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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信访条例

时间:2022-06-26 17:4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习信访条例,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学习信访条例

学习信访条例5篇

【篇1】学习信访条例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

-------------华容县农机局夏金明

xx年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31号令,颁布了新修改的《国务院信访条例》。新《信访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实行。《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

《信访条例》规定了3个方面的重要制度。这几项制度具有严密的逻辑联系:信访渠道——信访事项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

一、畅通信访渠道制度。

信访渠道是连接政府与群众的重要桥梁。老百姓说,信访不通,上层耳聋;
信访不复,百姓在哭;
信访不查,贪官不怕。条例规定了五条信访渠道:1.书信;
2.电子邮件;
3.传真;
4.电话;
5.走访。新条例规定,利用现有各级政府政务络信息系统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实现上下级政府互联互通,既有利于信访人查询信访信息,也有利于上级政府信访机构及时了解、指导和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二、信访事项的提出制度。

1.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人主要有7项权利和5项义务。权利:1.信访事项提出权(信访权);
2.不受报复权(要求保密权);
3.请求复查权;
4.了解权(要求答复权);
5.申述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权。7.接受奖励权(提出的建议对党和国家有重大贡献)。义务:1.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
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
3.遵守禁止性行为的义务;
4.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
5.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

2.信访人的信访对象和信访内容。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对信访人对下列组织或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信访对象是五类组织或工作人员: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信访内容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主要是指信访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信访人的信访方式。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三、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

第一、明确受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是信访人向一会两院(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的,交由“一会两院”办理;
二是向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
三是向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特别要提到是,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里讲的是“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而不是“逐级转送”。转送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样规定减少了中间环节,缩短了办理时间。“下级”和“下一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二、明确职责要求。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级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第二十三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过去信访的弊端大都是“不规范”所致。如:层层批转,以致“把秦香莲的申诉批转给陈世美阅处”。致使信访人受到打击报复。

第三、紧急信访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第2页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各级各类信访机构如果互不通气,以致一个信访人可以就一件事向十个部门信访,十个部门可以对同一件事给当事人作出十个不同答复;
有关负责同志批阅信访无一定标准,一个批示可以吊起千万人的胃口,解决一件信访可以引出千百件信访。

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新《信访条例》,必将对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起到良好作用。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

【篇2】学习信访条例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数学组 李聪

修订的《信访条例》,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修订后的《信访条例》贯彻了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彰显了权利、责任、法治、秩序的理念。与旧条例相比,它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以及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的内容,并完善了维护信访秩序的内容。

在我看来,新《信访条例》最大的变化,就是突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将其确定为信访工作的重要原则。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宪法原则,特别是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从十年前旧《信访条例》中的普通条款提升至总则位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条例还为信访人增加了四项新权利: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的信息;
可以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对信访内容是否受理,必须给予书面回答;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可请求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并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新版《信访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这一发展方向。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对各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上述机关提出。新版《信访条例》将一部分本不属于信访功能范围的内容适当剥离出去,为司法预留下合理空间。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势头良好,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前所未有的作用。这对我们提高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作为一名学校的教师,更应尽快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依法行政、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2015年7月2日

【篇3】学习信访条例

全省教育系统《信访条例》学习培训班

有关材料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

陕 西 省 教 育 厅

2005年5月·西安

目 录

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程序简图………………………………2

群众来信来访登记制度…………………………………………3

群众来访登记表…………………………………………………5

群众来信来访受理告知单………………………………………6

群众来信来访受理转送单………………………………………7

群众来信来访受理交办函………………………………………9

信访案件审结规范要求…………………………………………10

关于督办信访案件函………………………………………… 11

群众来访介绍函……………………………………………… 12

群众来信来访不予受理告知单……………………………… 13

群众来信来访不再受理告知单……………………………… 14

信访告知单(1)…………………………………………… 15

信访告知单(2)…………………………………………… 16


中共陕西教育学院委员会、陕西教育学院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程序简图


陕西教育学院群众来信来访登记制度

根据《信访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登记的范围

1.教育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领导交办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2.委厅领导交办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3.群众直接给我厅反映的信访事项。

二、登记的内容

1.来访人的姓名、性别、住址(单位)、有效证件,信访事项的发生地(单位)。

2.随访的人数、来访的次数(曾去何处走访过),就同一问题曾经处理的情况(法律文书或处理材料)。

3.本次来访投诉请求、事实、理由。

4.群众来访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

5.群众来访的状态:堵门、堵路、打横幅标语、静坐等。

三、登记的办法

1.听取来访人口述或看笔述材料。

2.要求来访人出具有效证件和书面材料、文书等,并要求对其反映问题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单独来访一人,或5人以下,反映同一个问题的登记为1件,同时登记该件上访的人数、访次。

集体访登记代表姓名和随访人数,反映同一问题,登记为一件,以及访次。

4.接访登记以电脑登录为主,辅以笔录。

四、登记的要求

字迹清晰,项目齐全、规范,投诉请求(申诉、控告、意见、建议)言简意赅,准确无误。

五、负责答复来访群众查询投诉请求的受理、办理情况。


陕西教育学院群众来访登记表

年 月 日


表1:

受 理 告 知 单 存 根

陕教院信访告字〔 〕 号

…………………………………………………………………………………

陕教院信访告字〔 〕 号

同志:

你来信/访反映的事项我办已按《信访条例》规定转到 ,他们应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请你直接到 联系。

特此告知

二○○ 年 月 日

表2

转 送 告 知 单 存 根

陕教院信访转字〔 〕 号

…………………………………………………………………………………

陕教院信访转字〔 〕 号

关于转送群众来信的函

现将 年 月 日至 月 日群众来信 件随函转去,请你们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转送信访事项受理的规定,认真予以办理。并将受理情况及时通报学院信访办。

附:转送信件列表

二○○ 年 月 日

附表:

年 月 日至 日群众来信列表

表3:

交 办 函 存 根

陕教院信访案字〔 2006〕3号

…………………………………………………………………………………

陕教院信访案字〔2006〕3号

人事处:

接陕西省教育厅陕教信访(2006)387号精神,要求将魏保民同志来信反映情况的处理意见给本人以答复, 请你们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在15日内将受理与否答复信访人,3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学院信访办公室。

附件:来信反映问题的材料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中共陕西教育学院委员会、陕西教育学院信访案件审结规范要求

表4:

督 办 函 存 根

陕教院信访督字〔 〕 号

…………………………………………………………………………………

陕教院信访督字〔 〕 号

同志反映

的问题,我办按照《信访条例》第四章、第五章规定,于 年 月 日以陕教院信访案字〔 〕 号函转给你单位。请你们尽快将办理结果报我室。

联系人:
电话:

二○○ 年 月 日

表5

来 访 介 绍 函 存 根

陕教院信访介字〔 〕 号

…………………………………………………………………………………

陕教院信访介字〔 〕 号

兹有 单位 同志来信/访反映:

问题,请你们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及时接谈处理。

二○○ 年 月 日

注:此转送单持原件5日内有效,复印件无效。

表6:

不予受理告知存根

陕教院信访告字〔 〕 号

…………………………………………………………………………………

陕教院信访告字〔 〕 号

同志:

你 年 月 日来信/访反映的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六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不予受理”的规定,你应到已受理或正在办理的机关查询你反映事项的办理情况。

特此告知。

二○○ 年 月 日

表7:

不再受理告知存根

陕教院信访告字〔 〕 号

…………………………………………………………………………………

陕教院信访告字〔 〕 号

同志:

你 年 月 日来信/访反映的事项,已经经过

复核。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过复核的信访事项,应该息诉罢访。若还有其它问题请返回当地反映。

特此告知。

二○○ 年 月 日

表8:

告 知 单 存 根

陕教院信访告字〔 〕 号

…………………………………………………………………………………

陕教院信访告字〔 〕 号

同志:

你 年 月 日来信/访反映的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有关“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规定,请您向有关 提出。

特此告知。

二○○ 年 月 日

表9:

告 知 单 存 根

陕教院信访告字〔 〕 号

…………………………………………………………………………………

陕教院信访告字〔 〕 号

同志:

你 年 月 日来信/访反映的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的规定,请你向有关 提出。

特此告知。

二○○ 年 月 日

【篇4】学习信访条例

新版信访条例 新信访条例全文

《信访条例》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而制定的法规,2021年1月5日,《信访条例》由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最新信访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最新信访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兴华办开展《信访条例》大宣传活动

为了营造稳定、和谐的环境,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全面落实,兴华街道办事处根据2021年的工作安排,以“以民为本、和谐计生”为主题在三个社区范围内开展了《信访条例》三月份宣传月活动。在信访宣传月活动中,三个社区的38名工作人员利用入户走访的机会,发放宣传单100余份,走访群众50余户。活动中大力宣传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倾听群众呼声的窗口、体察群众疾苦的重要途径。在宣传“以民为本、和谐计生”主题的同时对信访流程、信访者的权利义务、信访须知等内容进行宣传,让居民们系统的了解信访工作。

【篇5】学习信访条例

法院学习《信访条例》实现“三到位”

县法院学习《信访条例》实现“三到位”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在上级党组织的安排布署下,县法院认真组织全院干警学习《信访条例》,从思想认识、学习效果、责任落实实现三到位,在全院上下形成了浓厚氛围,取得明显效果。

思想认识到位。思想认识是开展工作的先导,只有思想认识提高到位,工作才能开展的扎实有效。特别是在经济社会转型新时期,面对各种矛盾集中突发,在执法水平、人员素质、物质保障相应提高的形势下,对广大干警的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在学习《信访条例》中,县法院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强化学习,上至院党组成员,下至普通干警,树立起公正执法、司法为民意识,强化服务本领,真正将《信访条例》学习入心入脑,增强信访处理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达到学用结合的统一。

学习效果到位。在这次学习活动中,县法院实行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在机关学习日组织了全院80余名干警对《信访条例》进行了集中学习。院领导实行分包各科室,对各科室学习情况进行督查。县法院还组织(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了全院工作人员《信访条例》考试,考试成绩情况作为当月奖惩考核的依据之一,对于考试不过关者要求重新学习并进行补考。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责任落实到位。县法院把维护社会和谐,保证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与法律效果放到信访工作首位,实行“案件审理终身制”制度,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促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领导,抓好审判,强化意识,形成联动。将落实《信访条例》列入党组工作的重要日程,每月召开一次涉诉信访形势分析会议,每周对各单位信访案件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县法院还将涉诉信访工作纳入法官业绩的重要考核,增强了法官解决信访案件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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