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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公安机关枪肃清毒瘤3000字(全文完整)

时间:2022-06-23 11:55: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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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公安机关枪肃清毒瘤3000字(全文完整)

公安机关枪肃清毒瘤3000字2篇

【篇1】公安机关枪肃清毒瘤3000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安部令第127号

【发布日期】 2012.12.13

【实施日期】 2013.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刑事案件管辖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第一百四十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旧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执行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百九十八条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98修正)[失效]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安部令[第35号]

【发布日期】 1998.05.14

【实施日期】 1998.05.14

【时效性】 失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公安综合规定,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执行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百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篇2】公安机关枪肃清毒瘤3000字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摘选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01.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

1.本细则是指引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的内部规范,仅限公安机关内部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基本要求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各类案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依法受理案件,如实立案;

(2)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

(3)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4)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

(5)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调查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6)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办案,严禁下列行为:

(1)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2)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

(3)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5)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1-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视情给予处分。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5.修订

本细则每年进行修订,必要时,随时修订。

1-06.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0条、第22条、第23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01年10月10日公安部令第60号)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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