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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一百年

时间:2022-06-15 14:45: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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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一百年

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一百年3篇

【篇1】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一百年

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人。

第二章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半分之二十。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
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报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列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做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出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
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篇2】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一百年

毛泽东对中国共产党组织领导原则的科学总结

王知宇

【期刊名称】《上海党史党建

【年(卷),期】2004(000)001

【摘要】1938年10月,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所作的《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的报告,标志着我党马克思主义组织路线的确立。其基本内容是:第一,制定了党的干部路线和一整套完整的干部政策;
第二,制定了党员队伍建设的正确方针;
第三,在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上。提出要实行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和加强党的纪律;
第四,制定了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
第五,论述了党内团结和斗争基本原则。这条马克思主义的组织路线经过延安整风,到党的“七大”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以党的根本大法的形式将这条路线明确规定下来。

【总页数】1页(23-23)

【关键词】毛泽东;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马克思主义

【作者】王知宇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A8

【相关文献】

1.论毛泽东对中国共产党组织领导基本规律的探索与总结 [J], 王知宇

2.毛泽东对中国共产党组织领导的理论贡献 [J], 王知宇

3.简论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的先进性——以建党初期组织建设为视角的历史学分析 [J], 徐学初; 张立辉

4.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历史变迁的三维解析 [J], 张岩; 周明明

5.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的历史启示 [J], 陈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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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一百年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 (试行)》图解 (上)
作者:
来源:《四川党的建设》2021年第08期
组织处理是教育干部、管理干部的必备手段,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是第一部专门就组织处理作出全面规定的党内法规,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有力保障。微话题栏目为您梳理要点。
一、组织处理的方式、原则、适用对象和职责分工 组织处理的概念和方式
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组织处理工作的原则
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委 (党组) 领导、分级负责 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规定》 适用对象
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
对以上机关、单位中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组织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组织处理的职责分工
党委 (党组) 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处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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