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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基层法院调研(完整文档)

时间:2022-06-20 09:25:06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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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基层法院调研(完整文档)

关于对基层法院的调研3篇

第一篇: 关于对基层法院的调研

关于基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思考
作者:徐长安
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12期

        摘 要:近来党中央以及国务院十分重视司法体制的改革,特別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政府是在充分分析和研判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结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前提下,做出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重要部署。司法体制改革与整个国家法治理念的创新与发展密切相关,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维护人民利益,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文章从梳理我盟基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做法和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提出推进我盟基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
法基层院;
思考

        2018年8月24日上午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入研究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

        一、我盟基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做法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下辖6个基层人民法院,26个基层人民法庭。全盟两级法院实有在编干警778人,政法专项编制638人,中院现有内设机构20个。2016年以来,全盟案件量年均递增31.61%,呈高速增长趋势。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出台了《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并积极落实司法体制改革任务。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按照“五个到位”全面推进了“执行年”目标任务落实。五个到位是指领导部署到位;
认识到位;
清理积案底数到位;
规范执行行为到位;
执行措施到位。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义勒力特法庭建设诉调对接平台、深入化解社会矛盾。针对辖区实际情况,法庭通过联系镇党委各部门主管领导,对辖区17个嘎查、两个社区、两个学校、一个机场、一个医院进行走访,对辖区进行深入了解后,结合自身审判工作和特有的法律资源,与镇综治办联合镇司法所、辖区三个派出所及17个嘎查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召开人民调解业务工作会,并特别邀请了市检察院驻义勒力特检察室及人民陪审员代表。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判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内设立驻院调委会,涉诉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党组成员担任主任,两位资深的庭长、两位退休老法官、两名特邀人员组成调解委员会;
建立委托调解工作机制。与巴拉格歹乡和俄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
强化“四室一庭”建设,设立行业调解室、律师工作室、双喜调解室、特邀调解室和金融法庭。突泉县全县188个行政村已经实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全覆盖。法院于2018年5月1日建立“1+1+1”的速裁团队,由一名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组成。对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及一些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法律关系单一、争议标的额不大的案件进行审理,实现繁简分流,快审快结。2015年11月,科右中旗人民法院启动杜尔基人民法庭、民事审判第二庭司法责任改革试点调研工作。2016年2月,盟中级人民法院确定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为全盟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院。成立科右中旗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小组〔右中法发(2015)49号〕。扎赉特旗法院警务工作室于2018年6月1日正式成立,实现法院法警与公安警务力量的“无缝对接”;
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了便捷;
能够有效处理涉诉信访事件。目前阿尔山人民法院及派出法庭办公全部实现了自动化,电脑普及率达到100%,安装了信息资料传输系统,引进了数字化法庭审判系统,实现了庭审实况网上观摩、证据展示、同步录音录像,做到了审判案件一卷一碟。

第二篇: 关于对基层法院的调研

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调研报告

一、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深层次原因

(1)重视程度不够,未调动干警积极性。

司法统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综合管理工作,需要付出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在一些法院干警以及领导眼中,司法统计工作只是法院工作中微不足道的一部分,干不出业绩,抓不出成就,因此往往忽视其重要性。只注重统计工作成绩,未关注统计人员投入的劳动过程,有丁点的通报则得不到领导的认可和全院各庭室同志的配合而失去工作热情,致使兼职人员迫于完成统计任务而应付了之。

(2)司法统计员水平不高,缺乏业务培训。

目前,本院司法统计工作人员属于非专业人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司法统计培训,因此司法统计工作的质量得不到保障,全靠积累的经验去操作,由于缺乏相应的连续性的培训,难以实现统计工作的创新,但如果人员更替,老统计员的数据统计不够科学、规范,新统计员很可能会出现同类问题,并且没有被纠正的机会。或是对电脑操作不熟悉,或是各类法律程序知识欠缺,终因理解的偏差导致录入、生成错误。

(3)审判案件录入不及时、基层法庭未联网。

1.数据报送不及时。老式的司法统计结案数据都是由各相关庭室报送至司法统计员,有的案件应上半年已结案,因为承办人未及时报,可能拖至年底才将结案信息报至司法统计员,从而导致各月结案统计出现差异。此外,由于司法统计工作是逐级进行的,各级法院完成此项工作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尤其是基层法院,因为每个月份都是最先开始司法统计工作的,为确保整个法院系统的司法统计工作顺利进行,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报表工作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而基层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本身也较为复杂,需要一定的时间来进行数据核查与合成,这就要求各个庭室的报表人员能够及时、准确的上报本庭室的各类办案作息。但是,实践中,部分庭室习惯性的将报表时间拖后,没有给司法统计人员预留整理信息的时间,从而导致基层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完成得较仓促,难免出错。

2.现行三套新老统计报表并行局面,形成重复劳动,难以实现高效和快捷。《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通过不断的更新升级,确以成熟;内网案件信息的录入,可以实现司法统计报表自动生成,建立起全面、科学、高效、快捷、准确的司法统计体系。但是,在逐级的报表方面,现行老法综表、新综合表、内网自动生成表三种报表并列报送局面确有加重基层负担、重复劳动、将简单业务复杂化之疑?目前由于在审判环节内网案件信息录入滞后,导致“自动生成”错误,统计员只有到各录入环节一一查询原因,投入了时间、精力却不能被理解。

3.基层法庭数据报送工作迟缓。由于基层法院的财力、人力、物力尚不能达到安装局域网到基层法庭,无法在近期内实现局域网联网,所以数据仍需要每月基层法庭到立案庭录入报送,不仅保密性不强,安全值不高,而且报表人员还不得不为录入、报送数据往返于基层法院与其派出法庭之间,造成人力与财力的浪费。

(4)司法统计人员多属兼职,统计队伍不稳定

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都由立案庭负责,作为全院的立案、案件流程管理部门,肩负除司法统计以外的八个方面的工作职能,业务繁琐、复杂,但由于编制等问题,立案庭人员本来就相对偏少,他们在繁忙的业务工作中还要兼职诉前调解、判后答疑、申诉复查等事务,顾此失彼现象难免。

二、解决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

司法统计工作既要相应的统计专业知识也需要法律知识,更需要各级法院领导和干警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本人认为做好基层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准确定位,提高重视度。司法统计工作在法院综合事务中虽不居显要地位,但法院领导并不能因此而忽视。搞好司法统计,对于领导及时掌握审判工作动态,了解审判工作质量,研究审判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科学决策,科学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统计软件的不断升级,设计功能不断增多,新报表模式出台,旧报表仍不取消?工作量日趋加重,对统计工作人员的耐心和毅力是一个挑战,统计人员一要加强计算机知识的学习,提高计算机操作水平;二要加强司法统计知识的学习,掌握统计工作的内在规律,认真分析统计数据,积极主动提供统计信息;三要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修养,保证上报数据质量,为本院的审判管理和上级法院决策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

(3)加大办公自动化建设力度,完善网络化功能。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基层法院的办公自动化建设程度并不高,以本院为例,目前虽然已建立了局域网,但是,现在还处于使用的初期,运行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与不便。此外,由于局域网覆盖不全面,基层法庭数据录入和报送工作仍要到县院进行。因此,应大力加强办公自动化建设,对司法统计工作给予政策倾斜,重视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要尽快启动基层法庭的局域网建设,以增强数据报送的效率,同时,为司法统计人员配备相应电子设备,保持数据传输通畅,为司法统计工作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

(4)稳定队伍,严格管理。基层法院各个庭室应该指定专人来完成报表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稳定性,以保障司法统计工作的连贯性。统计员对各庭室每月上报数据记录在册,同时,各个庭室报表人员也应该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保护好用于报送数据的计算机及相关数据,当电脑或者系统出现问题时,应该主动找相关人员维修,不等不靠,避免因个别庭室录入、报送不及时,影响全院的司法统计进程。

总之,司法统计工作是基层人民法院非常重要的一项日常工作,能为院领导进行科学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改进法院审判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因此,应更好地推进司法统计工作的各项硬件和软件建设,激发司法统计人员工作热情,提高统计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最终提升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三篇: 关于对基层法院的调研

关于基层法院法官资源短缺问题的思考
--基于对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的考察

在当下中国的社会转型时期,虽然纠纷处理机制呈多元性,但人们还是会认为只有法院对纠纷的处理才具有统治性的、强制力的保障。所以,诉讼对于纠纷的解决就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明显的不同,法院也就当然地具有了自己的个性特征和相应的法律地位。我国目前共有3135个基层法院、12075个人民法庭,它们都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和纽带。基层法院的工作水平、整体形象、司法公信力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前途和命运,也关系到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因此,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队伍建设也就成为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加强和改进的关键。其实,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的建设与改善,对人民法院的整体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基层法院法官队伍建设抓得好,就抓住了法院人员的大部分,就抓住了审判工作的全局,也就抓住了司法公正的根本。因为,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占全国法院系统人员的绝大多数,全国法院的法官、书记员、法警及司法行政人员有80%以上在基层法院。
基层法院的工作牵扯到方方面面,但这里,笔者将以自己所在的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为背景,就近年来基层法院所表现出来的法官资源短缺问题作些考察与思考。
一、法官编制及审判资源短缺表现(一)法官编制不足办案人员匮乏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编制人数应为141人,而实有人数只为109人,缺额32人。政府财政部门往往从减少财政支出的角度考虑,尽量控制和压缩法院进人,使得法院的缺员不能及时得到补充。而在职的人员中,退养3人,院领导7人,非办案部门诸如监察室、办公室、政治处等部门人员15人。在立案庭的审判人员3人,在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审判人员4人(兼审判监督庭的审判人员)。全员书记员16人,司法警察12人。实际上,在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刑庭、执行局以及各人民法庭办案的审判人员只有32人,如果将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审

判人员计算在审判监督庭内,实际办案的审判人员也就只有36人。(二)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法官工作压力较大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辖21个乡、镇,大约有89万人口。自2000年以来,淮阴区人民法院的收案数一直呈上升趋势,2007年共受理各类一审案件4433件,受理案件数较前年同比上升42%,共审、执结4402件,法官全年人均审、执结案件122件。2008年的1-5月份,已受理各类案件3003件。如果按照这样的速度,2008年全年的收案数超过6000件,2009年超过7000件。36名审判人员,要面对这样一个庞大的案件数,审判资源的捉襟见肘已是显而易见的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随之带来的问题是: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上不能精雕细琢,案件质量不能得到保障;
案件的审理周期大大延长,使得案件审理效率难以提高;
影响更高层次的法治环境的形成;
法官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身心健康得不到保证;
法官忙于繁重的审判、执行事务,对新的法律法规以及法学理论不能进行及时的得到更新学习,现代化司法理念的形成缓慢。(三)法官流失的现象严重后备力量严重不足
从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近5年来的情况看,该院就有15人从调出,有的辞职加入到了律师队伍、有的辞职经商、有的则调到工作相对轻松的单位等等,而其中的大部分人都是法官。新任命的法官不仅要具有公务员身份,还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目前,该院能够参加司法考试的公务员虽有16人,但从2000年至今,通过司考人数平均每年2人,如此一种状况,直接导致法官后备人才的匮乏短缺。另外,目前基层法院的大部分法官的退休年龄都是男60周岁、女55周岁,或者工作年满30年就可以退休。根据这样的规定,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近10年来办理退休手续的法官就有30多人。现在职的36名办案法官中,未来5年内陆续将又有5位法官面临退休。随着地方经济的建设和发展的加快,越来越多的新型疑难案件、越来越重的案件审理工作、越来越高的工作要求以及一些法庭的艰苦工作环境,使得基层法院的法官压力很大,身心疲惫,不堪重负,甚至有的积劳成疾,所有这些,都严重影响着法官的身心健康和工作效率。
二、基层法官资源短缺的原因
基层法院审判案件的数量占全国审判案件数量的大多数,大约要在90%左

右。而法院的工作也是千头万绪,除了案件审理、审判方式改革、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管理、司法统计、宣传、调研、案件执行、基本建设等工作外,基层法院还担负着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工作,还要参加来自各部门和领导安排布置的诸如扶贫解困、创建卫生城市、招商引资之类的活动,似乎其中每一项都很重要,都不能偏废。随着基层法院收案数的成倍增长,法院工作的压力是越来越大。基层法院就像是一台永不停息的万金油似的机器,时刻都在为维持我们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而辛勤劳动。而法官资源短缺和后备梯队的匮乏则是制约基层法院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案件数量日益增多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轨时期,由于各种利益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途径和分配方式日益多元化,社会利益结构也随之分化、重组,新的利益群体和阶层逐步形成,冲突发生也呈多元化状态,社会主体之间关系的复杂化以及社会主体在价值观和文化传统上的多元化,决定了当前社会矛盾类型的多样化,并且在数量上还不断增加,其中很大一部分就表现为纠纷。自2007年4月1日法院施行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以来,基层法院受案数突破新高。降低了诉讼费收费标准是件好事,因为更多的人能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但同时基层法官的人数却没有相应的得到补充。还以淮阴区法院为例,仅2007年下半年的收案数就比2006年下半年收案数多863件,同比上升56%,这就意味着36位办案法官在半年内人均要多办24件案子。而根据新的文件精神,2008年4月1日以后,基层法院的受理案件的标的,将由原来的100万上升至1000万,那么可以预见原本由中级人民法院所管辖受理的一审经济类案件将进入基层人民法院,使得基层法院的审判资源进一步吃紧。(二)担任法官的门槛提高
国家司法考试是基层法院补充法官的主要渠道,但却是一道较高的门槛,使得新任法官数量增加速度缓慢。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为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提供了制度保证,但同时也堵住了不少人晋身法官的途径。相对来说,法官在法院队伍中的比例不增反降。40岁以下的不具备法官资格的人占相当比例。虽然笔者所在法院近年来在上级法院和地方党委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下也招录了不少新近人员,但由于取得审判资格的人很少,所以办案法官在短期内仍得不到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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