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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解读解析(精选文档)

时间:2022-07-23 14:25: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反有组织犯罪法解读解析(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反有组织犯罪法解读解析(精选文档)

 

 反有组织犯罪法解读 2021 年 12 月 24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本法),本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含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犯罪组织的处理、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如何学习本法做好辩护工作?笔者梳理了以下几点,供同仁批评、指正。

 01、本法确定了有组织犯罪所包括的罪名,且将恶势力组织确定为法律概念 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结合本法第二十条、第五十条所规定的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渗透、发展、实施违法犯罪及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规定,可以看出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包含一下几个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9 年 4 月 9 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刑法》也仅规定了犯罪集团但并未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本次本法通过立法的形式给恶势力犯罪组织以明确的法律概念,这也是对《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实践以立

 法形式予以确立。

 02、建立多部门参与治理有组织犯罪长效机制 本法第六条规定,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通过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国家机关,对于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因所涉及行业多元化,能够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不仅仅依靠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还应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参与,本法第十三条明确这些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机关建立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恶势力犯罪集团多产生在市场、金融、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因为缺乏治理长效机制,这些行业很容易成为有组织犯罪的“温床”,为了杜绝有组织犯罪在这些行业领域的产生,本法增加了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市场监督、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参与。将来公安机关可能会和行业主管机关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同时培养各行业反有组织犯罪相关人才,加强人才保障及组织保障。

 本法第六条也充分发动人民群众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这也说明打击有组织犯罪不仅仅系国家有关机关的工作,对于任何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都有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充分发挥人民群众

 的力量打击有组织犯罪。

 03、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出相应要求 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严格履行网络信息监管义务,如发现有组织犯罪相关内容,应立即停止传输并采取消除处置措施并对保存相关机关,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包门报告。本法给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出如何防止有组织犯罪内容传播方法,如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为公安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作者认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内部可以专门成立相关反有组织犯罪防范部门,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具体流程,真正的做到防止有组织犯罪相关内容在电信、互联网领域的传播。

 04、对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实行个人财产及日常生活报告制度,对担任企业高管严格审查 本法第十九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都要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本法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或一般参加者并没有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生活报告,也即对积极参加者或一般参加者并不适用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制度。

 本法第二十条对曾犯有组织犯罪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担任高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并对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这也说明本法对曾犯有组织犯

 罪的犯罪分子加强管理和监督。

 05、对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条件 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结合本法第二十条、第五十条所规定的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渗透、发展、实施违法犯罪及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规定,可以看出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包含一下几个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9 年 4 月 9 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刑法》也仅规定了犯罪集团但并未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本次本法通过立法的形式给恶势力犯罪组织以明确的法律概念,这也是对《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实践以立法形式予以确立。

 本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仅仅是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但一般参加者并未提及到,那么也就是说一般参加者如果符合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均可以适用。辩护人应特别注意这一点,一是一般参加者从宽,二是本法对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只是“严格掌握”而不是禁绝适用。

 06、软暴力可认定有组织犯罪,特别是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 本法第二十三条,突破线下地域限制,线上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且符合有组织犯罪特征的,可认定有组织犯罪。这说明黑恶犯罪组织不仅仅出现在现实生活中,网络上也存在有组织的软暴力。例如《刑法》第六章第一节所列的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等均可以通过认定为软暴力行为对他人实施侵害,最终被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07、公安机关立案前可以采取调查措施,可先行查询嫌疑人员的财产信息,并有条件的适用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紧急措施 一般公安机关具有进行调查措施均系刑事立案后,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作者认为公安机关可根据相关有组织犯罪线索不经立案便可直接采取调查措施及查询嫌疑人财产,并有条件的适用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紧急措施。

 作者认为,在公安立案前的调查措施或者查询嫌疑人财产信息或采取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紧急措施后,律师可向调查部门递交财产合法性及不应该临时冻结、临时扣押证据及律师意见,如果这些有组织犯罪线索不能成立应及时终结调查并解除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紧急措施。另外公安机关调查所取得的相关信息和材料,这些相关信息是否直接可以作为刑事证据所使用,还是这些立案前所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应该相应转换才可作为刑事案件证据材料。

 08、有组织犯罪羁押方式多样性,但化名羁押未被允许 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有组织犯罪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方式,并且明确应当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家属和辩护人,作者认为办案机关应该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和辩护人,应充分保障辩护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利。

 09、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情节严格适用 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五种依法从宽情形,一是为查明犯罪组织结构及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地位、作用提供线索及证据的;二是能够查明犯罪组织的重大犯罪提供线索的;三是查出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四是能够协助追缴、没收尚未掌握的赃款赃物的;五是其他查办有组织犯罪线索的,上述五种情形组织者、领导者严格适用。

 从上述条文来看,严格适用从宽情节并未涉及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及骨干成员,也即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及骨干成员能够满足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仍然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10、对于一般参加者可以适用没收财产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自不待言,而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对积极参加的可以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并未没收财产,而本法第三十四条笼统规定其他组织成员可以没收财产,这很可能造成对于一般参加者也被处以没收财产情形。

 11、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只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

 在本法规定前,有组织犯罪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根据监狱内部管理安排分配执行地,而本法在现在明确对组织者、领导者或者首要分子只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就会通过司法监管系统统一安排到生效判决法院所在地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也是对于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首次规定。

 12、打财断血: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相关新规定 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成员的财产状况,该条是为了防止有组织犯罪案件在办理过程中遗漏该组织或成员的相关财产。

 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易毁损、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批准可以依法现行出售、变现或者变卖、拍卖。该条款也仅限于上述三种财产,其他财产未经法院判决不可以利用上述条款进行现行出售、变现等。

 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但该该条款并未明确等值财产和等值部分的内容,例如被告人经人民法院判决没收财产,如果没收财产无法找到,即使找到其他等值财产或等值部分,这些等值财产和等值部分应属于没收的部分。

 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作者认

 为应该由公诉机关来举证证明被告人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违法所得。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本法第四十七条系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适用范围的扩大,原来仅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并未直接明确重大犯罪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本法新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或者死亡情况给予了立法规定,弥补了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执行不能的情形。

 13、对不公开真实姓名等保护措施的证人证言应当经过质证后才可作为定罪量刑证据 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并对这些证人或者被告人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本法对证人、被害人的保护措施,都将这些证人、被害人隐名,且不公开工作单位及个人信息,那么对么这些证人、被害人的陈述的真实性应该予以严格程序予以认定,并经人民法院法庭质证后,确认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真实性,方可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

 14、参与有组织犯罪的,如若不构成犯罪,也会给予行政处罚 参加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的,教唆、诱骗他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他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的,或为有

 组织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场所支持的,阻止他人揭发有组织犯罪等,如果上述情形不构成犯罪,可以对这些犯罪嫌疑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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