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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时间:2022-06-15 12:53:4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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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4篇

第1篇: 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摘要: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的转型阶段,政治上,需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经济上,需要不断适应国际化的大市场,从而壮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然而,作为国家的武装机器的人民警察的系统的发展,论文也应适应时代的需要,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其中,人民警察监督系统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字:人民警察 权力 监督 完善 制度

 

法国启蒙思想运动的代表人物、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警告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让权力约束权力。”
人民警察的权力是人民群众和法律赋予的,因此,人民警察要对人民群众负责,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各级党委、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的监督,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而完善我国人民警察权力监督系统。
一、我国人民警察权力监督系统的现状:
建国后,我国人民警察权力监督系统的理论逐渐完善,并指导着实践,从而进一步完善监督系统。然而,仍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突出地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社会一体化的警务监督制度和组织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从人民警察的内部监督来说,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组织机构建设,相对力度都较大,但更有效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法制监督还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系统完整的体系。因此,可依说,我国对警务人员的监督不是是否有效力的问题,而是是否协调好的问题。对人民警察的监督,有行政监察,党内有纪检机制,有政法委和纪委的监督机制;
外部有各级信访、新闻媒体监督以及公众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是,这些监督没有协调好,由于监督体制设置得不合理及难以具体、有效操作等原因,常使监督流于形式。正因为如此,人民警察出现的违法失职行为比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更容易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所以,构建一个完整的社会一体化的警务监督体系,才能确保警务监督的有效性。

(二)司法监督缺乏足够的力度和存在监督盲区。
首先,我国检察机关对人民警察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体现为柔性监督、弹性监督。法律规定处于追诉者地位的侦查机关有权自行决定和执行强制性措施,使其拥有广泛的权力;
但另一方面,对侦查活动和行为又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除逮捕由检察机关批准外,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权对人民警察所实施的搜查、扣押、拘留等强制性措施的监督,只是置后性的事后监督;
而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多发生在侦查活动中,人民警察在移送案件材料时不可能主动记载侦查中的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兼之缺乏侦查监督的一整套制度,致使在实践中侦查监督难以经常化、制度化,使得检察机关对人民警察侦查活动的监督成为一项软指标,导致监督不力。同时,检察机关对人民警察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也因缺乏后续的制约措施而导致纠错机制难以施行。如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人民警察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不纠正违法情况的法律后果。如除逮捕外,强制措施没有司法审查制度,检察机关一方面无法制约,另一方面也不愿去过问,况且检察机关是公诉案件的起诉机关,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又因在很多情况下,与人民警察具有共同的职业利益和倾向,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对人民警察采取的强制性措施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对人民警察应予立案但没有立案如何进行监督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对人民警察不该立案却立案的情形如何进行监督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显然是立案监督制约上的空白。此外.由于我国对警察权力行使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人民警察内部监督和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方式进行的监督,但是,这两种监督渠道都需要通过权利被侵犯的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起诉才可能启动。而实际上.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的纠纷毕竟是极少数,大部分行政相对人在权利被侵犯后都选择了容忍,这在很大程度上使人民警察执法人员的权力欲望进一步膨胀。

(三)我国人民警察的体制跟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警察体制不同,它是一个包括行政和刑事警察的双重组合体。
一方面,它是治安保卫机关;
另一方面,又是一个非常强大的刑事侦查机构,拥有除逮捕以外的刑事侦查权力。这种体制最大的问题是,在进行治安管理的时候,通常可以把刑事侦查权力拿过来用。如把刑事拘留等刑事侦查手段用于处理治安案件;
而在进行刑事侦查的时候又把治安方面的权力拿过来用。这种互通有无严重混淆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间的界限,易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近年来,在执法领域,行政权力呈扩张趋势。警察拥有的特殊权力往往被其他行政机关“借用”,用于非警务活动。在农村,帮政府部门征收税费、催粮要款、计划生育;
在城镇,配合政府部门房屋拆迁、市容整顿以及配合工商、烟草、医药等部门执法,有时还受命插手经济纠纷、采取强制手段替单位或私人催款追债等。此外,在司法领域对侦查权力运行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机制。由于警察权具有的单向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决定了警察权行使不当,必然会影响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例如,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警察的处罚权在世界上也是较大的。他们在刑事侦查中有刑事拘留权,可以自行决定剥夺公民自由30天。由于事实上大量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这个时限更长。警察权力的滥用,反过来也会助长警察的特权思想,对如何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缺乏清醒的认识。正是基于这个意义,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导师陈瑞华说,这个司法、行政集于一身的警察体制的确急需强有力的制度约束,我们人民警察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是一个行政和司法的组合体。他认为,两权集于一身的问题在于,人民警察有时候为了便于工作,往往在程序上借刑事强制措施之名,在实体上越权或滥用职权。一旦离开程序和约束,警察的权力就存在着无限扩大化的危险。应该说,在一些警察滥用权力的背后,是监督的缺失。如何有效地限制警察权力,的确是我们面临的大问题。可以说,警察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得好,可以保障社会治安,同时,也保障人民的权利;
但是运用得不好,又缺乏法律的严格限制,就可能成为损害人民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危害因素。在法治国家里,警察权力的大小应该和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成反比例。越是民主、越是法治的国家,警察的权力就越是受到非常严格的限制。

二、研究我国警察权力监督系统的完善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和监督制约机制的运行,对人民警察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取得了很好效果。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新问题,利用行政权力进行腐败以及滥用权力的事情时有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利用人民警察办理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权力,将案件中的有关情况泄露给当事人或当事人家属、朋友,甚至受人之托,不公正办案,为违法犯罪对象开脱、减轻处罚,得逞后从中收取好处。
(二)利用人民警察办证、办照、办理户口的权力,帮助办理按政策规定可以办理的证、照、户口等以后,收受当事人的好处,或违反规定和政策帮助办理不应该办理的证、照、户口等,从而达到牟取个人私利的目的。
(三)利用管理公共场所的权力,与场所经营者不正当交易,由工作关系转变为私人关系。充当经营者的保护伞,贪图个人利益。
(四)利用看守关押对象的权力,为了达到个人某种目的违反看守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纪律,擅自为看守对象的亲属提供某种便利,然后从看守对象或其家属处得到回报,丧失了原则和立场。
(五)利用在公安工作中接触钱物的便利条件,贪赃枉法,公安民警在公安业务工作中经常那个有机会接触暂扣的钱物。
(六)向社会上有关人员泄露人民警察工作的工作计划、行动方案、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意向等。从而从中得利。
因此,加强对人民警察的权力监督和制约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但是,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则必须从思想、制度、机制和方法上不断创新、不断努力加以完善,努力提高监督和制约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使行政权力完全置于有效的监督制约之下。


人民警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非常重要的一种力量,同时它具有武装性质。警察权力除了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内容的法定性、主体的特定性、形式的多样性、表现的层次性等显著特征外,还有效应的双重性和影响的广泛性等特征。警察权力的效应有正、负之分。众所周知,我国警察权力的社会主义性质,从根本上限制了权力负效应的存在。但是,由于权力制约机制还不健全以及其他一些主客观方面的因素,个别警察滥用警察权力,以权谋私、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执法违法等,违背了警察权力的法律规范,致使产生警察权力负效应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现时期对人民警察权力监督系统的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
三、如何完善人民警察权力监督系统
(一) 强化人民警察权力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意识。从我国目前的监督制度和组织体系来看,权力监督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但实际更多地受同级制约,监督权往往受制于执行权,权力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相对独立性,造成了监督和制约权力时常出现“弱监”、“虚监”,使得对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乏力。对此,要进一步确立人大法制监督的核心地位和政协民主监督的政治地位,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和履行司法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特别要增强专门监督机关如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性,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抗干扰能力。还有,只有在人事和财政方面独立起来,才能确保监督权力的强有力地实施。
(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警务监督建设作为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的组成部分,要以警务督察部门为龙头,建立督察部门与各职能部门互相配合、环环相扣、覆盖全局的联动监督体系。
具体来讲,(1)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政工、法制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监督制约的职能作用,开展经常性的明查暗访和执法检查,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2)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认真受理单位或个人对民警违反纪律的检举、控告,查处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对公安机关的经济活动及有关经济责任人进行审计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3)警务督察部门要采取现场督察与突击督察相结合、定点督察与随机督察相结合、单独督察与联合督察相结合、专项督察与重点督察相结合、随警督察与随案督察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对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执法执勤活动开展全方位的监督。(4)政工部门要加强和规范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民警的考察、考核工作,全面掌握领导干部、公安民警完成工作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民警遵守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5)法制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开展执法检察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6)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及民警的事前教育和监督,掌握民警的执法执勤工作和纪律作风情况。对业务工作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监督的重要岗位和重要职务活动,论文发表要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和有针对性的监督手段,克服“重查处轻预防”的倾向。(7)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对民警的监督延伸至工作以外。进一步完善单位、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监督防范网络,落实谈话提醒、家属专访、捆绑结对、重点对象帮教等工作措施,建立管理与监督并重、处理与防范并举的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和约束民警工作时间以外的行为,把违法违纪问题的苗头解决在初始阶段。(8)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机制,确保公安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认真执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执法过错责任倒查。对通过控告、申诉、信访、执法检查、案件审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司法监督及人大、政协建议、质询等渠道发现的执法过错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三)进一步完善外部监督体系。要进一步拓宽外部监督的渠道,充分发挥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实施全方位的监督。
(1)坚持警务公开制度。加强公安宣传工作,向社会和人民群众公开与之密切相关的办事依据、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工作标准、办事手续、服务承诺,及时定期公布各个时期公安工作的新政策、新动向,使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和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2)各级公安机关要自觉接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部门的监督,定期汇报工作,征询意见和建议,组织他们对基层窗口单位进行随机检查,并根据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3)建立完善的警务廉政监督员制度。从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专门的警务廉政监督员,协调公安机关拓宽外部信息收集的渠道。要加强与警务廉政监督员的沟通联系,定期走访或召开座谈会,向他们汇报公安工作的新情况,及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以便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4)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报刊、杂志的舆论警示作用,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提出的问题,纪检、监察、督察等部门要加强调查核实,作出答复。对属实的报道,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公安机关的声誉和执法权威,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组织新闻发布,有效沟通大众传媒,主动引导社会舆论。
(四)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一方面,应进一步确保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提前介入,侧重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

一方面,将司法审查职责赋予检察机关,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公安机关在采取搜查、扣押等涉及公民基本人权的侦查行为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事先取得检察机关签发的许可证。
(五)要不断创新执法监督的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主要执法行为、执法环节、执法措施的程序和监督制度。在科技手段运用上,要充分利用公安网络资源,实行网上执法办案、网上受理审批,推广内部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对刑事、行政执法全过程和各个环节的全网络运行和全程实时监督。在容易发生问题的监管、审讯、候问等场所,推广使用实时电子音像监控系统,实行全程录像和远程监控,促进监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六)充实壮大监督力量,为监督执法权力提供组织保障和人力基础,确保监督到位。监督公安执法权力,必须通过健全组织机构、充实监督人员、健全监督网络,建立起一支与执法权力相配套、相适应的,监督功能强大、制约有效到位的监督队伍。针对自上而下的监督权威性高、工作力度大、效果明显的实际情况,应按“倒金字塔”模式做大做强省市两级监督部门,实现监督力量的“上浮”。在机构建设上,要按照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精神,健全完善监督部门的内设机构,并通过《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予以规范。在力量整合上,要确保合署办公后的纪检、监察、督察、审计工作各有人力承担。
    总体来讲,只有强化人民警察权力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意识,只有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只有进一步完善外部监督体系,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只有不断创新执法监督的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主要执法行为、执法环节、执法措施的程序和监督制度。进而充实壮大监督力量,为监督执法权力提供组织保障和人力基础,确保监督到位。才能在我国法制逐渐完善的道路上,为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做出卓越的贡献。

 

警察毕业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1] 《论法的精神》[M] 孟德斯鸠 著 许明龙 译商务印书馆 2007年 北京
[2] 陆晶.依法行政与警察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5):61—63.
[3]胡秋华.论公安监督与公安执法权力的适应[J] 人民公安报 /2006年/12月/30 日/ 第007版
[4]叶青,黄一超.中国检察制度研究[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2月第1版,339—352.
[5]杜晋风.公安机关监督工作的理论与实践[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第1版:26—29.
[6]姚伟章.公安执法中的公民权利保护[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61—65.

第2篇: 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如何完善检察监督体系

刘聪;

【期刊名称】《今日财富》

【年(卷),期】2017(000)019

【摘要】一、检察监督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执行主体多元化执行体制没有很好的理顺,分工也不合理,刑罚执行部门多元化,不利于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监督难以保障。人民检察院在监狱等部门派有检察室、专门检察院,对这些场所的执行活动监督起来相对比较容易。对于罚金刑、死刑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等一些刑罚就很难,并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二)立法过于原则性执行监督立法不具体,导致监督的工作无法可依,无法

【总页数】1页(P.139-139)

【关键词】

【作者】刘聪;

【作者单位】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D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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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党的十九大着眼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作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确立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支撑地位,将“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专列一章作出重大制度安排。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立足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总揽全局、审时度势作出的战略决策,具有重大和深远意义,我们要深刻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一、党长期执政条件下推进自我革命的重要保障

  在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的社会革命的同时领导全党进行伟大的自我革命,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鲜明特征,是我们党长盛不衰的内在原因,是我们党能够长期执政,坚持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关键所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制度安排,标志着我们党对长期执政条件下推进自我革命、永葆先进纯洁的认识达到新的高度。

  (一)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必须坚持和完善一套强化自我监督、实现自我净化的制度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
权力是最大的腐蚀剂,我们党长期执政必然面临被腐蚀风险,解决这个问题,不能靠西方所谓的政党轮替和三权分立,根本上要靠党自我革命、自我净化;
只有把自我监督的有效制度确立起来,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才能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跳出历史周期率。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正风肃纪反腐,消除党和国家内部存在的严重隐患,党内政治生活气象更新,党内政治生态明显好转,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显著增强,党的团结统一更加巩固,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政治保证。实践充分证明,我们党能够依靠自身力量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深化改革、强化治理,推动执政能力整体提升,以党的永不变质,确保红色江山永不变色。

  (二)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大提出,到2035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到本世纪中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因此,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必将有力促进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提升党和国家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的能力。

  (三)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成功做法。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党规管党治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一体两面、高度契合,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内在一致、高度互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各方面监督;
从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出招破局、统领牵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保障国家监察体制创制突破、提升效能,着力探索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自我监督的有效路径。特别是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把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列为深化党中央机构改革第一项任务,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整体谋划和一体落实,有效提升了党的执政能力和治国理政科学化水平。

  (四)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有效监督制约公权力、夺取反腐败斗争彻底胜利的必由之路。腐败的本质是权力滥用、以权谋私,反腐败必须强化监督、管住权力。当前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但对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一点也不能低估,腐败存量不少、增量仍在发生,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必须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打好反腐败斗争持久战。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表明党中央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鲜明态度,有利于巩固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的震慑;
有利于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对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的监督,实现对所有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以案促改、健全制度,扎牢不能腐的笼子;
有利于统筹推进党性教育、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让人从思想源头上消除贪腐之念,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二、坚持巩固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党和国家监督的制度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从政治和全局高度推进监督制度改革,初步形成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总体框架。成绩来之不易,经验弥足珍贵,需要长期坚持、不断巩固、深化发展。

  (一)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必须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旗帜鲜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依靠的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依靠的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依靠的是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卓著成效。国家治理体系是由众多子系统构成的复杂系统,这个系统的核心是中国共产党。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须紧紧抓住坚持党的领导这个“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这个“魂”,深刻把握党中央精心设计自我监督为主体制的政治考量和政治内涵,从决策部署指挥、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上,不断强化党的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领导,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首要强化政治监督。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最关键最紧要的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是党中央对我们在大政方针上的引领、在思想理论层面的要求,三者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最终都要落实到“两个维护”的具体实践上。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须守住政治监督根本定位,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加强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聚焦政治原则、政治生态、政治担当,着力检查强化思想武装、贯彻党章宪法、执行大政方针、遵守政治纪律、履行政治责任、行使公共权力等情况,做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全党团结统一。

  (三)坚持推进监督全面覆盖。监督全面覆盖是管党治党全面从严的重要体现。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巡视、派驻“两个全覆盖”,到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推动党内监督全覆盖;
从党的十九大后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国家监察范围,到逐步形成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四个全覆盖”格局;
从大力推动“有形覆盖”,再到走向“有效覆盖”,填补了从好党员到“阶下囚”、从好的公职人员到“阶下囚”两个方面监督的空白,党和国家监督工作逐步延伸到每个领域、每个角落。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须进一步做实监督全覆盖、增强监督有效性,不断释放全面从严、越来越严的强烈信号,以有力有效的监督提高发现和解决问题能力。

  (四)坚持压实党委纪委责任。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失责必须追究。把领导的权力和监督的责任对应起来,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实践和理论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复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党委负主体责任,对本地区本单位政治生态负责;
纪委负监督责任,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正是依靠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通过监督检查、约谈提醒、述职述廉、追责问责等方式,持续强化“两个责任”,并推动“两个责任”贯通协同,才取得了管党治党丰硕成果。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须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守土尽责,进一步巩固发展全党一起抓的良好局面。

  (五)坚持紧盯“关键少数”。全面从严治党,既要靠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更要抓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形成“头雁效应”。党的十八大后,全面从严治党首先从中央政治局立规矩开始,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破题,坚持以上率下、层层示范,起到了徙木立信的作用。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同样要聚焦重点对象,紧盯“关键少数”。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督促各级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带头开展监督,带动和促进整个监督体系不断健全、更好运转。

  (六)坚持健全制度机制。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协调,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重要方法论。在强化党和国家监督过程中,党中央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把加强监督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结合起来,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实现制度建设与时俱进,推动监督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制度建设不能简单地立足于发现和解决当前问题,而必须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更加重视从体制机制上破解监督难题,继续深化相关改革,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进一步形成靠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长效机制,推动监督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三、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涉及各级各类监督主体、监督制度,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部署,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上来,坚持稳中求进、统筹推进,不断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必须推进党的建设,压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日常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各级党委(党组)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强化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监督作用,强化对下级党组织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把管理和监督寓于实施领导全过程。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把责任记在心里、扛在肩上,坚定斗争意志,把握斗争方向,明确斗争任务,掌握斗争规律,讲求斗争方法,增强斗争本领,通过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把每条战线、每个领域、每个环节的监督工作抓具体、抓深入。要坚持权责统一,抓好问责条例贯彻落实,以精准规范有力问责,督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牢记初心使命、增强政治担当,主动开展和自觉接受监督,推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健康发展。

  (二)发挥党内监督主导作用。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党内监督有力有效,其他监督才能发挥作用。要突出党内监督政治属性,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和常态化,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加强政治建设、做到“两个维护”,坚守职能定位、践行职责使命,全面从严治党、正风肃纪反腐,健全制度机制、提高治理能力,确保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加坚强有力。要补齐日常监督短板,把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贯穿始终,综合运用平时观察、谈心谈话、检查抽查、列席民主生活会、受理信访举报、督促巡视巡察整改、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形式,把日常监督实实在在做起来,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全面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完善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格局,建立健全整改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充分彰显巡视监督严肃性和公信力。要完善督察落实情况报告制度,提高发现和处置问题能力。上级监督必须加强、同级监督不可偏废、下级监督必须支持,这三点做好了,“关键少数”就能盯紧盯牢。要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精准施策,完善对高级干部、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监督制度,完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推动主要领导干部决策和用人情况等在适当范围内公开,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三)强化纪委监委专责监督。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处于主干位置、发挥保障作用,必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统筹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不断提升履职尽责水平。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监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推进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发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优势,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工作机制,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推动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能力。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直接领导和统一管理,实行派驻机构履职考核以上级纪委为主,深化垂直管理单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向基层延伸,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认真落实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强化纪法思维、程序意识,严格工作规程,健全内控机制,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把依规依纪依法体现在各方面各环节,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四)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已由前期的夯基垒台、立柱架梁,中期的全面推进、积厚成势,进入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新阶段。各领域各环节监督的关联性互动性明显增强,每一种监督都会对其他监督产生重要影响,也都需要其他监督协同配合,必须上下统筹、联动推进。要紧紧围绕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着力加强党对监督体系建设的统一领导,牢牢掌握主导权;
着力消除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空白和盲区,把所有党员干部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置于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
着力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形成配置科学、权责协同、运行高效的监督网。要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巡视巡察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监督互动,汇聚监督合力。要健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发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合力。

第4篇: 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高党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国家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健全全党主导、协调各方面的领导制度,不断提高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民主执政水平。依法治国的水平。

19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的准确把握发展方向和发展我国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法律系统,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在一个突出的位置,并充分反映了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制度安排的所有方面,国家治理的关键和基本已经掌握。“决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几个主要问题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促进国家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审查和批准的全体会议,系统地描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明确表示,党的领导制度

国家的根本领导制度,统领和贯穿其它12个方面的制度。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部分第一句话开宗明义,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一条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在、幸福所在。

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历史和现实都已表明,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不可能取得今天这样的成就。近代以来的中国,风雨如磐,山河破碎,无数仁人志士艰辛探索,却都没能完成救亡图存的历史使命。直到有了中国共产党,中国革命的面貌才焕然一新,中国历史才开辟了实现民族复兴的新纪元。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正是因为始终在党的坚强领导下,集中力量办大事,国家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开展各项工作,成功应对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克服无数艰难险阻,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安宁、国家统一提供了坚强有力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完整严密的科学制度体系,由“13个坚持和完善”的各方面制度体系支撑组成。在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方面,四中全会《决定》着眼于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突出党的领导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当中的统摄性地位,提出了6个方面的要求: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完善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健全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各项制度,健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制度,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

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坚守党的初心和使命,是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基础和前提。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回信、贺信、署名文章中多次提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写入大会的主题,并作出以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在全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这一重大部署。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我们党在全国执政第70个年头。在开展主题教育的基础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就是要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形成长效机制,坚持不懈锤炼党员、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推动全党恪守党的性质宗旨、理想信念、奋斗目标,使我们党永葆先进性纯洁性,永远得到人民的衷心拥护。

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在中国的治理体系中,党中央是坐镇中军帐的“帅”,车马炮各展其长,一盘棋大局分明,体现为总揽全局、同向发力治理的效率,体现为高度的组织、动员能力,体现为长远的规划、决策和执行能力。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就是要推动全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把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落到实处,实现全党团结统一、行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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