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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时间:2022-08-03 14:00:11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腐败”作为一种“顽病痼疾”在我国古代就早已存在,因此,封建社会已将反腐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上,“钓鱼执法”、“酷刑治贪” “抄家要钱”,“惩防措施别出新裁”“反腐手段形式各异”,历朝历代均设立监察官史,建立监察制度,约束“各级官员”。从汉代的《刺史六条》、隋唐时期的《监察六法》、宋代的《监司互监法》、明朝的“宪纲事类”、清代的《钦定台规》无一不是为了切切实实打击“贪官污吏”做出的强有力的反腐手段。即便如此,到今天“腐败”现象它仍然存在…… 2018 年 3 月 5 日,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日子,因为这天,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大会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同时还审议并表决监察法草案,选举产生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随之,国家监督委员会正式产生,并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这一重要措施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

 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社会在进步,思维随之转变,方式更应完善,仅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需求,“制”到“治”的跨越才能顺应“新时代”的发展。

 从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到二十一世纪初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到今天“监察法”的出台,更有力

 地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法律健全了,就要依法治理反腐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就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根据宪法而制定的。“‘监察委员会’将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且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中央’离我们很远,不会“监察”到我们这里来”如果仍持这种心态就大错特错,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从中央还是到地方,无论是高层还是基层都应该接受监察,一旦自我约束力度不够,违反纪律,迎接我们的将是法律的“治裁”。

 “打铁还须自身硬,绣花要得手绵巧”作为基层纪检工作人员的我们,更应该不断努力学习,从思想上,行动上提高自我党性修养,提升自身素质,加强自身建设,政治上不触“红线”、工作上不划“虚线”、生活中不越“底线”,首先把自己管好了,才能监督他人,“滴水穿石贵在持之以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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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8 年 12 月,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确立了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启了崭新征程。2018 年 3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获表决通过,意味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固化为法律制度,是我们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生动实践和鲜明写照,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

 程碑。40 年,逝者如斯夫,加强的是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不变的是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我作为监察队伍最基层的一员,依托各级纪委监委公众号、支部党员讨论等不断学习了解国家监察法的内容、含义,及其从无到有一路走来的深远意义和重大使命。

  国家监察法的通过,是党心民心所向。从 2015 年 1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要求修改行政监察法,到 3700 多人对人大网上的监察法草案提出 1.3 万多条意见建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送交到 2900 多名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手中,3 年时光凝聚了党的主张、人民心声、国家意志,是得到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反腐利器。

 国家监察法的释义,是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的指南。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监察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同步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对监察法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法律条文进行阐释。让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读懂国家监察法的同时,深刻认识监察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明白自己的岗位性质和职能职责,做到心中有法、依法执纪、执法自信。如果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考试大纲,《释义》就是考试指南、考情分析,格物致知、融会贯通方能交出党和人民都满意的答卷。

  国家监察法的施行,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的警示。至此,不仅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党内监督覆盖不到或者不适用于执行党的纪律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补齐了行政监察的短板,真正实现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

 人民谋利益,给那些过去常把“我不是党员,管不了我”挂在嘴边的公权利人员敲响了警钟,为反腐败夺取压倒性胜利提供了重要政治和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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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作为国家反腐败立法,监察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备受瞩目。

 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当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着明显不适应问题。一是监察范围过窄;二是反腐败力量分散;三是体现专责和集中统一不够。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改革的目标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

 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通过制定监察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有利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

 惩治贪腐不手软,正风肃纪不停歇。新时代、新气象、新作为,中国共产党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不懈做好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必将引领中国号巨轮乘风破浪、稳步向前,驶向更加光辉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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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监察法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确立,说明了国家对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制度法治化的决心和信心。监察法的确立就像在影视剧作品中一柄寄托着百姓对正义和忠良的寄托与期待的尚方宝剑赫然出匣,匡扶正义,令百姓人心大快。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

 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监察法草案包括 7 个方面主要内容:一是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二是明确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三是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四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五是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六是严格规范监察程序;七是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立的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于巩固党的长期执政基础,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相信这柄“利剑”一定会在推进依法治国、从严治党、促进国家和社会公平公正方面起到关键的致胜作用。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是要完善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在制度与可操作性上避免“灯下黑”,探索出一条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的有效途径。既要加强党内监督,保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又要强化对国家机器的监督,保证国家体系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把党内监督同国家监察统一起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让高悬的“监察之剑”成为公权力的“笼子”和“推进器”,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十八大以来,反腐成效有目共睹,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倒逼

 党纪与国法对接全面依法治国的同时,必须尽快实现双引擎驱动,共同发力。随着改革推进,我国将形成巡视监督、派驻监督、国家监察三个全覆盖的权利监督格局,中国特色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和制度将进一步完善,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有力保障。

  古语云: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治制。古有钦差持“尚方宝剑”铲奸除佞。今有深化监察体制立法改革,树起“国之监察利剑”为实现中国民族伟大复兴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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