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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新中国人民防空至今已经走过 50 多年光辉历程
自 1950 年在全国范围开始建立人民防空体制,新中国人民防空至今已经走过 50 多年光辉历程,经历了创建、恢复再建、应急建设和全面发展、调整改革、全面协调发展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创建阶段(1950—1958 年)
从 1950 年 10 月成立中央人民防空筹备委员会,到 1958 年 9 月撤消全国各级人民防空机构,为人民防空工作的初创时期。这个时期的人民防空工作呈现出由迅速建立到暂停的大起大落的特点。
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关于建立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1951 年,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人民防空委员会。
1953 年,召开第一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确定了“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方针,确定建立人民防空领导机构,构筑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建设人民防空警报系统。
第二阶段:恢复再建阶段(1959—1968 年)
从 1958 年 9 月撤消各级人民防空机构到 1968 年,为人民防空工作恢复再建阶段。这个时期的人民防空工作再一次出现迅速恢复再建到文化大革命受冲击的大起大落的状况。
1965 年,中央人民防空委员会正式恢复,并召开了中央人民防空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回顾了我国 排气阀人防工作的状况,研究了当前的形势和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任务。
第三阶段:应急建设和全面发展阶段(1969—1978 年)
1969—1978 年,是人民防空事业由应急建设转入全面发展时期。这个时期对人民防空管理体制作了调整,由公安部移交军队管理,形成了军政双重领导体制,并由周恩来、邓小平、叶剑英先后担任全国人民防空领导小组组长。
1971 年,在周恩来总理亲自主持领导下,召开第二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总结了人民防空工作的经验教训。
1978 年,召开第三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确立了“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
第四阶段:调整改革阶段(1979—至今)
1981 年,召开全国人民防空工作座谈会,贯彻调整方针。
1984 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条例》,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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