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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功能借记卡自助贷款被骗案例

时间:2022-07-29 17:55: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多功能借记卡自助贷款被骗案例,供大家参考。

多功能借记卡自助贷款被骗案例

 

 多功能借记卡自 助贷款被诈骗

 2004 年 5 月 , 中行某分行下属分理处发生多功能借记卡自 助贷款诈骗案件, 涉案金额高达 2600 万元。

 一、 基本情况

  H 市中行某分理处员 工朱某通过中 间人石某介绍两名 W 市人周 某、 徐某到该分理处存款, 周 、 徐在办理定期一本通和存款业务后, 朱某以两客户 委托为名 ,使用石某提供的周、 徐定期一本通密码, 申请办理了 中行长城多功能借记卡。

 此后, 朱某一直掌控该多功能借记卡和密码, 并以此办理自 助贷款, 贷款资金转入存款人周 某、 徐某的账户 , 后朱某将大部分资金划入石某账户 。

  该分理处 2004 年 5 月 31 日 案发时, 周 某名 下有质押贷款余额 1800 万元(存款 2000 万元) , 贷款资金全部转入石某账户 ; 徐某名 下有质押贷款余额 800 万元(外汇存款 30 万美元、 人民币 存款 1000 万元) , 其中:

 580 万元转入石某账户 ,200 万元转入周某账户 , 20 万元转入徐某账户 。

 涉案存款余额外币 30 万美元,人民币 3000 万元, 贷款余额 2600 万元。

 由于中间人石某在农行某支行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 于 2004 年 5 月 24 日 被 X 市公安局拘捕, 存款人周某于同年5 月 24 日 打电话给 H 市中行某分理处, 反映石某已被公安机关拘留, 并否认自己在该分理处有贷款。

 二、 作案手段

  犯罪嫌疑人石某利用 银行内控管理漏洞和部分银行片面追求存款指标的不良经营倾向, 内外勾结, 采用 类似于定存定贷的做法, 中 间人以高息拉入存款,通过存款质押贷款诈骗银行资金。

 据查, 2002 年 3 月 15 日 , 朱某通过石某拉入周 某存款 700 万元, 并谎称石某、 周某为其亲戚; 2003 年 3 月 20 日 , 又拉入徐某外汇存款 30 万美元。

 朱某均为其办理了 多功能借记卡进行贷款。

 据周 某、 徐某供认, 存款当时获得石某 5-8%的息差。

 2002 年 3 月 至 2003 年末期间, 朱某共代周某签名 办理自 助贷款 126 笔, 计 3105 万元, 这些贷款均按时还款, 因此该分理处认为此客户 信誉良好。从 2004 年 3 月 份开始, 存款突然增加到人民币 3000万元, 外汇 30 万美元, 且当天存款当天贷款。

 三、 存在问题

 ( 一)

 片面追求存款业务, 缺乏贷款风险意识。

 H 市中行某分理认为有存款质押、 以前贷款都能及时归还, 因此没有风险。实际上, 如果从常理思考, 存款人当天存入 1000 万元资金、 当 天贷款 900 万元,存款人要倒贴利差, 这种存贷款业务明显存在问题。

 ( 二)

 中行多功能借记卡自 助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存在缺陷。

 根据现行中 行系 统《多功能借记卡操作细则 》, 存款人只 要与 中行分支机构签订《中国银行多功能借记卡自 助质押贷款协议书》, 则 该机构就可以直接开通操作系统内的“需要贷款” 功能, 贷款仅凭借记卡和密码, 不需要身份证, 且在全省所有柜台 及 ATM 机都可办理, 直接办理单笔 20 万元以下贷款业务, 无需上级部门授权; 且对单户 贷款笔数和余额无控制。

 而且, 自 助贷款协议一次签订终身有效。

 ( 三)

 严重违反制度违规操作。

 1、 该分理处在未与 存款人签订《多功能借记卡自 助质押贷款协议书》 的情况下, 由员 工朱某为其开通自 助贷款业务。

 2、 未经存款人授权, 违规由员 工朱某代办贷款手续。

 由于朱某一手为存款人代办贷款, 并一直持有借记卡和密码, 直接办理自 助贷款和资金划转, 该案所涉贷款全部未经存款人授权办理, 且分理处员 工均未提出 异议。

 3、 分理处主任蒙骗上级行, 由他人冒名 签字贷款。

 2004 年 3 月 3 日 , 该分行接到分理处 900 万元存单质押自 助贷款请示后, 要求存款人到现场亲自 办理贷款手续, 并派零售业务部副主任到该分理处监督办理, 但该分理处主任竟然请其妹妹冒充存款人周某到现场签字, 蒙骗上级行。

 4、 为掩盖问题, 擅自 为存款人出 具存款证明, 并继续发放贷款。

 2004 年 5月 24 日 , 存款人周某致电该分理处, 称其 2000 万元存款被中行冻结, 并否认其有质押贷款, 声称要向公安部门 报案。

 该分理处为掩盖问题, 根据存款人要求出具了

 2000 万元的存款证明, 由朱某前往 W 市送交周 某。

 朱某于 5 月 27 日 继续分别在中 行某分行另 外两家分理处办理自 助贷款 130 万元和 90 万元。

 由于该分理处未及时上报案情, 延误破案时机, 并导致石某账户 上的剩余资金在此期间被全额转移, 扩大了 损失。

 ( 四)

 事后监督流于形式。

 根据中行小额自 助质押贷款的管理要求, 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自 助质押贷款协议要由事后监督部门 统一保管( 该职能由市分行承担), 并进行核对, 至案发日 , 事后监督部门一直未认真履行该职责。

 如事后监督部门对 2004 年 4 月 16日 朱某同一天代办 45 笔、 金额 900 万元贷款的异样情况未引 起警觉。

 四、 经验教训 (一) 监督失控。

 该案潜伏期长达二年, 中行某分行一直没有发现, 主要是由于缺乏监督, 既没有对该分理处进行全面内控检查; 也未对办理该项业务应具备的基本要件进行过核查, 以致无法采取补救措施; 且对监督的定位不清, 事后监督只是对凭证要素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而不是通过监督发现各分支机构是否存在异样情况, 并进行追查。

 (二) 新业务风险控制不力。

 就该案而言, 目 前中行系统在推出 新的金融产品时, 没有将风险控制放在首位。

 像多功能借记卡自 助贷款这一产品, 未认真研究新产品的风险, 未提出 加强风险防范的措施, 办理单笔 20 万元以下贷款业务,无需授权, 盲目 铺开, 容易转化为系 统性风险。

 (三) 有章不循。

 目 前, 商业银行逐步健全管理制度, 但关键是不执行, 或执行中大打折扣。

 如果能把认真执行制度作为员 工的自 觉行为, 则 风险会大大降低。如多功能借记卡自 助质押贷款, 正因为有章不循, 存款人才可以利用银行内部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漏洞, 直接否定曾 办理过贷款, 从而将存款人骗取银行资金的法律风险转化为银行内部的操作风险。

 (四) 用人不当 。

 目 前, 银行竞争日 趋激烈, 部分银行只重资源, 不重个人素质, 盲目 吸纳从业人员 。

 如朱某个人素质差, 与发廊女勾搭成奸, 且在当 地购买了 高档住房, 其收入来源十分可疑, H 市中行某分行也听到过各种反映, 但因朱某能拉存款, 都不去管, 也不敢去管。

 这样的“能人” 给其带来巨 大风险也成必然。

 (湖州 分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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