女士的同事见她心事重重,便来询问。束女士将事情告诉了同事。

你被骗了,赶紧去派出所报案。

同事立刻警告束女士,束女士脑子一片空白,赶紧来到派出所。

民警得知此事,马上登录束女士的支付宝,可支付宝的密码已被修改。民警使用束女士的手机进行短信验证,重新修改了登录密码。庆幸的是,成功登录后,民警发现13万元的金额还在转账中,并未转账成功。民警即刻联系支付宝在线客服,询问是否有此笔转账业务,并联系支付宝公司终止此项转账业务。很快,13万多元如数退还到束女士的支付宝。

篇四:支付宝诈骗案例(600字)

骗子的招数可真多,要不是我细心,还真让他们给糊弄了。

15日上午,市民俞女士拨打本报电话说,她前天晚上在淘宝网拍下一双儿童休闲鞋,网上成功支付了39元。第二天下午,俞女士接到一名自称是网店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操着一口南方口音。

对方开口就问我是不是买了一双儿童鞋,他们掌握的信息也太准确了。

俞女士不解地说。随后,自称工作人员的男子说,因为支付宝系统升级,造成钱款支付时出现被冻结状况,俞女士买鞋所付的39元钱他们在后台交易中也看不到,为了不影响发货,只能按照他们的要求重新转账。一听到跟钱有关,俞女士就特别留神,当她表示不在家,身边没有电脑不能进行网上交易时,对方显得特别着急,并催着俞女士一定要抓紧时间处理,否则货物不能及时发出。一听对方迫切的声音,还催着转账,俞女士便找借口挂断了电话。

随后,俞女士马上打开电脑,通过查询网上交易信息发现,自己所买的儿童鞋已经发货。在与店铺客服沟通了解到,最近一段时间,已经有很多客户投诉,都是在下单后接到自称淘宝工作人员的电话,并说系统有故障导致无法正常发货,要求客户提供支付宝账号等个人信息,如果按照他们所说的去做,就会导致账号被盗。为此,店铺客服人员还特别提醒说:
这伙骗子最近很猖狂,已经有多个店铺被骗,请亲们提高警惕,不要相信任何陌生电话号码及旺旺信息,如有疑问及时咨询客服。

篇五:支付宝诈骗案例(644字)

今年4月下旬,李晓新为实施诈骗,事先在一家公司旗下 一麻袋 网络支付平台注册一个账号,通过网络渠道从他人手中以5元一条的价格购买了10条淘宝客户信息,该信息均为已支付货款但尚未收到货物的近期交易信息。7月下旬的一天上午,李晓新冒充淘宝卖家与张祥取得联系。在骗取张祥信任后,李晓新以支付宝账户升级为由,谎称需将本次交易的货款退给买方后方能进行升级。由于张祥不知如何操作,李晓新随即通过加qq好友对张祥电脑进行远程操控,将其电脑中杀毒软件关闭,后用木马程序制作了一个显示金额为1元的网络充值链接 接口 发送给张祥,并谎称此1元为手续费,要求张祥输入银行卡账号和密码进行支付。其实该 接口 是一个充值10万元的网络链接 接口 ,接收充值的账户即李晓新事先在 一麻袋 网络支付平台注册的账户。张祥对此并未察觉,以为仅支付1元手续费,便输入了网银的账号和密码进行了支付,结果卡内10万元不翼而飞。

当天下午,李晓新从 一麻袋 支付平台账户中套取现金,联系某淘宝网店店主刘某,以充值100元话费兑现88元的价格为该店买家充值,充值话费共计7500元,扣除手续费后套得现金6560元,由刘某打入李晓新银行账户。张祥不久发现被骗后立即向警方报案,当地警方迅速与有关公司取得联系,冻结了李晓新 一麻袋 账户中尚未兑换成现金的92000余元。

篇六:支付宝诈骗案例(395字)

网络购物人群数量正日益增大,而阿里旺旺、支付宝、余额宝又是网购人群最广泛使用的通讯软件和支付平台, 阿里旺旺升级 、 支付宝升级 逐渐成为犯罪分子进行诈骗的编造理由。近日,芜湖市就发生了一起 支付宝升级 为由的网络诈骗案件,受害人被骗走17万余元。

4月初,李丽(化名)向芜湖警方报案称,其用电脑上网,准备为自己的支付宝进行升级处理,通过百度搜索查询 支付宝人工客服电话 ,获知一个支付宝人工客服电话,便与该电话联系。对方以 余额宝 转账到自己的 支付宝账户余额 的方式,获取了李丽的信任,随后以 转账才能激活支付宝 为由,先后让李丽通过银行atm机及网银,共计汇款17.2万余元。转账过后,李丽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遂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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