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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观后感【完整版】

时间:2022-08-23 20:05: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模拟法庭观后感【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模拟法庭观后感【完整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梦洋、 王世奇、 魏婉玲和冯小川于 2012 年 10 月 5 日晚预谋抢劫冯小川老乡 林振科, 次日在抢劫过程中致赵某死亡。

 **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 2012 年 2月 1 日向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05 月 05 日 正式受理此案 。

 (7 日内应受理)

  【一】

 庭前准备 书记员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书记员康静:

 ** 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张梦洋、 王世奇、 魏婉玲和冯小川共同抢劫、故意杀人及诈骗一案, 即将开庭审理。

 请肃静!

 书记员康静:

 请肃静,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 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2、 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 除回避的理由外, 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或有关国家机关反映, 不得当庭提出;

 3、 未经法院许可, 不得录音、 录像和摄像;

 4、 不得鼓掌、 喧哗, 不得开启手机或有其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5、 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

 6、 旁听人员不准发言, 不得进入审判区。

 书记员康静:

 现在请公诉人、 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康静:

 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 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陈桔靖让众人坐下。

 书记员康静:

 报告审判长, 公诉人、 辩护人、 被告人张梦洋、 王世奇、 魏婉玲和冯小川均已到庭。

 庭前准备工作就绪, 请开庭。

  2012 年 10 月 5 日晚, 被告人王世奇、 张梦洋、 魏琬玲、 冯小川在泉州长城旅馆内合谋, 欲行抢劫, 其中王、 魏各携带一把尖刀。

 冯小川提出, 其认识一名住在光林旅馆的中年男子林振科, 身边带有三千多元现金, 可对其抢劫, 其余三人均表示赞成。

 四名被告人于当晚商定, 用冯小川的一张假身 份证另租旅馆, 然后冯小川以同乡 相见林振科叙谈为幌子, 将林振科诱至旅馆, 采用尼龙绳捆绑、 封箱胶带封嘴的手段对其实施抢劫。

 次日即 2012 年 10 月 6 日上午, 冯小川、 王世奇、 张梦洋和魏琬玲到位于光林旅馆附近的长城旅馆开了 个房间, 购买了 作案工具尼龙绳和封箱胶带, 冯小川按预谋前去找林振科, 其余三人留在房间内等候。

 稍后, 林振科随冯小川来到长城旅馆房间, 王世奇即掏出尖刀威胁林振科, 不许林反抗, 魏婉玲、 张梦洋分别对林振科捆绑、 封嘴, 从林振科身 上劫得人民币 50 元和一块光林旅馆财物寄存牌。

 接着, 魏婉玲和冯小川持该寄存牌前往光林旅馆取财, 张梦洋和王世奇则留在现场看管林振科。

 魏、 冯离开后, 林振科挣脱捆绑欲逃跑, 被张、 王发现, 张梦洋立即抱住林振科, 王世奇则取出尖刀朝林振科的胸部等处连刺数刀, 继而张梦洋接过王世奇的尖刀也刺林振科数刀。

 林振科被制服并再次被捆绑住。

 魏、 冯因没有林振科的身 份证而取财不成返回长城旅馆, 得知了 林振科被害的情况, 随即拿了林振科的身 份证, 再次前往光林旅馆取财, 但仍未得逞。

 四名被告人遂一起逃逸。

 经法医鉴定, 林振科系因大失血死亡。

  审判长陈桔靖:

 (敲锤子)

 现在继续开庭, 提被告人王世奇、 张梦洋、 魏婉玲、 冯小川到庭。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 法庭听取了 被告人张梦洋、 王世奇、 魏婉玲、 冯小川的供述、辩解以及最后陈述, 公诉人提请出庭的证人当庭做了证, 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 有关材

 料, 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 质证, 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阐述了辩护意见, 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 认真评议, 评议人认为公诉人证据材料, 证人证言形式来源合法, 内容相互印证,本庭予以采纳。

 现在对本案进行宣判。

 我院模拟法庭举办一场刑事案件的模拟审判。

 法官、 原告、 被告、 辩护律师、 法警等都与法院正式开庭无二样, 当我刚入席坐下时, 那样的氛围、 那样的场面、 那样的夜晚都不自 然地叫人觉着肃然起敬。

 那刻的我犹如身 临其境于一场庭审中。

 本次模拟法庭受理的案件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就这一案件原告、 被告双方律师与当事人展开了 辩护。

  现场气氛紧张激烈, 案件陈述环环相扣, 双方辩护依理据争, 我那颗期待的心也随之而有起有落, 从低谷到巅峰。

 而后, 就在案件的审理走到尽头、 审判结果就要公布时, 我却有喜有悲。

 喜的是法律终究是公正的------恶有恶报、 善有善报; 悲的是正像双方律师说的------现实生活中的人们又有多少能真正知法、 懂法呢? 当然就更谈不上去守法和护法了 。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也不知道去维护, 这不都是社会的一大悲哀吗? 作为新世纪的大学生, 我们又怎能去重蹈覆辙, 上演同样的悲剧呢? 不!

 这决不容许的, 我们要真诚、 真心的大声呼吁“学法、 懂法、 守法、 护法”, 用法律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去寻回真理, 摆脱那原本不属于我们的劣根。

 只有这样, 我们才能拥有一个和谐、 安宁的社会与世界。

 虽然这只是同学们自己演绎的一段, 它并不是真实现实的, 它也不是专业娴熟的, 但它确也是真实、 诚恳的, 真实的模拟现场, 真实的人物刻化, 真实的语言, 真实的内心表露, 均诚恳地反映出同学们对待这次模拟法庭的态度, 其他观看的同学也非常细致, 谨慎的听取我们的对话, 言行, 并不时提出意见、 建议。

 我觉得这个模拟法庭活动开展的非常好, 不仅将我们在课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现实中, 也有机的将两者合地为一, 相辅相承, 更加有利于我们对课本知识的掌握, 有利于一些难点、 要点的加深印象, 消化吸收, 从而也锻炼了我们语言组织、 表达能力、 思维反映、逻辑推理等不同方面的能力。

 加强自我意识, 发挥各人特长。

 通过这次模拟, 我也觉得本来枯燥无味的课本内容变得有趣、 生动起来, 正如别人说:

 “死读书、 读死书” 是没有用的。

 就应该把课本知识利用实践的机会相结合, 这样学习起来, 才会轻松、 易懂, 事半功倍, 自 然也会对法律专业产生浓厚的兴趣。

 所以说, 校方组织的这次活动非常有意义, 且不定期应组织类似的活动, 让更多的同学参与其中, 感受其中。

  法无处不在, 在你、 我、 他身边时常可以发现法的踪迹, 当你过十字路口, 红灯停绿灯行, 这是道路交通法对行为的一种规范; 当我在思量某件事情能否做的时候, 我往往会思忖自己的行为是为法律所允许, 这是我在用法的价值来判断自 身行为的可行性; 当他的权利或者利益受到他人侵害时, 他往往会通过诉诸或者求助于司法机关, 这是他在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因学法而守法, 因懂法而用法, 我苦苦追寻着法的轨迹, 从大学时候的形而上的

 学习让我理解了法的真谛

 法律蕴涵着人类对真、 善、 美永恒的追寻。

 在她似乎冷峻的外衣下面, 涌动着火一样的激情。

 从一个生命孕育到降临这五彩斑斓的世界, 直至最后回归自然, 甚至在此之后,法律就像慈母一样, 一直在默默地注视着他, 给予他无微不至地关怀和呵护。

 哲人说, 一个人无论在多大年龄上没有了 父母, 他都成了 孤儿。

 同样, 一个人缺少法律的关爱, 他也是孤儿, 他的灵魂注定是游走在无望的漂泊之中。

 法律之美, 首先美在形式。

 每一部看似独立的法律, 都是充满生机的法律之树上的一个遒劲的枝丫 。

 她们紧密相连, 浑然一体, 形成了 独具魅力的法律体系。

 在每一部法律里面, 每一个条文之间, 在凝练简洁的语言背后, 又都潜藏着一条厚长的主线, 把他们紧紧地串联, 又错落有致地排列在一起, 相对固定中富有变化, 简洁明快中富有转折, 语言严谨又留有发散的空间--诸如此类, 无不展示着一种 内在的逻辑之美、 流动之美、 和谐之美。

  法律的美, 美在程序。

 法律的制定, 有着严格的程序, 程序避免来自各方面的干扰, 保障法律追求至善之美。

 法律体系的运行, 以铁定的规则, 展示着一种严厉的规则之美, 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运行, 任何人不得僭越, 否则即为违法。

 而这程序,在设定之时, 就已经相当完备, 竭力地引导着人们在法律的道路上从容前行, 以避免因为运行规则的不公正而影响到人们承担法律后果的不公平。

 法律之美, 还美在内容。

 当权利被邪恶践踏, 法律为你伸张正义; 当利益受到侵害, 法律还你一个公平; 当贪婪为所欲为, 法律会喝令警醒; 当你遭遇困境, 法律会为你解忧; 当你需要特殊的关怀, 法律会及时提醒人们把你关注; 法律不是人类社会终极的目 的, 她只是人类在历史长河中艰难选择的结果, 她以自身 特有逻辑和经验结合而成的智慧, 引导着人们迈步在走向民主的自由的道路上。

 法律之美, 更在于她的洁净。

 弗兰西斯· 培根在久远的年代就曾深情地提醒人们:

 “法律所在之处, 乃是一种神圣地方。

 因此, 不但是法官的座席, 就连那立足的平台、 听证的围栏, 都应当全无丑事与贪污的嫌疑才好。

 ” 应该说, 法律是具有自洁功能的。她圣洁如泉水, 不仅自 身晶莹透亮、 清爽怡人, 而且时刻不停地冲刷着一些邪恶和不干净的东西。

 虽“独抱清高, 顿成凄楚” , 但来也冰清, 去也玉洁, 把一种精神、 一种气度、一种神韵, 留在烟波浩渺的世间。

 托尔斯泰在《战争与和平》 里由衷地呼吁:

 “在这个世界上, 邪恶的力量太强大了, 单个人的正义几乎无法实现, 只有所有正义的力量团结起来, 才有可能战胜邪恶。

 ”所以说, 尽管法律自身 是美的, 然而要培植出绚丽的法律之花, 要使法律的理想之美转化为现实之美, 还需要立法者、 执法者和全社会长期地不懈地努力和艰辛地耕耘。

 法律人是“戴枷的舞者” , 在司法实践中, 既要严格地遵守法律的规定及其运行的准则, 又要尽情地把法律演绎得出神入化, 使之不断地接近法律的原则和精神, 不断地接近人性的真、 善、 美, 并使之充满着人文主义的关怀。

 这, 对于所有人来说, 有一定的难度, 同时又有一定的深度, 更有一定的高度。

 法律工作者要把法律之美演绎得翩跹如蝶, 首先自身 就必须美丽如蝶。

 优秀的法律工作者, 须具备良好的美德和品行, 须具备渊博的学识和卓越的才华, 须具备训练有素的性格和心理特征, 须具备扎实、 敏锐、 果敢的职业技能, 须具备深思、 慎言、 庄重的职业修养, 而不能把自己混同与市井百姓、 街头游民, 不能凭借着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就匆忙地决定了他人的命运, 不能屈服于权势、 财色而把良知抛却一边。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 既是法律之美的造就者, 更是法律之美的守护者。

 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保证法律得到遵守和执行的职权, 这实际是捍卫法律之美的尊严, 捍卫法律之美不受玷污, 这对各级人大代表, 对每一位人大工作者, 都是一种庄严的责任, 都是很高的素质要求。

 让我们感受法律之美, 让我们尽情地演绎法律之美,让我们勇敢地捍卫法律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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