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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拆迁户法律策略【精选推荐】

时间:2022-07-27 11:25: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精品】拆迁户法律策略【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精品】拆迁户法律策略【精选推荐】

 

  拆迁户法律策略 如何谈判 先让对方陈述完他对你房产拆迁的赔偿、 安置等方案(以下简称:

 方案), 这样你就可以知道对方提出的方案合不合理了 。

 不管对方提出的方案合不合理, 都尽量不要与对方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 避免谈判失败!

 如果对方提出的方案合理, 最好当场与对方签定同意拆迁协议, 并要求对方马上支付房产拆迁补偿费用和执行安置等方案。

 如果对方提出的方案不合理, 你可以向对方提出你的方案, 并迅速掌握话语权。

 如果条件允许, 最好当场谈妥, 以免日长梦多!

 如果双方谈判失败, 那你就那你就该进入一级备战状态了; 如果谈判拖延, 需要择日谈判的,最好做多几套预备方案以便应对。

 被拆迁户的维权方略 据媒体近期披露:

 国务院法制办已经起草了一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 (草案) 。

 似乎被拆迁户苦尽马上会遇上甘甜, 但汉律估计体现民意的新法很难在短期内出台, 故提请广大被拆迁户对维权要有较长时间的心理准备。

 鉴此, 汉律对原方略一文作最后一次的补充。

 如何合法有效地维护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让每个被拆迁人都成为拆迁维权的行家(即尽量不求人), 建议是:

 房屋的拆迁:

 当拆迁公告颁布后, 拆迁人的工作人员约被拆迁人洽談拆迁协议时, 被拆迁人应依法提出合理主张、 耐心与其洽商, 说话要和气, 尽量使用电话, 对其威胁的话可录音, 万一要见面, 约见地点在政府有关部门为安全, 对方抖狠, 你打太极, 切不可激化矛盾, 绝不可说没有多少钱我不搬家这类的话。

 在拆迁期间, 被拆迁人应当免除一切不良嗜好,谨防掉进有关人员设计的陷阱, 被迫签订违心的拆迁协议。被拆迁人事先应做好各项防范措施 (最主要的是家人的安全), 当被拆迁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到侵害(含人身恐吓)

 时, 被拆迁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保留报案的证据(录音、 报案回执), 当又一次遭受侵害(含人身 恐吓)时, 被拆迁人可依国务院《信访条例》 向各级公安机关(含公安部)

 呈交请求保护函(最好用特快专递, 信封面写明:

 关于请求保护…, 必要时可附遗书), 促使公安机关“规劝” 侵害人, 增强对被拆迁人的人身保护。

 如果被拆迁人再一次遭到侵害, 之前的报案材料可以作为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证据使用, 提起人身损害的行政诉讼(暂不要提起财产损害的诉讼)。

 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补偿安置要求(如要求产权调换)

 被拒绝, 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 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 在拆迁范围内未走一半人时或拆迁公告刚下 3 个月前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 但不应超过 2 年, 诉讼代表人宜由自由职业者担任), 请求法院撤销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 ×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 12 条

  第 2 项的规定, 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 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 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 这种状况对被拆迁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如果国务院 305 号令在 2010 年下半年废止, 只要被拆迁人在此之前尽快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一、二审官司拖半年), 既使输了官司, 但合法有效地阻止了拆迁人的最后时刻的裁决申请, 待到 305号令废止时, 拆迁人就再也无权申请拆迁裁决了。

  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 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 行政机关或法院依据该裁决强拆了被拆迁户的房屋, 被拆迁户申诉到北京最高法, 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

 依该违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 受害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没有拆迁许可证的拆迁, 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有权拒绝!

 任何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均不得介入, 否则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或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共犯, 即使房屋被拆, 只要未签协议, 受害人有权向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用特快专递), 有权要求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并予以附带民事赔偿而不是补偿。

 被拆迁人的房屋在被开发商或拆迁代办公司违法暴力强拆的情况下, 被拆迁人除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外, 还可根据国务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 3 条的规定, 致函(特快专递)

 拆迁主管部门要求将涉案事实向公安机关移送; 对拒不移送行为, 被拆迁人可根据《刑法》 第 402 条的规定, 向检察机关提起徇私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控告。

 如何破解所谓误拆的诡辩 几乎所有不法开发商在违法强拆被拆迁户的房屋后, 不是拒不承认, 在实在无法推脱时就称:我是误拆了×× ×的房屋, 此时大多数公安机关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 均会包庇拆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称以上强拆行为是误拆, 而不予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如何破解以上诡辩, 建议:

 一般而言, 当一个拆迁范围内约有一半房屋被拆除后, 某一被拆迁户在未与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的时侯, 特别是在拆迁人扬言要强拆房屋的情况下, 被拆迁人可书写一封告知备忘函(也可数户被拆迁户共写一封告知备忘函), 内容是:

 ×× ×拆迁公司(或拆迁人):

 我叫×× ×, 我是×× 街××号合法私房的产权人, 我的房屋的外型构构状况是几层楼的什么样的房屋……(见正面、 侧面照片, 房屋显要位置可用涂料书写醒目大字:

 张×× 私宅等类似提示文字), 请拆迁人在拆除他人房屋或进行有关作业时要细心查看, 谨慎操作, 不要损坏我的房屋, ……若贵单位发生损坏房屋的事实, 勿谓言之不喻也, 特此告知。

 此信用特快专递寄给拆迁人(或拆迁代办公司)

 一封,信封面写明:

 提示收信人不要误拆我的房屋的函。

 此信另用一般挂号信同时寄给政府基层有关处理拆迁事宜(或信访、 派出所)

 的部门, 寄给这些部门的信中附上给拆迁人信的复印件。

 一旦被拆迁户的房屋仍被违法强拆, 可将寄以上函的凭证及给拆迁人信的复印件与被强拆房屋后的报案

  材料一并呈送给当地派出所, 请求该部门依法追究强拆人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刑事责任。

 若房屋部份被违法损坏时, 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 最好要求侵害人恢复原状; 若房屋被违法强拆后, 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 若公安机关要求被拆迁户提供被拆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 切不可提交!

 理由是:

 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的起点标准是, 造成损失在 5000 元以上即应立案(法律规定是立案后由公安机关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几乎所有被拆房屋的价值均在 5000 元以上, 要求被拆迁户提供被拆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 既是公安机关违法不立案的借口, 又是压低房屋价值的陷阱。

 305 号令第 29 条规定:

 对产权不明确的房屋, 拆迁人履行相关公证和申报程序后, 可依法拆除房屋(各地拆迁规章中有类似条款)。

 拆迁人时有恶意利用该条款恐吓被拆迁人, 他们将凡未与其签订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登报通告, 称逾期不签协议者, 将依法拆除房屋。

 被拆迁人可采取的措施是, 将自 已是某某号房屋的产权人、 现仍与拆迁人有通讯联系的信息告知(用特快专递)

 于当地的公证处和拆迁主管部门, 要求其依法不予办理有关事项。

 被拆迁人向基层法院呈交告拆迁许可证的诉状材料后(面交及特快专递), 如果基层法院在七个工作日内既不同意立案, 又不作出书面裁定, 根据高法《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 3 条的规定, 可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中级法院不受理可向上级法院和人大投诉。

 怎样写告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诉状? 这要针对各种综合情况来定, 拆迁人提交的不合法的申请资料只有在案件受理后才能看见, 写诉状时只能针对已发生的且看得见的(以证据说话, 广为搜集拆迁人散发的各种拆迁宣传资料)

 一样或两样不合法的事实(含实体或程序违法)

 即可, 案件受理后, 见到被告提交的证据再补充撤销拆迁许可证的理由也不迟。

 最简单的起诉理由是:

 若颁发拆迁许可证之前未举行听证, 可以该颁证行为程序违反了《行政许可法》 第 36 条的规定而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

 法院受理告拆迁许可证一案后, 诉讼中既便是原告指出第三人提交的五份拆迁申请资料全部都不合法, 绝大多数法院也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绝大多数判决书是法院枉法裁判的证据, 有此判决才可上诉、 申诉)。

 如何合法延长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时间呢? 最有效的方法是:被拆迁人可在此案一审判决下达的前或后时间内(不可超过二审判决书下达的时间), 针对阅卷时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所存在的问题, 又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 请求法院撤销第三人提交的以下文件之一即可:

 1、 建设项目 批准文件(2004 年后改为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法院受理了第二个案件后, 原告应持第二个案件的受理通知书, 主动向第一个案件的法庭提

  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 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51 条第 6 项的规定, 中止第一案的诉讼, 出现这种情形对被拆迁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它意味着 305号令第 16 条所规定的先予执行(司法强拆)

 和第 17 条所规定的非诉行政强拆不能合法发生!

 房在对方着急。

 法院如不中止诉讼仍作出判决、 或违法强拆房屋, 被拆迁户只须严厉郑告违法者,持有关证据向有关部门投诉、 向媒体披露, 千万勿发生冲突, 将该判决和违法强拆申诉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销!

 第一个案件中止的时间越长对被拆迁户越有利。

 被拆迁人对在告拆迁许可证一案和其后的连环案中发现政府及行政管理机关的批文涉嫌违法犯罪的, 完全可以向检察机关(对涉案人员)

 提起刑事举报或控告。

 以上涉嫌的违法犯罪主要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犯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犯罪(刑法第 410 条 )

 。

 如何合法延长告拆迁许可证的时间, 除采用以上连环案的方法外, 最简单的作法是:

 在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时, 有意留 1、 2 户暂不参加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此时也有不愿意且未参加者, 如有也可不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有如下三条对被拆迁户非常有利:第 24 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 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第 71 条:

 “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 发回重审” 。

 第 80 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 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 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4) 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

 运用以上 3 条的具体方法是:

 1、 对告拆迁许可证的一案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时, 写明法院未通知其他被拆迁户参加诉讼, 应当发回重审。

 2、 对告拆迁许可证的一案二审判决不服提起申诉时, 写明法院未通知其他被拆迁户参加诉讼, 应当发回重审。

 以上上诉或申诉材料中应附未参加户的证明。

 如果有意留下暂未参加告拆迁许可证的人被通知参加拆迁裁决时, 应主动向法院提交参加告拆迁许可证诉讼的申请, 以免被裁决。

 笔者曾代理过一件众多被拆迁户提起的第三个连环诉讼(打三个官司共用了 约一年的时间, 现在完全用不着了, 因 305 号令即将被废止), 状告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不合法(此证书是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必要条件), 开发商拖不起时间, 在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二审判决未下达之前,自己就强行拆除了几十户被拆迁人的商铺房, 被拆迁户将报案材料和强拆的录像资料一齐交到公安局, 强烈要求追究强拆者和幕後指挥者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或“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 226

  条)

 的刑事责任、 并要求附带民事赔偿(而不是补偿), 开发商无法只好答应赔商铺房(产权调换)

 和经营损失。

 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 可向检察院反映要求立案, 同时可向上级公安、 检察机关反映, 向人大投诉; 如仍无结果, 受害人可持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证据依刑诉法第 170 条第 3项的规定直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 (无须缴费), 但切切不要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以免被动)!当然如何办理以上案件, 是否需要请内行人或律师代理, 这要视被拆迁户的各方面综合情况而定,如果被拆迁户提起诉讼的人数少、 经济比较困难、 多跑跑书店(或上网看看拆迁信息)

 不请律师也行。

 以上诉讼一人提起是一案, 几十人或上百人由于诉讼请求都是共同的, 也只算一案, 一个案件法院只收诉讼费 50 元。

 但不服拆迁裁决的案件, 一户是一案, 不能并案审理。

 如果有的被拆迁户的房屋在诉拆迁裁决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执行强拆了, 并且诉拆迁裁决一案的二审判决已经生效, 事后补救的方法是:

 (1)、 如果以前未告过拆迁许可证, 仍然可提起该诉讼, 其作用是:

 如果万一碰到个清官将违法的拆迁许可证给撤销了, 依拆迁许可证而发生的拆迁裁决和法院的强拆统统要被撤销, 实行执行回转。

 (2)、 同时可将诉讼中了解到的拆迁人提交的有关拆迁申请资料的违法性, 通过信访途径进行投诉。

 (3)、 将拆迁裁决一案申诉到北京最高法。

 当被拆迁人收到拆迁裁决书后, 为避免房屋过早被法院先予执行强拆, 一般应在收到裁决书后的 85 日 左右(在 90 日以内)

 对拆迁裁决提起行政诉讼, 在拖时间的过程中可尽早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

 如果法院受理了告拆迁许可证一案, 被拆迁人(原告)

 应持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受理通知书, 主动向第一个案件(即告拆迁裁决一案)

 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 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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