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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环保制度必备13篇

时间:2023-06-29 16:05:08 来源:网友投稿

2023年环保制度第1、负责机械设备进场的检验工作,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更不允许使用,大型机械设备如塔吊等在使用前要填写验收单。2、负责进场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凡进场的机械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制度必备13篇,供大家参考。

环保制度必备13篇

2023年环保制度 第1篇

1、负责机械设备进场的检验工作,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更不允许使用,大型机械设备如塔吊等在使用前要填写验收单。

2、负责进场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凡进场的机械设备,要有固定地点存放,有防雨措施,并建立和管理机电设备安全档案。

3、负责机械设备日常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凡新进机械设备或自造机具设备,在使用前负责解决存在的`问题,并逐步予以完善。

4、对所有的机械设备要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安全高效地运行。

5、负责监督各种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实施情况

2023年环保制度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
"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沿海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对污染风险和应急防备需求进行评估,合理规划应急力量建设布局。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完成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应急反应机制,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建设船舶污染应急专用设施、设备和器材储备库。

第七条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必须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确保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第九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编写报告,评价其具备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是否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吞吐能力或者船舶修造、打捞、拆解活动所必需的污染监视监测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港口、码头、装卸站的验收工作时应当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确认其具备与其所从事的作业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制定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沿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制定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制定或者修订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按照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评估结果和修订情况如实记录。

第十二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通过型式和使用性能检验。

第三章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

第十三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是指具备相应污染清除能力,为船舶提供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服务的单位。

根据服务区域和污染清除能力的不同,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能力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其中:

(一)一级单位能够在我国管辖海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和其它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泄漏污染事故应急服务;

(二)二级单位能够在距岸20海里以内的我国管辖海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和其它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泄漏污染事故应急服务;

(三)三级单位能够在港区水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应急服务;

(四)四级单位能够在港区水域内的一个作业区、独立码头附近水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应急服务。

第十四条从事船舶污染清除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应急清污能力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见附件)的规定;

(二)制定的污染清除作业方案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三)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污染规定。

第十五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将下列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服务区域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一)本单位的污染清除能力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相应能力等级和服务区域的报告;

(二)污染清除作业方案;

(三)污染物处理方案;

(四)船舶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器材和应急人员情况;

(五)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及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污染清除能力和服务区域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服务区域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章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

第十六条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船舶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按照以下要求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一)600总吨以下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应当与四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二)600总吨以上2000总吨以下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三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三)2000总吨以上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以及所有进出港口和从事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二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第十七条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船舶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按照以下要求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一)进出港口的船舶以及在距岸20海里之内的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二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二)在距岸20海里以外的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过驳作业的载运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与一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第十八条1万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船舶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按照以下要求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一)进出港口的2万总吨以下的船舶应当与四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二)进出港口的2万总吨以上3万总吨以下的船舶应当与三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三)进出港口的3万总吨以上的船舶以及在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二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第十九条与一级、二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污染清除协议的船舶划分标准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第二十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样本,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船舶和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协议样本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第二十一条船舶应当将所签订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留船备查,并在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或者作业申请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

船舶发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履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应当向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通知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并根据应急预案采取污染控制和清除措施。

船舶在终止清污行动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停止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接到船舶污染事故通知后,应当根据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及时开展污染控制和清除作业,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污染控制和清除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接到船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报告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加强监测、监视。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对船舶污染事故的等级进行评估,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报告和通报。

第二十五条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船舶污染事故的等级和特点,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或者船舶沉没,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有关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应当处于良好可用状态,有关物资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被征用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当及时返还。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并采取海上交通管制、清除、打捞、拖航、引航、护航、过驳、水下抽油、爆破等必要措施。采取上述措施的相关费用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承担。

需要承担前款规定费用的船舶,应当在开航前缴清有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

本条规定的财务担保应当由境内银行或者境内保险机构出具。

第二十八条船舶发生事故有沉没危险时,船员离船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止溢油措施,尽可能关闭所有货舱(柜)、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货舱(柜)、油舱(柜)通气孔。

船舶沉没的,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及装载位置等情况,采取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单位采取污染监视和控制措施,并在必要的时候采取抽出、打捞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船舶应当在污染事故清除作业结束后,对污染清除行动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评估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概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二)设施、设备、器材以及人员的使用情况;

(三)回收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处置情况;

(四)污染损害情况;

(五)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情况。

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在污染事故清除作业结束后,组织对污染清除作业的总体效果和污染损害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需要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污染应急防备和处置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船舶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能力以及污染清除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予以记录。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第三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单位和个人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止作业、强制卸载,禁止船舶进出港口、靠泊、过境停留,或者责令停航、改航、离境、驶向指定地点。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船舶和有关作业单位未配备防污设施、设备、器材的,或者配备的防污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

(二)污染清除作业单位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沉没后,其所有人、经营人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及装载位置等情况的;

(二)船舶沉没后,其所有人、经营人未及时采取措施清除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迟报、漏报事故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瞒报、谎报事故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个月至3个月的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2023年环保制度 第3篇

一、环保装置运行管理

一)环保装置是指除尘设施、粉尘处理设施、煤气脱硫装置、防止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装置,如湿法脱硫装置和炼焦除尘车等。

二)凡使用环保装置的单位必须做到:

1、环保装置必须与生产主体设备同时运转、同时维护保养;

2、环保装置由专人管理,按其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

4、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杜绝“带病”运行,确保设备完好;

5、加强管理,调整好配风系统,防止滴、漏,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6、除尘设施运行效果实行年检测试,要认真做好测试前的准备工作。

7、实行环保装置停运报告制度,使用环保装置如发现有问题,环保装置因发生故障不能运行的,要向公司生产安全处提交《环保装置停运报告》,由公司生产安全处上报公司,经公司环保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停机检修。报告中应说明环保装置故障、抢修措施、修复日期等。

8、公司生产安全处定期对重点环保装置进行检查、监测,检查、监测结果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并随时检查各单位环保装置运行记录和运行档案。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将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者100-1000元罚款:

1、擅自拆除或闲置环保装置的;

2、有意造成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使排污严重超标的;

3、更新、改造环保装置,引进、安装不符合环保规定的技术设备,致使工程不能验收的.;

四)严格遵守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给予奖励和表扬。

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

一)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废水生物脱酚处理设施和废水零排放系统设施。

二)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经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进入公司生产用水系统或循环使用。

2、设施必须配备专门操作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必须按规程操作做好设施运行记录、监测结果记录。

3、污水处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公司生产安全处审查和批准:

(1)需暂停运转检修的;

(2)需拆除或闲置的;

(3)需更新改造的。

4、污水处理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要立即采取措施,将废水送入事故废水排放池,严禁废水外排,并报公司生产安全处。

5、公司内不许乱设排水口。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批评,并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责任单位警告、责令改正或者100-1000元罚款:

(1)操作者不按规定进行操作的;

(2)擅自拆除或闲置处理设施的;

(3)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公司生产安全处的;

(4)拒报或谎报污水处理设施情况的。

四)严格遵守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给予奖励和表扬。

三、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由公司生产安全处负责日常检查和考核。

2023年环保制度 第4篇

1污水排放的处理

直排污水应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下水道最终出口排出的污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指已建成运转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B标准"的要求。生化需氧量(BOD5)小于500毫克/升;化学耗氧量(COD)小于500毫克/升;悬浮物500毫克/升;PH值6-9,主动配合接受环保局的定期检查。

经常检查餐厅的排放情况,不定期检查餐厅的洗碗、洗菜池的箅子是否齐全有效。

加强对餐厅隔油池的管理,查看隔油池是否按时清掏,油污过多或排放不合格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清掏。

2固体废弃物、特殊垃圾的处理

废油、油抹布、废渣、废油漆桶及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废弃物不得乱倒乱放,防止着火及污染环境。

散落在地面上的废油要立即擦干净,防止地滑造成人员摔伤。

废油、油抹布、废渣、废油漆桶及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固体废弃物要在各专业登记后统一交垃圾站处理。

更换下的日光灯管不能随意乱扔,集中存放。

废灯管、废节能灯由更换者放到强电/电梯专业指定的存放地点,并填写《固体废弃物、特殊垃圾处理表》。

强电专业负责人定期将废灯管、废节能灯送交垃圾站,并由垃圾分拣人员签字接收。

3噪音的控制

在技术能力达到的情况下,尽量将设备调整到最佳状态,降低噪音。

转动的设备定期加油润滑防止噪音的产生。

不断改造设备,更换噪音小或无噪音的设备。

尽量避免人为产生的噪音,有问题及时由专业人员检修,并达到出厂标准。

在工作场所噪音较大的情况下,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减小噪音对人员伤害。

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音进行监测,对不合格的情况进行整改。

属重要环境因素的设备,产生的噪音相关专业要进行整改并定期检测噪音。

4环境温度控制

工程热力运行人员要保证冷热水的供水温度在规定范围内。

工程管理部机电专业负责对大厦管理区域的温度检测,每天对主要区域的温度、湿度进行检测。其温度控制标准按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执行

维护管理好冷暖设备设施确保各区域的温度达到设计标准。

5氟利昂泄漏控制

机电专业负责巡视检查中心管辖的空调设备,做好检查记录。

参数单位标准值季节温度℃22-28夏季空调16-24冬季采暖

每季度用检查空调氟利昂泄漏情况,发现有泄漏时及时进行检修,并对泄漏点进行重点复查,防止氟利昂泄漏对环境造成破坏。

6办公用品的管理

工程管理部文员定期按实际使用情况领取办公用纸。

办公用纸除对外正式发文及存档文件外,其他用纸应双面使用。

工程管理部废旧办公用纸及其他纸张杂物统一交人事部处理。

工程管理部废旧电池及打印机用的旧墨盒一律以旧换新统一交人事部处理。

7油烟排放监督控制:

定期对监督管理区域内的厨房油烟排放进检测,并符合GB18483-20xx标准中,油烟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的标准

8消毒药剂的控制:

不得在客户区域内进行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如有特殊情况,须安排在夜间或非工作时间进行,并做好通风工作。

对空调系统使用的消毒药品由机电专业保管使用,使用中要严格按照要求配制,并对使用过程进行记录。

2023年环保制度 第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项目部节能环保管理工作,加强节能环保管理,提升节能环保综合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环保事故的发生,保障节能环保工作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指导思想:致力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项目,大力推行清洁生产,节约能源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制度适于项目部内部用水、用电、用油、用材等能源、资源消耗的管理。

第二章节能环保组织建设

第四条项目部成立节能环保领导小组,全面部署项目节能环保工作,指导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项目部节能环保办公室设为工程部,全面负责项目节能环保工作的组织实施、跟踪和监督等。

第六条项目各部门应设定节能环保专兼职岗位,负责本部门节能环保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节能环保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公司关于节能工作的各项方针和政策;

(二)统一部署项目节能环保工作;

(四)督促各部门节能环保工作开展情况,处理有关建议;

(五)对各部门节能环保工作及目标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第八条节能环保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对上级有关节能环保法规、政策和文件的传达和贯彻,掌握节能环保工作动态;

(二)承担项目部节能环保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节能领导小组各项决议;

(三)负责节能环保监测统计信息、资料的核实和上报;

(四)检查督促各相关部门制定合理的节能环保目标、行动方案、推进计划和措施,并予以实施;

(五)拟定对各部门节能环保工作及目标的考核标准,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章节能环保监督管理

第九条遵守国家关于节能环保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接受上级节能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不断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优化生产工艺和流程,淘汰高污染、高能耗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推广节能环保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十一条每季度及时上报节能环保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加强节能环保监督管理,定期分析能耗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制定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改进以减少能耗及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三条规范原始记录工作,妥善保管各种记录台帐,便于必要时的核对及上级部门检查。采用电子方式进行记录的原始数据应留存备份,防止数据质量丢失。

第十四条各部门要提高节能环保意识,从自身做起、厉行节约、抓好空调、照明系统及办公设备节能环保,在节能环保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节能环保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1、加强用电管理

1)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冬季最低温度0℃、夏季最高气温32℃的情况下开启空调,夏天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冬天不高于20℃。做到无人不开空调,开空调时关闭门窗。非工作时间不开空调,并提倡每天少开1个小时空调。定期清洗空调系统的风机盘管、滤网等装置,提高空调能效。

2)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和复印件等设备要随用随开或设置自动节能状态,减小和避免电器设备处于长时间待机状态,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

2、加强用水管理

1)强化节水意识、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杜绝跑冒滴漏、长流水现象,节约每一滴水。

2)强化用水管理。切实控制每个阀门、水龙头的流水量,养成良好的用水习惯,洗手不要放大水,不用高压清洁水冲洗车辆,杜绝长流水。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基础上,切实减少水资源的消耗量。

3、加强燃油管理

1)要控制新增车辆,完善办公用车管理制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公务用车出驶台次,提高使用效率。

2)车辆管理执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实行“一车一卡”制度。

3)公开统计车辆的油耗状况。合理确定车辆使用年限,对高油耗、环境不达标的车辆,进行及时报废,淘汰处理。

4)汽车保养:做好汽车的日常养护,确保它能在最佳状态下行驶。检查轮胎气压和机油。

5)开车时:行驶时注意油离配合,保持在经济时速。试验显示,油门踩到底比中速行驶费油2—3倍,所以在行驶中猛刹车、起步都是大忌,尽量做到平稳起步。在排队、堵车或等人时,尽量避免发动机空转。

6)提高出车办事效率。除非必须,不能单独驾车出门。每次出门之前,把要办的事列出来,争取一趟车办理完,减少往返出车造成的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4、加强办公用品管理

1)加强办公经费和办公用品的使用管理,严格依据需要配备办公用品,严格配备标准,尽量选择能耗小、环保、质优、廉价的办公设备,不购买高档办公用品。

2)尽量实行无纸化办公。文件、材料的起草、修改和传阅尽量在电子媒介上进行,减少纸质文件印发和使用传真的频率。文件和信息等的发放,严格核定印发的份数,尽量避免多印,提倡双面印刷。

5、加强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积极应用节能新技术。严格执行项目部节能环保安排,优先选购节能产品、节能材料,淘汰国家命令禁止使用的高能耗设备和产品,把好耗能产品入口关,积极推行使用节能型水阀、节能灯、新材料,做好高耗能设备的节能改造和更换工作。

第十五条各部门、各施工队应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环保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节能环保技术措施,在生产过程中努力降低能源消费,防止和减少能源损失和浪费,提高能源应用效率、转换效率,努力节约非生产用能。

第四章节能环保制度建设

第十六条将节能环保管理活动中积累的优秀经验和做法,及时进行标准化,补充和完善制度、规范和标准。

第十七条认真执行节能环保有关管理办法,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展节能环保管理活动,强化节能环保监督管理,及时上报节能环保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明确节能环保目标与责任,有效降低能源消耗。

第五章节能环保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节能环保宣传教育机制,不断提升全员的环保意识,展现项目重视节能环保和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九条积极开展节能环保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监督人员、统计人员等的节能环保有关知识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积极开展“世界环境日”、“节能宣传周”、“地球一小时”、员工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利用宣传栏、标语、讲座、媒体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节能环保和环境保护知识,倡导绿色低碳的生产和办公方式。

第六章节能环保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加强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定期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应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工程部要加强对节能环保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节能环保管理机构不健全、制度不落实、岗位责任不清、工作开展不力、节能环保指标不达标、能耗超过定额、浪费能源的施工队进行通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对逾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部门向项目部领导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要分别根据各自工作中涉及节能环保的工作特点,建立节能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将能耗指标作为各部门主要考核内容,同时实行节能环保工作问责制。

第二十四条工程部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部门的节能环保综合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评价考核结果未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

2023年环保制度 第6篇

1、目的

为规范炼钢厂环保设备设施点巡检、维护、检修、改造和使用管理,确保环保设备有效运行,达到减少、防止污染,保护环境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定义和术语

本制度所称“环保设备设施”是指转炉一次除尘、二次除尘、净汽化系统、地下料仓、混铁炉除尘等设备设施,环保设备设施按A类设备实施管理。

3、职责与权限

设备厂长是环保设备设施的管理者,负责对环保设备的操作、维护、点检等运行管理;

安全环保主办负责环保设备设施运行效果的监察管理; 运转车间负责本车间所辖环保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运行、点检、润滑和检修项目申报等具体工作的实施及管理;

4、管理规定与要求

环保设备设施通用工作程序

运转车间对本车间设备设施应实行“三定”(定人、定机、定职责);

运转车间应按设备设施使用、维护规程,对设备设施进行使用、维护,保证设备设施和现场清洁,并做好设备设施的运行、交接班记录;

运转车间岗位点检发现有异常现象时,岗位操作人员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并做好记录;

任何人不得拆除设备设施的环保、安全装置,设备设施的环保、安全装置出现故障应及时进行维修,确保环保、安全装置的正常运行;

环保设备设施运行

运转车间按《公司环保考核办法》中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

环保设备设施必须在设计能力下运行,不得超温、超压和带隐患运行;

环保设备设施应与主体设施同时运转、同时维修、同时检查、同等考核;

运转车间每月向厂部主管领第一文库网导上报上月环保设备设施完好率及随机运转率报表。并确保环保设备设施完好率达95%,随机运转率达95%以上;

环保设备设施检修

环保设备设施实行预防性定期检修,并按《环保设备设施周期检查更换方案》计划安排,详见附表;

环保设备设施检修项目运转车间每月向厂部上报《计划检修执行情况报表》;

环保设备设施检修计划与其它生产设备检修计划同时下达;

环保设备设施检修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及完工验收等具体管理按《设备检修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执行;

环保设施故障处理

环保设备设施因设备故障原因需临时停机检修时,由各发生故障的岗位及时汇报生产调度,生产调度通知运行车间、机电车间确认故障处理需要的时间,以及向上级汇报故障情况;

运转车间环保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发现设备设施故障时,能自己处理的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汇报当班调度联系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若环保设备设施故障将引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将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现场人员应立即启动《环保设备设施故障应急预案》;

设备设施管理及检查工作

炼钢厂每月不定期组织人员对环保设备设施使用、维护、运行情况及有关记录进行督促、检查,并通报考核,对查出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运转车间根据本车间环保设备情况,并结合厂部下发的环保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车间的环保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5、检查考核

安全环保主办负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违规行为考核责任单位xxxx/项,主管领导xxx/项,构成事故的另行考核;

各车间无环保设备设施运行记录、排灰记录、定检记录及记录不及时考核车间xx/次;

6、附则

本制度是宁钢炼钢厂设备管理制度的补充文件;

2023年环保制度 第7篇

为进一步加强市局机关车辆维修管理,节约车辆费用,根据《萍乡市工商局财务体制改革方案》和《萍乡市工商局机关机动车辆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维修按照确保运行安全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

二、为确保车辆维修质量,指定2家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并由市局办公室每年年初与其签定当年维修合同,按合同规定维修车辆。

三、凡有车辆的科(室、局、事业单位),驾驶员要经常加强对车辆的`保养与维护,确保车辆完好。

四、各单位的车辆维修费用根据品牌、购买年限及往年修理费情况实行年度包干(不含车辆保险、养路费),超额经费不补,节余部分5%予以奖励,5%即留转下年度使用。包干维修费每年核定一次。

食品检验车的维修费单列,修理费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批,并从严把握。

五、车辆报修程序:

1、凡机关各单位的车辆进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不管金额大小必须由本科(室、局、事业单位)负责人(驾驶员)向办公室提出具体项目清单;
由办公室根据提出的项目及实际情况开具《车辆派修单》,办公室主任签字确认;
分管领导签署维修保养等意见;
报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

2、驾驶员持《车辆派修单》到定点的修理厂修理,凡未按指定的修理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车辆修理完毕,车主验收合格后,应对修理所用材料进行核对,查验是否更换配件,必要时,还应将调换的配件交办公室核对。并在所用材料、工时费等验车单上签字确认。

六、在城外执行公务或异地出差的过程中遇特殊情况必须修车的,经随车或分管领导同意,并电话向市局主要领导报批同意后,方可就近维修,但仅以恢复车辆运行为限,同时上报办公室备案。

2023年环保制度 第8篇

第一章 总则

一、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体员工的环保意识,利国、利民、利已。环保管理制度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而制订。

二、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是保护和改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实现公司、厂区居园绿化,维护周边群众利益,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保持公司年产值每年增值。

三、本制度适用于在生产过程中废水、尾气、粉尘、废渣的排放管理和化学危险品的贮存、运输、使用的管理。

四、环保管理制度是在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实现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的一项重要措施。公司环保主管代总经理行使环保职权,有权决定停车,以防止可能出现的环保问题,公司任何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二章 环保规章制度

一、总经理职责

1,负责环保管理制度的批准;

2,负责建立环保管理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明确其职责;

3,提供充分的资源,包括人力配备;

4,负责重大环保事故的处理。

二、公司环保主管职责

1,对为保证环保工程的工艺手段和技术资料的质量负责;

2,定期听取汇报,及时指导工作;

3,组织审核环保制度和环保措施计划,并安排实施;

4,负责重大环保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

5,定期组织环保及安全文明大检查工作。

三、制造部部长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环保的法规、法令、指示和决定,负责实施公司的环保规章制度,保证实现“三废”达标排放;

2,组织对员工的环保知识及操作技能教育,对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环境污染负领导责任;

3,组织并参加本单位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

4,加强环保组织领导,支持环保管理员工作。

四、制造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报有关环保管理的政策、法令、法规;

2,在总经理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本企业的文明生产、环保检查,总结经验,指导生产厂环保工作;

3,参加新建、扩建及大修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4,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和贯彻环保管理制度,检查各部门、单位和员工对环保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5,在组织、指挥生产时,必须注意环境保护,如有发现违反环保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应及时制止,避免事故的发生;

6,负责重大环保事故的"统计分析,参加事故调查分析,有权对违章人员和事故责任者处以经济处罚。

五、部级环保主管职责

1,负责环保管理制度、环保计划、环保操作规程的监督实施;

2,负责建立“三废处理台帐”;

3,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环保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定期向部门主管汇报环保工作情况,遇特殊情况及时向部门主管汇报;

4,参与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污染的人和事进行调查分析,有权对责任者提出经济处罚;

5,参加重大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

六、班组长环保职责

1,搞好本岗位设备检查和维护工作,使其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对本班组因操作失误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泄露及污染事故负直接责任;

2,督促员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具;

3,负责贯彻、落实公司和厂部的环保管理制度和决定。

第三章 环保管理网络

公司总经理直接领导环保工作,设立“企管部”为环保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的环保工作。综合部、经营部等职能部门协助环保部长做好本部门环保工作,对总经理负责。部长为本部环保第一责任人,对公司总经理负责。厂部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环保工作。各操作班组长为本班组环保责任人,对厂长负责。各操作工为环保工作实施人,对班组长负责。

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环保管理委员会,同时设立公司级、厂级、班组级环保管理员。

一、环保管理委员会:

主任:徐新建

副主任:胡茂横、陈建中

成员:王学斌、徐进珍、应志毅、杨录全、宋广州

二、厂部环保管理小组

制造部

组长:徐进珍

副组长:应志毅、罗富德

成员:淡社民、夏金星、朱龙山、李承武

三、公司级环保主管:陈建中

四、厂部环保管理员:应志毅

五、班组级环保管理员:操作班各班班长

2023年环保制度 第9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大气办《安庆市落实省政府采取超常规措施确保完成空气质量考核目标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我市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升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确保完成我市重点港口码头扬尘管控目标,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通过采取超常规措施开展码头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建立起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长效管理机制,实现港辖区码头堆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周边居民满意率大幅提高的总体目标。

二、职责分工

各级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港口码头物料堆放、装卸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安庆市重点港口码头管控清单”码头(见附件)制定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超常规措施实施计划,采取超常规措施,严格落实管控清单第一阶段整治任务,减少扬尘污染,确保2017年11月底前圆满完成管控任务。

三、扎实开展超常规措施

(一)对照“管控清单”限产、停产措施,重点港口码头严格落实以下工作措施:

1、码头装卸机械应采取相应的防尘降尘措施,在不利气象条件下必须停止作业。

2、实施码头堆场及坡面硬化、绿化工程,硬化或绿化率达到环保规定要求。

3、落实防尘抑尘措施,堆场物料实施全覆盖;
码头、堆场边际应实施防渗、抑尘等工程措施,并建设混凝土围墙、防尘网、天棚储库等设施,库场内应配置喷淋装置或采取其他抑尘措施。

4、强化装卸作业过程管理,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5、加大码头、道路、堆场的清扫保洁力度,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清扫、冲洗、喷淋等工作要责任到人,码头平台要做到船船清、力争班班清,道路、堆场要及时清扫、洒水保洁,根据天气变化情况,晴天洒水不得少于两次,确保洒水范围有效覆盖整个码头堆场,做到不积尘不起尘。

6、严格进出港车辆管理,安排专人对出口运输车辆进行冲洗保洁,严禁带泥上路;
检查进出车辆是否落实密封措施,严禁车辆超载冒载,严禁货物泼洒。

7、完成《安庆港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中含港区内港作、工程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接收物处置建设方面25%建设内容。

(二)扎实开展港口码头扬尘整治超常规专项检查

根据市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要求,对照“安庆市重点港口码头管控清单”,配合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进一步加强港口环境监管,持续加大港口码头作业现场巡查检查力度,督促码头严格落实扬尘防控措施,各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每周不少于一次码头堆场扬尘专项检查,市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巡查,重点检查防尘抑尘措施落实情况,对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协助属地环境保护机关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决不姑息。对超标排放、扬尘严重等污染环境违法行动实行零容忍,积极配合市环保部门开展“零点执法行动”, 加大处罚力度。尤其是对蓝天行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配合属地环境保护机关实施处罚,并立即停业整改。

(三)积极推进码头堆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

在市财政、公管等单位的支持下,加快推进中心港区码头堆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确保年底前安装调试完毕,实现与市环保局等单位连网,科学运用“电子眼”有效监督控制港辖区散货码头堆场扬尘污染。

(四)严格考核验收

12月初,会同市大气办,对照管控措施和第一阶段目标,对整改合格的码头企业进行考核验收。对整治效果差或环境污染问题严重的码头企业,将实行驻点监管,直至第二阶段整治目标完成。同时,积极配合市环保部门将环境违法纳入企业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宣贯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要求、落实责任,加强码头扬尘污染治理和措施的宣传教育,营造港口码头进一步做好扬尘防污染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做好落实整改,完善相关措施。各单位要严格对照整治措施,及时查漏补缺,强化应急保障,做好港口码头扬尘防污染相关设备设施的完善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构建长效机制。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港口码头防污染相关制度规章,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努力构建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

2023年环保制度 第10篇

为贯彻《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列》,确保公司污染源全面达标,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特别是现场管理,特建立公司环保管理制度。

一、车间生产操作管理规定

1.车间用水必须进行考核,实现节水目标。杜绝“跑冒滴漏”。

2.车间设施地面干化生产,地面应采用扫或拖清洁。禁止野蛮冲洗地面,造成污水的增量。

3.清洗滤袋、设备必须在指定地点清洗,清洗水经污水收集池收集,进入污水站处理后达标排放。

4.生产过程中的固废物必须移交污水站统一地点存放,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5.生产车间残液废水不得进入雨水沟,确保雨水沟干水状态。

6.生产车间对散落的物料必须用容器收集,不得用水冲。

7.违反以上规定者,发现一次,扣发当月绩效奖20%,发现二次,扣发绩效奖50%。

二、原辅材料入库处置规定

1.原辅材料有仓库管理员俺货物凭证核对,检查包装是否受潮、破损。确认数量准确、包装完好后,才能办理入库。

2.原辅材料应设有编号,仓库按物料名称统一按指定库区存放。

3.原辅材料要求设置待验区。待验区有明显标志。

4.仓库环境保持通风干燥,每天记录温湿度,控制温度在0-30℃之间。

5.原辅材料堆放要离墙离地,货行间必须保留一定距离,以能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

6.原辅料按照品种、规格、批号分别存放,在保管和存放的整个过程中,防止污染和混杂。

7.原辅料渗漏采用扫、拖,严禁用水冲洗,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环境污染。

8.原辅料严禁暴晒,露天堆放,生产车间回库的残液溶剂,必须按照规定入库。再集中送有资质单位处理。

三、废水、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1.水、废气处理工必须认真学习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2.设施处理全体人员必须对废水、废气达标排放负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操作人员如是认真的做好运行记录,认真交接班。

4.操作人员认真做好处理设施的设备保养工作,做到班前班后检查、有一场立即排除。

5.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操作程序,并及时管观察各级工艺的处理效果。

6.操作人员玩忽职守和私自排放,经发现将进行经济处罚,清洁严重者开除出厂。

四、职工安全、环保培训规定

1.公司安全环保培训分为普及教育和深化教育两个阶段。

2.普及教育的对象为公司全体员工,培训内容为:⑴安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⑵岗位操作⑶异常情况处理。

3.深化教育的对象为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处理设施操作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是掌握安全环保基本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

4.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员工的安全、环保普及教育,并进行考核。

5.公司新进员工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环保教育,经考核合格,才可上岗。

6.生产操作人员每月至少集中培训一次。

7.处理设施人员定期送安全、环保部门组织的学习,取证。

2023年环保制度 第11篇

一、 码头装卸危险货物时应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杜绝跑、冒滴、漏的现象。

二、杜绝跑冒。使用合格的金属软管接卸(经过试压达到规定要求),垫片要耐腐蚀;
螺丝松紧均匀;
阀门经常注意保养;
一旦发生垫片冲破、皮龙爆裂,必须立即通知船上停泵、关阀,用吸油毡吸取货物,用接油盘收集溢出货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扩大。如果污染事故严重,应立即打电话向公安消防部门、港口管理局、海事局等有关上级部门报告,以消除危害。

三、在收发货物过程中,发现有滴漏现象应立即采取措施。首先是停止作业,用接油盘,盛接泄漏物,防止流入江中,污染水源,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待设备维修以达到完好程度后再进行作业。

四、码头在接卸过程中,发现船员将危险的污染物随意排放应立即制止,尽可能利用码头盛放污油的设备进行处理,洗舱水、污水应流入污油池。对船上污染物随意排放性质严重的要立即汇报港口管理局、海事局等部门进行处理。

五、码头不在收发作业时、应对管线、阀门经常进行检查,记录完好程度。软管口应用盲板封口,防止泄漏。

六、码头应始终保持一定数量的空油桶、积油桶、吸油毡、清污设备设施。每次收发作业下来的污染物、污液等要尽快处理完,以保障码头随时随地有处理泄漏的充分条件。

2023年环保制度 第12篇

以总承包为首、监理公司协调、安装专业项目负责参加的多专业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组织体系,组织体系的运行模式:

1)凡是进入广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接受总承包现场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并由各专业项目负责组织对施工人员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培训教育

2)接受总承包定期和日常安排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检查,检查出的问题,由专业项目负责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汇报项目监理会议和总承包。

3)执行总承包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奖罚制度,由项目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监督实施奖罚制度的落实效果。

4)专业项目负责向项目监理例会定期汇报本期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存在问题,解决办法,下期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计划,由管理体系监督执行情况。

5)各专业负责自己作业区、生活区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生产、生活区垃圾及时打扫干净,集中堆放,及时集中运输。

6)负责保护好本专业施工区域总承包商施工安全、环保设施,做到不拆除、不损坏、主动维护好自己施工区域的安全设施。

由总承包项目安全经理周明根代表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主抓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各专业安全员,检查日常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情况,有权对不文明、环保工作做得不好的专业施工队伍或个人罚款。

由总包负责收集、整理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技术资料及归档工作,各专业项目负责有责任进行积极配合。

项目专业施工区域不好划分的部位,应有项目监理会议组织分工,划分好各自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的区域,各专业应遵守对方管理区域的安全、环保要求。

由总包项目安全经理负责每月对专业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进行考评,考评情况在项目监理会议进行公布,对考请不合格的分包商执行罚款。

2023年环保制度 第13篇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项目部机械设备台帐,编制大型机械设备大修计划。

3、参加大型机械设备拆装方案,拆装单位资料审查。

4、了解大型机械设备状况,确保大型机械设备完好率。

5、做好机械操作人员的培训、遵章操作等工作。

6、参加机械设备验收,及时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消除重大隐患,监控大型机械设备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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