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刑法,新思想(范文推荐)

时间:2022-08-27 13:00:1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刑法,新思想(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刑法,新思想(范文推荐)

 

  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最新笔记:

 第三章 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4)

 发布人:

 圣才学习网

 发布日期:

 2010-09-01 11:17

 共 48 人浏览[大] [中]

 [小]

  第四节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一、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人民政权进行了大量法制建设; 新中国成立前夕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共同纲领》 , 在当时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4 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法性质的宪法。

 (二)

 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

  1、 民主革命时期根据地的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

 这些法无论从阶级本质还是内容都完全不同于旧的法律。

  2、 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

 新中国成立后, 宣布国民党政府一切法律无效。

 禁止在任何刑事民事案件中, 援引其法律。

 法院一切审判, 均依据军管会公布的法令及人民政府之政策处理。

 3、 中国共产党领导了从新民主主义法到社会主义法的转型。

 根据地法和《共同纲领》 是新民主主义法律, 五四年宪法标志着我国法律开始向社会主义性质法律的转型。

 (三)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发展阶段。

 大体上可以区分为四个阶段。

 1、 孕育阶段:

 民主革命时期的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

 2、 确立阶段:

 从 1949 年《共同纲领》 到 195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在这个时期, 一是建立了新的国家政权; 二是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法到社会主义法的转型。

 制定了一些法律, 如《婚姻法》 、 《惩治反革命条例》 等。

  3、 初期发展阶段:

 从 1954 年宪法到文革结束。

 在这个时期, 新中国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

 颁布了一些法律, 各级国家机关还制定了大量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 这期间还起草了一些重要法律, 如刑法等。

 但后期由于极左思潮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 法制建设遇到严重挫折。

 4、 新时期发展阶段:

 从 1979 年到现在。

 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高速发展的时期, 民主和法制建设走上正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健全完善, 司法组织和司法体制得以重建并日益充实。

 二、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点

  (一)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由社会生产方式和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优势地位、 掌握政权的阶级的共同意志决定的。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根本使命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最终消灭剥削, 消除两极分化, 实现共同富裕

 (二)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特点

  1、 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 法的阶级性和人民性从根本上说是对立的。

 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 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与共同意志是一致的, 因而社会主义法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尽管在人民内部也存在利益差别和矛盾, 但并没有根本的对立;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生产关系的逐步完善, 这种矛盾和差别也会不断缩小。

 2、 意志性和规律性的统一

  剥削阶级类型法在一定时期也可以反映客观规律要求, 但狭隘的阶级性最终制约着意志内容。

 而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利益与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内在一致性, 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在体现着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的同时, 也体现了客观规律的要求。

 3、 社会主义法是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统一

  资本主义法确认了人与人形式上的平等, 但由于它同时确认了资源占有在实质上的不平等, 因而这种平等是不彻底的。

 而社会主义法一方面确认形式上的人与人平等权利, 另一方面又尽可能提供实现平等的条件。

 4、 强制性与自愿性的统一性

  任何法的实现, 都有强制性和自愿性两方面。

 由于阶级利益的根本对立, 剥削阶级法的实现更多依靠强制力的威胁; 在社会主义社会, 由于广大人民利益和意志在根本上的一致性, 法的强制性和自愿性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此外, 中国社会主义法还有一些特点, 如它是一国与两制的统一; 是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等。

 由于我国目前还是发展中国家, 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 政治和社会发展受到很大局限, 因此, 社会主义法的应然本质和优越性还不能获得充分表现。

 但只要我们始终不渝地坚持一个中心, 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 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的提高, 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的优越性就可以日益充分地显示出来。

 三、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一)

 社会主义法的社会原则

  原则是指某一事物的起始点或出发点, 法的原则是指在法的制定或实施过程中有着指导性作用和倾向性要求的内容。

 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法律的运行过程中, 对所有的部门法都有着指导意义的原则。

 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区分为:

 社会主义法的社会原则和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

 社会主义法的社会原则, 是指法在确认和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 或者说是由社会关系本身特点所决定的法的原则, 因此也可以称为有关法的内容的原则, 它决定着法的性质, 以及法是否能够反映政治、 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

 社会主义法的社会原则包含许多内容, 一般被总结为民主和社会主义两项, 具体又可细分为以下几项内容:

 1、 确认和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根据不同时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来确定, 在现阶段, 主要体现为以下原则:

  (1)

 在所有制关系方面, 社会主义法要以“三个有利于” 为出发点, 不断完善以公有制为基础, 不同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2)

 在分配制度上, 社会主义法要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3)

 在经济运行方式上, 社会主义法应当有利于建立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 确认和调整社会政治关系的原则。

 主要有以下内容:

 (1)

 社会主义法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改进和加强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2)

 社会主义法必须重视保护基本人权, 确立、 保障和发展公民所享有的各种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3)

 社会主义法应当有利于推进国家统一, 维护各民族的团结。

 (4)

 社会主义法必须坚持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党实现其政治领导应以制定和执行法律为手段, 党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5)

 在对外政策上, 社会主义法要坚持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指导方针。

 3、 确认社会精神文明基本要求的原则。

 社会主义法应当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 对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1)

 社会主义法应当有利于推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繁荣社会主义的文学艺术。

 (2)

 社会主义法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道德, 与贪污腐败等各种社会丑恶现象斗争, 大力培养“四有新人” 。

 (3)

 社会主义法必须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

 (二)

 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

  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是反映法律调整自身规律和特点的准则, 它是法律制定实施过程必须遵循的一些要求, 它又被称为法的形式原则。

 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即依法治国原则, 它要求法律至上和良法之治, 要求法律能够在社会中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

 这是法律制度健康运作的必要条件或前提。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 法律调整是一种规范性调整, 因此, 它的对象是社会中的所有人, 它按照同一尺度去要求所有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的内在要求。

 3、 法律的确定性、 规范性、 公开性、 程序性、 可诉性等原则。

 这是对法律自身的要求的体现, 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调整手段, 要发挥其作用, 必须遵循一些其内在规律性的要求。

 4、 法院独立审判、 不受其它组织和个人干涉的原则。

 如果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受到不正当的干扰, 那么就会妨碍法的贯彻实施, 损害法的公正性, 这是现代法律制度所不能允许的。

  以上是社会主义法的一些最主要、 最基本的原则, 可以说, 社会主义法的社会原则主要揭示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点, 而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反映了法外部形式的方面的特点, 二者缺一不可。

 人民大学法理学与综合课的复习

 有的同学在复习法理学, 发现人大的法理学考试题目比较活, 有一些题目需要阐述自己的想法, 可书上对这些又没有现成的答案, 结果这些同学非常苦恼。

 我想解决法理这个问题有两个办法:

 一是可以在选用一本比较好的法理学教材(北大的沈宗灵的就不错)

 , 用该教材论述的比较深入而人大的教材不深入, 或者该教材视角比较新的东西作为考试时你的观点去弥补一下; 二是当同学们对人大版法理学教材论述有不明白或者觉得不够深入的地方, 可以多阅读一些相关主题的法学期刊上的法理学文章补充一下。

  其实作为考研究生的法理学试题尽管比本科法理学考试深入一些, 但较之于考博士的还是有距离的。

 人大法理学考试的题目主要要求有两点, 一要做到融会贯通, 二要有自己的观点。

 其实, 就第二点要求来说, 作为一个学习法律才几年的本科生是不会有多少自己的观点的, 所谓自己的观点其实就是人大的法理学书本上没有的观点。

 对于这一点可以用上述方法补充。

 至于第一点, 也就是说任何问题的论述在人大版的法理学中都不可能只出现在某章或某节, 可能其他的章节中也有论述, 因此在深入研究每一章后, 应该认真将整本书的东西融会一下, 任何一个法理学的问题都要放在整个体系中去理解, 当年我报考人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时, 我院姚辉副教授就告诉我, 对于任何民法问题既要能从抽象层面论述, 也要能从具体角度分析, 宏观与微观相结合才是好的路子。

 法理学何尝不是如此!

 事实上, 这种体系化思考问题的方法对于大家将来的工作也是非常有利的。

 现在我们很多研究生都缺乏这种思维方法, 许多人对微观制度研究得非常细, 可就是只见树木不见树林。

 记住, 对一些问题作体系化思考后, 自己要做个笔记。

  关于综合课的复习, 一些同学觉得综合课的东西多且杂, 往往有漫无头绪之感。

 其实, 人大法学院考研的综合课试题主要考察的是一些比较重要的知识点, 如果同学们多看看历年考的东西就会发现这点, 通常这些东西就是我们说的重要的知识点, 至少对他们同学们要非常熟悉。

 此外, 一些新的制度与规则也是容易出现在考试题中的, 比如某项新修订的法律或某个新规定的刑法罪名, 通常刑法都集中在总则(刑法的基本原则、 自首、 累犯、 假释、 各种刑罚制度等)

 与比较典型的一些各罪(抢劫罪与抢夺罪, 盗窃罪等)

 中, 多看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也主要是法条与具体制度程序规则(自诉的案件与公诉的案件类型、 抗诉、 审判监督程序等)

 。

 除非常重要的理论外(刑法有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或共犯理论等, 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重要原则)

 ,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的其他理论可以不用看。

 宪法则主要是许多名词概念(议会制、 内阁制、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君主立宪制、 联邦制、 单一制等)

 以及宪法条文。

 法制史可以选择比较简明扼要的一本看看, 尤其是一些法制史上第一的东西、 各种制度(六礼等)

 以及各朝各代的法典(唐律等)

 的变化、 名称以及新增加的东西。

  总之, 任何好的学习方法都是因人而异的, 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还需要同学们在学习中不断总结反思

 我想每过一段学习之后, 同学们都应反问一下自己学习效率如何? 学习方法有没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哪些知识点复习得还不够? 如此, 则日日新, 苟日新, 学习效果自然非常好。

  此外, 要说的一句就是, 学习中不能没有压力, 也不要压力过重, 如何处理好考试压力与学习动力之间的关系是

  每一个面临考研的同学都应思考的问题。

 许多人要么压力过重, 而考试无法正常发挥; 许多人要么没有压力, 则松懈失败。

 只有一张一驰才是真正的文武之道吗!

  最后, 衷心祝愿同学考研成功!

 点此查看辅导员编辑整理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1 年考研全部专业课辅导资料

推荐访问:刑法 新思想 刑法 新思想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