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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解读

时间:2022-09-01 18:40:08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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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解读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解读

 中共中央政治局今年 3 月 29 日召开会议,审议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在 5 月中旬印发了《条例》, 一共 0 10 章6 46 条,自 2019 年 5 月 6 日起施行。

 一、《条例》出台的目的和背景 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动形成全党从严从实抓党员教育管理的良好态势。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总结吸收实践创新成果,对党员教育管理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规范,是新时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激发党组织的生机活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夯实党长期执政基础,实现党伟大执政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 一 章为 总则,共 共 4 4 条,明确了《条例》的制定依据、指导思想,以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循的 4 条原则:一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二是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三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四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

  第 二 章为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共 4 4 条,提出要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 首要政治任务,引导党员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自觉学懂弄通做实。

 1. 学习内容:组织党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基本精神、实践要求,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

 2. 学习方法: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

 学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 3.:

 实践要求:引导党员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学以致用、知行合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增强过硬本领,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第 三 章为 党员教育基本任务 ,共 7 7 条,分别从加强政治理论教育、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 七个方面,规定了党员教育的基本任务,并分别明确了重点内容和目标要求。

 第 四 章为 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 ,共 8 8 条 ,主要内容有:

 1.要用好党的组织生活这一经常性手段,落实“三会一课” 、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基本制度,组织党员定期参加支部主题党日活动、交纳党费,加强党员党性锻炼。

 2.要根据党的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点任务,坚持集中培训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党员参加集中轮训培训、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 32 学时。

 3.要组织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引导党员参与志愿服务。

 4.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落实老党员等重点对象的服务措施。

  第 五 章为 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共 3 3 条 ,主要内容为:

 1.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 6 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

 2.对因私出国 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以及出国学习研究超过 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

 3.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 6 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 2 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停止党籍是党员党籍的管理方式,不是 组织处置,也不是党纪处分。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恢复党籍。

 第 六 章为 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共 共 5 5 条 ,明确了对党员日常监督的内容和方式,明确了进行提醒谈话的情形,明确了开展批评教育的具体情形和要求,进一步细化了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等组织处理的情形和要求,其中: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1.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2.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4.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5.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6.没有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第 七 章为 流动党员管理 ,共 共 3 3 条,强化了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的共管责任,对组织流动党员过好组织生活,以及对流动党员的分类管理进行了要求。

 第 八 章为 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 ,共 共 4 4 条,提出要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推进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现代化

 水平,对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和应用提出要求,同时要求党员应当 主动学网用网,严格规范网络行为,敢于同网上错误言论作斗争,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

 第 九 章为 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共 5 5 条 ,主要内容有:

 1.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宣传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党组、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等参加,建立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划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组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建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

 2.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和基层党委、党支部、党小组等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职责和要求, 其中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负责党员领导干部培训,指导地方党校(行政学院)将党员教育培训列入教学计划,保证课时和教学质量。

 3.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队伍、场地、教材和经费等基础保障作出了规范,提出要 加强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建设;实行党员教育讲师聘任制,县级以上党委从优秀党校教师、基层党组织书记、先进模范人物、党务工作者、专家学者、实用技术人才、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中选聘党员教育讲师。

 4.对党员教育管理的工作的检查考核作出明确规定,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予以问责追责。

 第 第 0 10 章为 附则 ,共 3 3 条, 明确了解释部门 (中组部)

 和施行日 。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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